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不該成為人類的分類方式   |楊貴智

楊貴智

2019-10-28發佈

2023-03-02更新

身心障礙不該成為人類的分類方式 |楊貴智

身心障礙不該成為人類的分類方式   |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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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人民的權利,保護弱勢不被歧視。但諷刺的是,權利往往失去,人們才懂得珍惜;歧視通常已經發生,社會才著手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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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不該成為人類的分類方式 |楊貴智

法律保障人民的權利,保護弱勢不被歧視。但諷刺的是,權利往往失去,人們才懂得珍惜;歧視通常已經發生,社會才著手彌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出現,便是因為在現在的社會結構中,人們有意無意間讓身心障礙者只能在社會的角落流動,原因在於人們不認為障礙者能夠承擔社會角色所應肩負的責任,障礙者必須更加努力證明自己跟正常人一樣,這樣的眼光加深了「正常」與「障礙」的二分法,讓障礙者更難融入社會。

過去我國使用慈善的心態辦理身心障礙措施,直到 2015 年引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後,這部公約除了要求國家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固有尊嚴,特別是身心障礙者有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更重要的是提醒了我們應該要尊重差異,也就是我們應該要學習接受身心障礙者也是我們人類的一份子,身心障礙者也是人類社會多元性的一部分,因此國家有義務創造讓障礙者能夠參與並融合在社會之中,除了建立無障礙的社會軟硬體外,更要促成身心障礙者的機會均等保障。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求職是身心障礙者在參與社會的過程中經常遇到阻礙的場合,就拿C的經驗為例吧,大學畢業後,跟所有的社會新鮮人一樣,C也想要在職場上獲得一份工作,但是因為C擁有精神障礙的身分,擔心雇主會因為他的病史而不願意雇用他,而在過去,由於擁有身心障礙身分可以獲得勞健保減免的補助,而雇主雇用身心障礙者後,各地縣市政府的社會局就會將員工的身心障礙身分通知勞健保局,勞健保局再通知公司可減免扣繳,這時公司就會知道員工的身心障礙身分,然後後面所伴隨而來的劇情,通常就是不當解雇。

對此,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第1項也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但事後的救濟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勞健保減免這樣立意良善且簡單的措施,反而障礙者難以進入職場,而等因此現在政府提供「不列入媒體交換」的選項,也就是身心障礙者仍須向健保署及勞保局支付全額勞健保費用,然後再由社會局以補助費的方式將款項匯給身心障礙者。

C好不容易找到了工作,兢兢業業地努力學習,好讓自己能盡快上軌道,但沒想到上班沒幾天,主管便詢問C是否有身體或心理的狀況以及需要特別的協助,也請C不用擔心,但後來不到一個月,主管便請他做到某個日期便離開,或是提早離開也無妨,薪水會照說好日期算給他。C連續在好幾個工作崗位上,遇到雇主以各式各樣的理由辭退。直到後來才發現,雖然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但是政府部門因為行政失誤,誤將公文寄發予公司,進而讓公司發現其身心障礙身分。

政府在勞動部的網站自信滿滿地寫著「為消除職場上身心障礙者及性別就業歧視的現象,保障身心障礙者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有平等參與、自立及發展的機會,現行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針對就業歧視禁止、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的規劃、推動及監督均已有規範,今後仍將積極推動各項措施,並予落實,以達到實質的平等。」但是這些政府所「積極推動的措施」,讓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難以擺脫社會既存的污名,如果我們能夠用協助自立的觀念促進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就能消除障礙/非障礙的二分法帶來的邊緣化效果。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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