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議會抽籤質詢順序,到底在吵什麼?

法白作者

2019-09-27發佈

2023-03-07更新

高雄議會抽籤質詢順序,到底在吵什麼?

高雄議會抽籤質詢順序,到底在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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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近日決定以抽籤決定質詢順序,時代力量議員黃捷之前並未抽中,因而痛批「史上最丟臉的一天」,並與時代力量議員林于凱抗議抽籤式質詢。林于凱則說,將前往法院提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對高雄市議會聲請假處分,訴求會期結束前,高雄市議會應使未中籤的議員可質詢高雄市長韓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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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議會抽籤質詢順序,到底在吵什麼?

高雄市議會近日決定以抽籤決定質詢順序,時代力量議員黃捷之前並未抽中,因而痛批「史上最丟臉的一天」,並與時代力量議員林于凱抗議抽籤式質詢。林于凱則說,將前往法院提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對高雄市議會聲請假處分,訴求會期結束前,高雄市議會應使未中籤的議員可質詢高雄市長韓國瑜。

什麼是假處分?

這邊的假,不是打假球的「假」,是暫時的意思。 也就是說,事出突然,先用「假處分」做一個暫時的處理,但是到底最後誰對誰錯,還是要透過法院正式判決才能確定,所以黃捷議員還是要另外針對「限制質詢權的處置」提起「本案訴訟」。

誰來做?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院海納百川,原則上所有的公法爭議,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就可以對它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地方制度法第49條規定,每個議員在議會定期會開議之際,對地方首長及主管有業務質詢的職權;而這樣的職權,又得在會議召開的時候才能落實。

所以當高雄市議會國民黨團,以人數優勢讓「質詢市長施政報告」在6點前強制結束,也就讓部分抽籤順位較後面的議員,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行使他/她的法定質詢權,等同實質限縮部分議員的職權,而這樣禁止的合法性,就是典型的公法爭議,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會由行政法院來審判。

怎麼做?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猶如前述,讓「質詢市長施政報告」在6點前強制結束,也就讓部分抽籤順位較後面的議員,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行使他/她的法定質詢權。

而當地方議會的議員是由地方自治團體的人民選出,代表選區人民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那樣的限制使議員地方議會開會期間,無法行使法定的重要職權,顯然造成法律上不利益,應該屬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稱之「重大損害」。 且依照新聞所述,高雄市議會決定以抽籤決定質詢順序,未來將可能使每一個不特定的議員都有無法在該定期大會上發言質詢,除了受到重大損害,還合乎了急迫性的要件。

過去有什麼例子?

2015年在花蓮,有議員在議事廳的發言,違反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的規定;此外,其在同年5月30日在個人Facebook所發表言論行為也讓花蓮市議會不滿,所以該議會的紀律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及第18屆第3次臨時大會通過,作成「停止該議員出席會議3個月」的決定。

而該議員也不滿,馬上提起假處分,法院認為:停權決定,僅單純依照紀律委員會通過的會議結論,並非按照法定程序,循花蓮縣議會組織條例及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停權決定的合法性顯有疑義,從而裁定有作成假處分的必要。最後,該議員就成功出席了定期大會,一直到會期結束為止。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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