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哲瑜 |免死金牌?淺談死刑中教化判定和人性尊嚴的火花

張哲瑜

2020-05-01發佈

2023-03-02更新

張哲瑜 |免死金牌?淺談死刑中教化判定和人性尊嚴的火花

張哲瑜 |免死金牌?淺談死刑中教化判定和人性尊嚴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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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哲瑜/準台大工管系學生(希望雙主修法律),對思考具豐富興趣和熱忱,未來希望加入法白,共同推廣法律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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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哲瑜 |免死金牌?淺談死刑中教化判定和人性尊嚴的火花

作者:張哲瑜/準台大工管系學生(希望雙主修法律),對思考具豐富興趣和熱忱,未來希望加入法白,共同推廣法律議題。

2020年4月1號,正當社群媒體充斥愚人節的整人玩笑時,法務部也無預警跟風開了一槍——但這一槍不是玩笑,而是執行了翁仁賢的死刑判決,此舉使得大眾對於死刑存廢爭議的探討又再度浮上檯面。

其中,討論度最高的莫過於教化可能性,以下筆者將爬梳相關文獻與判決對現行「教化可能」的相關見解,並同時闡述相關問題下對犯人人性尊嚴的影響。

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中,最早提及被告有無「教化可能」,可溯及自94年度台上字第385號、94年度台上字第6934號、96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7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刑事判決等,至於首先提到「教化可能『性』」,則是出現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8號刑事判決,並以此作為迴避死刑之事由。

爾後,便陸陸續續出現以有無教化可能作為是否讓犯嫌迴避死刑的判決,包括著名的鄭捷案(105台上984號),媽媽嘴案(106台上669號)及湯姆熊案(105台上1097號)中皆可見相關闡述。


教化可能性的判定依據

事實上,在心理鑑定上並沒有「教化可能」或教化可能性等鑑定。

為了釐清這個抽象概念,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參考國外文獻,從心理學的領域找出可以相對應的三個概念:「矯治的可能」、「再社會化的可能」、「再犯的可能」三者做評估,在三個概念裡描繪犯罪者的各種程度等級,交由法官判定有無教化可能,但報告本身不回答有無教化之可能。

具體的鑑定方式,則採取心理學的測驗或是大量的面談,如與犯罪者相關人面談,像是家人、朋友、同事。

除了心理鑑定外,亦有法官調閱受刑人從小到大的成績和教師評語,做為考量標準之一。

現行教化可能存在的問題

問題一:不確定性偏高

首先,由上述判定方法可知,其參考事項廣泛,不具固定模式,且所得之內容僅涉及過去和現在的行為態樣,難論能與未來行為(受教化)有一定程度的連結和推演,更何況,偏差行為的塑造並非僅和個人性格有關,更大程度,將受環境和同儕等不可預料的人事物影響。

也因此,在湯景華縱火案中,鑑定人醫師到庭陳述鑑定意見即稱:「目前科技並不存在一種具可靠基礎且符合科學方法之理論或技術,能對湯男未來再犯可能性或教化可能性進行可合理信賴為有效的預測結論,故無法鑑定。」

可見,教化判定在實務經驗上難論其具充足之科學依據,同時,也涉及一定程度的法官心證(作最後決定),可見對教化可能的判定,仍具高度的不確定性。


問題二:影響程度過高

在最高法院102台上5251號判決中,法官對死刑量刑判決提出兩點依據:

參考日本的永山基準(註1),認為應謹慎參酌犯行的動機、殘忍性、社會影響及事後情狀等諸多事由。

從「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性概念,延伸出一個特殊的死刑迴避事由——教化可能性——來作為迴避死刑之待證事實。

其中,參考永山基準,與我國刑法第57條具有類似的性質(註2),均希望用多方角度評判刑案,以完善判決的合理性,然而加入教化可能性的這第二個判斷基準,卻額外形成一個具有不成比例影響力的標準,足以直接決定判決方向,造成以一擋多的不平等評判態樣。

試想,一個十分殘忍的殺人犯和一個相對不殘忍的,在上述第一則標準皆合乎判死的情狀,卻因前者「被判定」具教化可能,而後者則否,因而有了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差異判決,此將形塑出具某種程度不平等的結果。

由此可知,現行實務上以「教化可能」影響判決的做法,不甚符合判決標準的平等原則,難以釐清在何種狀況下,其可相對其他標準更具優先影響力。


問題三:有教化可能=無期徒刑?

