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理由百百種       相關規範究竟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李濬勳

李濬勳

2019-12-02發佈

2023-03-02更新

環保理由百百種 相關規範究竟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李濬勳

環保理由百百種       相關規範究竟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李濬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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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溫室氣體增加的緣故,氣候變遷已經造成全球環境越發劇烈,許多原本適合人類居住的地方已經變得不適合居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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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理由百百種 相關規範究竟保護的是 「人」還是「環境」? |李濬勳

近年來由於溫室氣體增加的緣故,氣候變遷已經造成全球環境越發劇烈,許多原本適合人類居住的地方已經變得不適合居住了。

許多海島國家的小島受到海平面升高的原因不得不撤走當地居民,甚至美國紐奧良地區由於地勢低窪,也深受氣候變遷之影響。美國加州因為氣候變遷導致氣候過於乾燥的緣故,時常發生森林大火,其所造成的財務以及平民損失亦不在話下。

除了氣候變遷之外,還有動物保育的問題,氣候變遷導致動植物的棲息地不再適宜生存,而導致有些物種面臨絕種的威脅。這陣子亞馬遜森林大火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注意,法國甚至主動向巴西提出了捐款搶救亞馬遜雨林的建議。這類的環境新聞我們很常在新聞上或是網路上看得到,但亞馬遜雨林大火到底關法國什麼事?為什麼法國要透過捐款來搶救亞馬遜雨林呢?

延伸閱讀:燃燒的雨林,炎上的議題:關於亞馬遜的幾個問題與答案

許多人常常會覺得很理所當然,我們保護環境就是為了要保護人、保護我們的生活能正常地繼續運行。因為有了健全的環境,我們人類才能好好的生存。的確,當我們討論到空氣污染、水污染、或廢棄物管理的時候,如此直覺的答案的確非常容易出現我們的回應中。

然而,話題若是轉到「動植物保育」時,許多人就可能會開始思考自己的答案到底是正不正確。

試想,我們保育動植物的生存真的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嗎?保護海龜的生存到底會保護人類的什麼生存利益呢?保護石虎的棲地,到底可以保護我們的什麼利益呢?

其實關於環境法到底要保護「什麼」仍然有相當大的爭執,本文將從介紹經濟學觀點以及哲學觀點來看環境保護,究竟在這樣的脈絡之下,環境保護的目的為何,並且在最後輔以筆者的想法作為結論,希望給讀者帶來基本的環境法概念。

在經濟學的眼中,環境保護是什麼呢?

經濟學最主要的目標就是要將社會利益最大化,而所謂的社會利益就是指「所有個人利益的總合」。

在這樣的前提下,只要能將個人利益最大化都會被認為是可行的方式。也因此,在經濟學的觀點之下,控制環境污染只有在我們能證明受污染者的利益會大於污染者的利益時,我們才需要進行環境污染的管制,否則管制這樣的污染對於整體社會利益而言並無助益。

經濟學者看待環境污染並不把它當作一種錯誤,它只是社會發展時所產生的「外部效應」(externality)、一種副產品而已。因此,要不要管制這個外部效應、要如何管制這個外部效應,全都要看能不能達到全體人類利益最大化來做選擇。

經濟學在討論管制問題時,不能不提到法律經濟分析的始祖——扣斯(Ronald Coase)。

扣斯是最先開始透過經濟學方法討論法律管制的學者,其最有名的論點就是「法律的目的應該是要讓社會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因為這個框架下進行的交易才能讓每個人想辦法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整體而言也會造成整體社會利益最大化。

扣斯提出三種假設:

  • 他首先認為所有的污染問題都是互相的,例如 A 排放廢氣讓 B 受害,B 也會因此要求 A 不要排放廢氣,而 B 的健康因為廢氣而受到影響,A 受害的則是減少排放廢氣而導致產量減少。
  • 第二,他指出讓污染者與被污染者之間進行對於污染排放與補償的商討會是最好的,因為兩者都會在最大化自己利益的情況下才會同意此交易。而這樣的交易只要能繼續下去,就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 最後,他指出若法律導致社會交易成本過高,雙方的交易可能就會因為交易成本太高就不進行,也因此法律的管制應該要最小化,才能讓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盡可能地進行。舉例來說,若法律規定污染者要賠償所有損害 5 萬元,但因此這樣的規定讓交易成本提高,也因此 A 與 B 便不會透過私下交流討論賠償事宜。

扣斯的學說主張法律應減少管制,讓當事人透過市場機制進行協商以達到各自最大的利益。這樣的說法當然是基於經濟學的基本假設「人都是理性的」,所以每個人都會選擇理性上能獲得最大利益的結果。當然這樣的方式套用在法律管制上受到了許多非議,也因此後來有許多修正過的法律經濟分析,補充了這個理論的不足與缺點;但不得不承認的是,扣斯的理論深刻地影響了美國環境法的立法與管制強度。

