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事件中 副市長兼選委會主委到底對不對? |林楷軒

林楷軒

2020-03-31發佈

2023-03-02更新

罷韓事件中 副市長兼選委會主委到底對不對? |林楷軒

罷韓事件中 副市長兼選委會主委到底對不對? |林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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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楷軒/現為政治工作者,政大法律、台大國發所畢,曾任國會助理暨選戰幕僚 罷免韓國瑜運動不畏疫情發展如火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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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韓事件中 副市長兼選委會主委到底對不對? |林楷軒

作者:林楷軒/現為政治工作者,政大法律、台大國發所畢,曾任國會助理暨選戰幕僚

罷免韓國瑜運動不畏疫情發展如火如荼的進行中,3月9日更將收到的55萬連署書送出40萬份給高雄市選委會(下稱市選委會),正因如此引爆了「高雄市副市長陳雄文兼任市選委會主委」是否合法的問題。

這是台灣民主史上第一次對縣市首長層級的罷免案,罷韓團體直言現階段的法律不合時宜,認為陳雄文「球員兼裁判」。因此,本文試圖為讀者尋找,到底有沒有依據,允許地方選委會由地方縣市政府兼任的情形?

首先,「地方選委會」隸屬中選會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條文中更授權中選會得以行政命令訂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該準則第1條即明文:「中央選舉委員(下稱中選會)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再加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從前述法律還有命令可以得知,各縣市的地方選委會是中選會不折不扣的派出機關。

地方選委會的主委是由中選會任命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由上述規定可知,地方「選委會主委」的任命實實在在是「中選會」的職權,那又為何是由縣市的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了?這些在選罷法、施行細則皆無明確定之,所以這樣的行政慣例究竟是怎麼形成的?

高雄市選委會得提副市長供中選會任命?

高雄市選委會先前受罷韓團體質疑有不公平情事時,市選委會在2月曾發佈新聞稿表示,「有關市選委會主任委員,依照中選會所頒《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規定,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由三者之一擔任皆符規定,其他縣市或本市以往皆有前三者之一擔任主任委員之例。」

甚至在3月時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鄭照新仍以市選委會的「新聞稿所述」文字來直指罷韓團體對法規生疏,都未拿出所謂「注意事項」的條文內容。

但筆者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中選會「選舉法規資料庫」,查詢《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等關鍵字,皆查無該行政規則。試問,這麼重要的行政規則,高雄市選委會不公布完整的規則內容,且中選會網站亦查無該規則,最後只能透過立法院同仁才索取到該注意事項的規定內文。

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注意事項》第2項第3款,「各選舉委員會提報擬任委員人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擬任主任委員人選,應由各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幕僚長擔任。但確因情形特殊,得敘明理由暫由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代理期間並以一年為限」。

可以明顯看出,市選委會、市府新聞局刻意在新聞稿、記者會上迴避了該規定「但書」的文字,雖然本注意事項允許地方「提報擬任」副首長為主委,但重要的正是該但書的「立法精神」。

這也是為什麼市選委會要刻意忽略不提的主要原因,很明顯的就是在「避重就輕」。因為,該注意事項僅是「行政規則」的層級,只要選委會的上級機關中選會再發布新的行政規則,規範任職中遇到罷免案發生利益衝突時之情況,今天陳文雄兼任主委的產生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的情況必定能有所解。

罷免事涉利益迴避,宜儘速修正

地方選委會是中選會的派出機關,雖然過去在選舉時,地方選委會僅是執行中選會在各地的選舉人造冊、投票、開票等既定流程事項,但這次罷免程序中,卻有第一階段的提議、第二階段的連署等具行政裁量權限的審查事項。

正因這是我國首次對縣市首長的罷免案,有行政裁量權的選委會首長,竟然是被罷免人的政務官副市長,這之間即有所謂的「利益迴避問題」。

既然利益迴避的瑕疵,並非來自法律位階的問題,僅僅是由於上述所提規範內部的「行政規則」,因此除了呼籲市委會主委陳雄文應自請辭職迴避外,更應再針對本次的情形,發布新的行政規則來修正此次情況,除了能確保市選委會做出公平公正的審查外,更替罷免程序建立一套合乎民主程序的法制規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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