媽祖叫我選總統 算不算內線交易裡的重大消息?|黃建智

黃建智

2019-07-25發佈

2023-03-02更新

媽祖叫我選總統 算不算內線交易裡的重大消息?|黃建智

媽祖叫我選總統 算不算內線交易裡的重大消息?|黃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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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時常是社會新聞上,金融犯罪的頭條,舉凡廣為人知的前股票上櫃公司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涉及百尺竿頭案、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涉嫌台開內線交易案。看到這邊,各位讀者心中應該有一個疑問,為什麼內線交易需要被禁止?為什麼內線交易罪會這麼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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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祖叫我選總統 算不算內線交易裡的重大消息?|黃建智

前陣子,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宣布參選總統,為政界與商壇投入一顆震撼彈,不料,有立委在立院財委會踢爆郭台銘宣布參加國民黨總統初選前,陸續買進自家鴻海股票,是否有涉及《證券交易法》157條之1內線交易嫌疑,為這次選戰又增添幾道風波。

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時常是社會新聞上,金融犯罪的頭條,舉凡廣為人知的前股票上櫃公司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涉及百尺竿頭案、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涉嫌台開內線交易案,這些犯罪往往侵害的除了是對該公司內部的利益,更侵害廣大投資人的權益,亦有損我國資本市場的公信力。

看到這邊,各位讀者心中應該有一個疑問,為什麼內線交易需要被禁止?為什麼內線交易罪會這麼嚴重呢?

何謂禁止內線交易?

在介紹內線交易的法律問題前,我們必須先知道何謂內線交易,這個很耳熟但又對內容很陌生的名詞,到底是在說什麼呢?

內線交易,係指於行為人得到一道尚未公開且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消息後,進行交易且從中得利的行為,這樣看起來好像很抽象,我們比喻一個情境吧 :

小智村裡有一口井,平常村裡的居民皆靠此井打水維生,為了能公平用水,居民間協調了每個人使用的時間、次數、順序,且針對井水狀況,定期皆由村委會公布,好讓居民能夠安排家中用水狀況,這天,村委會井水委員之一的小明,意外發現井水再過三天可能暫時乾涸,屆時大家就要暫時停水一陣子,於是利益薰心的小明謊稱家中急需用水,向大家調整順序優先用水,事實上小明只是要屯水等待三天後再高價賣出,從中獲得利益。

看完這個小故事,相信大家對內線交易有一些小認識了,從這個故事來看,小明得到了三天後井水會乾涸的消息,如果這項消息被公開後,大家對水資源的需求勢必大幅增加,屆時價格一定會飆漲,所以小明知道消息後,不公開資訊,反而先囤水,讓自己擁有的水資源更有價值,等到事情爆發後再大量賣出,獲取暴利。如此「利用消息而投機」的行為在有價證券交易市場,為了保護市場公平與投資人信賴,就被稱為「內線交易」而受到禁止。

我國法律如何規定?

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規定,本罪規範主體簡單來說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公司內部人、大股東、或是利用職業取得消息之人(像是幫公司處理事務因而得到秘密消息的律師)、還有從前面這些人得到消息的人,這些人在實際知道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時,在該消息確定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該公司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若違反規定,民事而言,內線交易人得賠償當日不知道本消息而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至於賠償金額以受害者當時買賣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做計算。另外,法院可視情況將賠償金額做增減,比如針對非常惡劣之人,賠償費用提高至3倍。

在刑事方面,對犯罪人將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如果犯罪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將加重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此外針對罰金的部分,可以是犯罪所得與擾亂市場情況加重罰金,可以說是非常重!

另外避免有心人士認為反正撈很多,關一關換錢也是很賺,這樣錯誤的觀念,所以法律更規定犯罪所得的處理,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由國家沒收之,可以說雙管齊下,嚇阻有心人士。

重大消息的判斷標準

了解到我國法律針對內線交易法律的規範與處罰,有讀者會有疑問,到底什麼是重大消息?是不是所有關於市場公平的資訊都算呢?