哲學觀點看環境保護

環境法是以「人」為出發點

有別於經濟學上的討論,哲學上對於環境法到底要保護的目的是什麼也有爭論,這樣的爭論與經濟學不同,這裡著重在到底環境法應該要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

首先環境哲學學者 Mark Sagoff 認為環境法的存在就是為了人類,他認為環境保護必須要能展現出社會利益,環境法是一部以人為中心的法律。

他指出我們保護環境就是為了人類的自我利益而已,至於為什麼在這樣的假設之下人類還願意放下自我的利益而成就全社會的利益,是因為身為人我們都具備二種身份,一而為消費者,一而為社會公民。

當我們是消費者時,我們就會想要所有事物的結果都是對我們有利,因此我們會爭取自己的利益,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當討論到公眾事務時,我們便會將自己的社會公民的身份拿出來,因為我們為了說服其他人同意我們的選擇,我們必須將自己轉換成公民的身份,以「整體社會最大利益」作為自己的論點,也因此在這樣的過程中環境保護就會成為個人用來說服其他社會大眾的最佳方式。

環境法是以環境生物為中心

提出環境正義的環境社會學家 Dorceta Taylor 認為環境法本身就是為了保護環境而存在,但他的理論也沒有否認人與環境的互動。他認為保護環境本身就是一件道德正確的事。

  • 首先,他認為人類只是整個地球的一種生命態樣,因此環境法的存在就是為了因應人與環境的互動。
  • 再來,他認為人類與其他生命之間都是互相交錯影響,不能忽略任何一方的存在;
  • 最後,他指出每一種有機體都是獨特的個體,並透過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因此人類本質上並沒有高於其他物種。

他提出這樣的論點說明人類與生物本質上都是平等的,而環境法並不是為了人而存在,而是為了讓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在這種前提之下,他認為人類與其他物種會有許多衝突需要被解決,而這樣的衝突也就是環境法應該要著重的事。例如人若是與動物要爭取棲息地時,這樣的利益衝突如何解決。

他的理論將人類自我防衛、權利下的比例原則最小容許錯誤分配正義以及恢復式正義納入考量,用以做為解決人類與生物之間若有衝突時的解決方法。而在他的理論之下,若人類的基本生存受到脅迫時,仍然可以破壞環境以保全人類生存。

環境法的辯證與立法者的考量

其實環境法所要保護的究竟是環境還是人,這樣的問題在現今仍然還在爭辯中。但不變的道理是,若要說服立法機關進行環境立法,恐怕我們還是要「以人為本」做為出發點,才能說服立法機關進行相關管制。

這問題在全世界各地都相同,美國潔淨空氣法 (Clean Air Act) 便開宗明義是為了保護人類健康才進行規範,美國安全飲用水法 (Safe Drinking Water Act) 也採用相同的立法意旨。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條便說明了「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但討論到為何要保護「石虎」或為何要保護某種蝴蝶,這樣的話題可能就比較難從「人類健康」為出發點。說穿了,保護海龜到底對我們有什麼幫助呢?

但若從生態系統的觀點來看的話,一個物種的滅絕代表了其他動物的「食物來源」消失,因此其將影響到的是整個生態圈的變化,所以保護動植物還是有其重要性,因為我們不知道一個物種的消失可能會如何蝴蝶效應般地改變我們的生活環境,進而影響到我們的安全與健康。基於這個觀點,保護生態也是以人為中心的立法。

然而,也有一派認為保護生態是因為我們要維持環境保有原本的樣貌,所以我們是為了環境而保護環境,例如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一條便規定「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

無論如何,環境議題的確是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生活。環境法本身影響的範圍可以說是跨界性的存在,它可能為了保護國民健康而存在、也可能是為了保護環境本身而設立、但同時它也必須要顧及經濟發展與國民生計,因為只要進行環境管制,被影響到的首當其衝一定是業者,例如空氣污染之下許多發電廠業者都會受到影響。

因此,如何適當的管制取得這中間的平衡,便是環境法最大的議題,也是立法者最頭痛的爭執點。

這也是立法者每當在遇到環境法修訂時會遇到的困境,他們同時希望國家經濟發展能越來越好,但同時也希望國民的健康越來越好,因此在多重利益衝突的情況之下,要如何說服立法者進行相關立法、或是修訂更嚴格的立法,筆者認為多半還是要透過「以人為中心」的論述為出發點,才能成功說服立法者。

當然,要如何說服立法者又會是一個更困難的議題,但環境法由於多半涉及產業發展的議題,所以在美國都會將成本效益分析 (cost-benefit analysis) 納入做為環境法的考量,也就是透過「管制成本」與「管制利益」的分析衡量,只有當管制利益會大於管制成本時環境法才有立法的益處,而這點也是環境法與其他法律不同之處。

參考資料

  • Taylor, P., & JAMIESON, D. (1986). 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PRINCETON;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Retrieved from www.jstor.org/stable/j.ctt7sk1j
  • Sagoff, Mark (2007). The Economy of the Earth: Philosophy, Law, and the Enviro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The Citations,” 71 Chicago-Kent Law Review 809 (1996).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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