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怎麼幫我教訓小三小王的?

法白作者

2019-11-08發佈

2023-03-07更新

刑法是怎麼幫我教訓小三小王的?

刑法是怎麼幫我教訓小三小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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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爸爸的手機裡怎麼有這麼多短片啊?點開來看看好了。」「原來影片裡的主角是爸爸呀,他在旅館裡做什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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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怎麼幫我教訓小三小王的?

案例背景

「爸爸的手機裡怎麼有這麼多短片啊?點開來看看好了。」「原來影片裡的主角是爸爸呀,他在旅館裡做什麼呢?」「欸!爸爸怎麼跟不認識的阿姨都全身沒穿衣服啊,媽媽妳快看爸爸的手機……。」

丈夫與小三外遇、妻子與小王偷情的戲碼時常出現在新聞上,大家也都對「通姦」這個字眼不陌生,但究竟什麼是通姦?處罰的行為跟對象是誰?國家又有沒有必要用刑法來處罰通姦行為呢?

什麼是通姦罪?通姦罪要保護的又是什麼?

「通姦」大致來說是指有配偶的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為性行為(註1),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與之為性行為。白話來說,結了婚卻對配偶不忠,或是介入他人婚姻、破壞他人家庭和諧的人,都是通姦罪所要處罰的對象。

看到這邊應該可以了解,制定通姦罪,用意是在於嚇阻結了婚的人通姦,或是避免有人與結了婚的人相姦,藉由貫徹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而達到維護家庭和諧的目的。確實,夫妻如果都能對婚姻忠誠,那必然可以組成一個和諧美滿的家庭,但是,通姦罪真的有辦法維護家庭和諧嗎?

通姦罪的實然面

通姦罪是用來處罰對婚姻不忠或介入他人婚姻的人,但就現實層面來說,對婚姻不忠的人往往不僅能從通姦罪中脫身,也能和配偶共同享受相姦人的賠償,究竟為什麼通(相)姦者最後的結果會天差地遠呢?

上面這個問題,就得從通姦罪的性質以及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說起了。

首先,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若有告訴權的被害人不願提起告訴,國家就無從介入,而通姦罪僅通姦者的配偶具有告訴權(註2)。此外,通姦罪是由通姦人與相姦人共同為之,兩者是共犯關係,原則上告訴權人不論是告訴或撤回告訴,都應對全體共犯生效,但在通姦罪部分則有特別規定,也就是對通姦者撤回告訴的效力不會及於相姦人(註3)。

換句話說,配偶對通姦者及相姦者提出告訴後,若僅撤回對自己配偶(即通姦人)的告訴,則案件的被告就會僅剩下相姦人,也就是新聞中常出現的小王、小三。

明明是兩個人一起犯罪,最後只有一個人被處罰,這會不會太扯啦?真的超扯,但大多數情況確實如此,因為被害者往往會原諒與他人通姦的配偶,至於理由則不外乎以下幾點:

  1. 為了維護家庭完整,不希望讓子女的爸爸(或媽媽)有前科
  2. 家醜不願外揚(配偶有前科不是光彩的事)
  3. 仍舊愛著與他人通姦的配偶,覺得全都是相姦人的錯 

而這三點理由其實也就是所謂的維護家庭和諧,問題是原諒了通姦的配偶,懲罰了相姦人,被破壞家庭和諧就修復了嗎?假若與他人通姦的配偶早已移情別戀,那不論相姦人被判多重,似乎也無法找回與他人通姦的配偶的心(愛情無法靠法律去維護);假若與他人通姦的配偶仍心繫家庭,只是基於嘗鮮而與他人通姦,則家庭和諧未被破壞,又何須倚靠通姦罪來維護呢? 

講了這麼多,或許有人會覺得,什麼家庭和諧根本不重要,破壞他人家庭的第三者本身就該死,用通姦罪處罰也只是剛好而已,這種出於應報思想的想法也沒錯,但通姦罪其實還可能造成一些沒被大家注意到的問題……。

通姦罪可能帶來的副作用

就我國而言,觸犯通姦罪而被處罰的大多為女性,且多數經濟狀況不佳,真正如新聞上所見的囂張小三其實只是少數,原因則在於目前社會仍未如大家所想的「平等」,經濟弱勢或欠缺警覺的女性,可能迫於經濟需求(註4)或是聽信甜言蜜語而被欺騙(註5),通姦罪一罰下來,弱勢被騙者變得更加弱勢,騙色的通姦者卻能在配偶宥恕下脫罪,這種情況只會加劇階級、性別的歧視。

此外,司改國是會議中也提到,曾有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因性侵害案件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之案例,此導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註6)。換言之,通姦罪也可能成為性犯罪者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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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擔心,通姦罪除罪化≠通姦罪合法化

如同前述,愛情無法靠法律維護。而無法達成立法目的且又會造成不公平現象的通姦罪是否應該除罪,就是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了。

當然,所謂除罪並不是指通姦行為合法,更不是鼓勵通姦行為,而是指通姦行為不須以刑法處罰,但並不免除其他法律上的責任,例如民事上的賠償。

作者: 法律白話文運動 X 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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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實務上依字面解釋,認為通姦僅限「異性」間「性器接合」之行為,同性間或非性器接合之其他性行為均非通姦性為。
(註2)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註3)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註4)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2031 號刑事判決認定,通姦不以帶有感情因素為必要,性交易亦得成立通姦罪。
(註5)例如相信對方未婚。雖通姦罪係規定「與有配偶之人通姦」,似以知悉他人有配偶為犯罪成立之要件,惟實務上在對方確有配偶之情況要舉證「不知他人有配偶」並不容易。
(註6)詳細內容請參考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6次會議紀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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