針對重大消息的判斷,可參考金管會公布一項辦法,依據「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我們可以先區分重大消息是屬於公司財務業務的資訊,或證券之市場供求的資訊:

  • 針對公司財務業務的資訊,透過辦法規定,舉凡涉及公司體制的變化、公司營運的改變、或是與客戶間往來的問題皆屬業務資訊,至於財務資訊,則是包含有關公司財務報告、公司股票發放、或是涉及資金流向的消息。
  • 針對證券市場供求的資訊,則指公司在市場上所發生的事件,舉凡有關有價證券買賣問題、或是有公開收購情事之發生。

另附帶一提,兩種類型皆設有概括條款來補充,例如:「其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避免掛一漏萬。

對此,可以得到一個小結論:並非所有資訊都是屬於內線交易規範的重大消息,因為我們從立法目的,基於健全市場穩定、保障投資人,而限制持有消息之人在一定時間內買賣股票,勢必要有足夠的理由,否則將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行使,甚至以刑法相繩,侵害人民自由甚鉅,所以,在行為人持有的消息類型上,必須限制為具有影響決定性的重大消息,才有禁止不得內線消息之必要。

選總統算重大消息嗎?

我們在相關辦法中似乎沒有可以直接找到相對應的法條,似有可行之道,應該是依照概況條款,將「 選總統 」解釋成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影響或市場投資人有重大影響投資之可能;這種似乎勉強解釋方式,係因為概括條款缺乏具體明確的依歸,實在仍然讓人無法預先想像哪些屬於概括條款的範圍。

因此,從這裡可以看出適用上的疑慮:隨著時代演進,資訊類型應當層出不窮,倘若以法律大部分做舉例規範,是不是會有「跟不上資訊種類更新」疑慮呢 ?雖然有概括條款,但是要如何解讀呢?真的能有效達成健全市場、保障投資人的目的嗎?

對此學術上認為可以參考美國實務上的兩套判斷標準,筆者在此淺白的介紹:

  • 第一種是在事實在客觀上確定會發生之事件,經由理性投資人考量後,會做出投資決定的行為,便具有重大性,例如:某公司前挖到石油,若該消息公開,經由專業投資者分析,勢必會進行投資行為,此公司挖到石油的消息就具有重大性。 
  • 第二種則是針對不確定會發生之事件,以「可能性、影響性」的判斷標準,分析該事件成立的可能與影響性的程度,來認定是重大消息,例如 :公司間併購之消息,因為公司併購性質上充滿不確定性,沒有人可以預料是否成功,所以便使用此方法做機率分析,然而,因為本判斷方式通常會使消息屬於重大性,故外國實務在判斷上對於此方式僅做為例外性補充判斷。

綜合來說,對於個案無法藉由相關辦法判斷之情形,似乎可以考慮由前述方法來加以應變,來落實內線交易的立法目的,避免有心人士犯罪,取得不法利益。

套用在「選總統」這件事情,如認定「選總統」屬於將來必會發生之事,那麼就應由市場上理性投資人(如專業投資公司)判斷是否會影響投資行為。換言之,如果專業投資人得知某公司董事長將選總統,便會進行對該公司投資計畫,就應該認為這件事情具有重大性。

若又認為屬於不確定之事實,則應考量「 選總統 」的可能性,以及其會造成投資人投資決定改變之影響性加以分析,具體個案應該交由執法機關考慮客觀條件:例如該董事長的影響性、公司在市場的地位等。

最後,我們可以做出一個結論,究竟「選總統」是否屬於內線交易的重大消息,依照現行法條很難判斷是否成立,但是如果要基於健全市場公平性、落實投資人間之信賴,不否定可依照前述學說上的兩套判斷標準,加以認定本件之重大性,以達成杜絕證券市場上所有不公平事情發生之目標。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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