除了無教化可能外,若犯人因被判定具教化而免於處以死刑,則會被退而求無期徒刑。然而,根據刑法第77條,遭處無期徒刑者,在符合一定條件並服刑逾25年後可申請假釋,至於一般有期徒刑者的標準則為1/2的刑期。

做個較不嚴謹的推演,以此將無期徒刑視為50年的有期徒刑,則難論其和死刑為相同程度的處罰選項,實際上有違背「罪行相當原則」的可能。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有教化可能而迴避死刑是因為社會對其有所改善的期待,不代表加害者的責任可以被消減(減刑),而是在他負責的同時,我們仍給與他改過自新並復歸社會的機會,但直接將死刑轉為無期徒刑的做法卻會與上開欲使其改過自新復歸社會的目標相左,故筆者認為此係教化制度中的一個可能問題。


結論

從上述論述過程可知,將現行的教化可能不確定性加諸於犯人,其實形同對於其人性尊嚴的一種剝奪。

不論是缺乏足夠依據的判定方式,或是實務操作上的適從性不足,都代表了某程度上不尊重犯人和我國的法律穩定性,讓犯人形同被宰制的客體,只能任憑不確定的手段和方式而被判刑。

我相信,在判決中對於教化可能的涵攝有一定程度立基於對死刑的謙抑性,還有法治國對死刑誤判的畏懼——不希望白白送走一條可教化的生命,因而深化審理的觸及範圍(考量是否可教化)。然而,增加這樣的審判要件,增加的若是一個不明確的要件,反而容易適得其反,讓犯人陷入更深的審判不確定性中。

在法治國中,司法的謹慎應該建立在穩健且確實的判定基石上,唯有讓每個人都能沐浴於法律穩定性之下,我們的生命價值與人性尊嚴才能說真正地被保護。

這篇文章不特別論及死刑存廢,而是以制度細節的嚴謹化作為討論方向。正是希望人們能跳脫「存/廢」的二元思維,轉而思考修正的可能性,同時強調不論在何種審判,人性尊嚴都是我們首要應該著重之處。

支持廢死的人可能會說,死刑是泯滅人性尊嚴的不人道刑罰,而我相信,人道不代表寬緩,依法使人負相應的責任,把他當個人看,才是真正的人道。

楊貴智律師曾表示:「法律的目的不是追求什麼特定的目的,而是要在政策追求特定目的之同時確保所有人被當作人而不被當成工具對待。」死刑量刑判定若要符合法律目的,必須要能讓被害者及其家屬、社會大眾及犯罪人都覺得法律沒有把我當成工具,而是把我當人看。

我相信,唯有當我們認識到,這個社會不僅僅是「個體」的集合,而是一個「共同體」時,人道的討論才得以存在。


參考資料

UMedia U值媒,《最高法院判翁仁賢死刑別無選擇?「有教化可能」時代的結束?》。
司法保護與刑事政策研究資料庫,《論「教化可能性」在死刑量刑判斷上的意義與定位-從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0 號判決到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判決之演變》。
謝煜偉,《「永山基準」台灣版?──死刑量刑基準的具體化(評最高院102台上5251判決)》。
鏡週刊,《【什麼是可教化】3分鐘了解「可教化」》。
中時電子報,《6人遭活活燒死 法官下決心判死告慰亡靈》。
林臻嫺,《再談教化可能性—兼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
楊貴智,~死刑存廢的百年論辯(二)-從法律的目的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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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永山基準:「併合考察犯行之罪質、動機、態樣,特別是殺害手段的偏執性與殘虐性、結果的重大性,特別是被殺害者之個數、遺屬的被害感情、社會影響、犯人年齡、前科、犯行後情狀等諸種事由之際,認為其罪責誠屬重大、無論從罪刑均衡的角度或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極刑乃不得已者,不得不謂也得允許死刑之選擇。」

註2. 刑法第 57 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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