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鬼還是人——被死亡宣告後的亡者歸來! |蔡涵茵

蔡涵茵

2020-08-20發佈

2023-03-01更新

是鬼還是人——被死亡宣告後的亡者歸來! |蔡涵茵

是鬼還是人——被死亡宣告後的亡者歸來! |蔡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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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理跟鋼和是一對相愛的戀人,他們順利地從大學一起畢業、結婚,然後懷孕,本來以為幸福會攀升到另一個高點,但事情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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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鬼還是人——被死亡宣告後的亡者歸來! |蔡涵茵

瑜理跟鋼和是一對相愛的戀人,他們順利地從大學一起畢業、結婚,然後懷孕,本來以為幸福會攀升到另一個高點,但事情卻沒有這麼順利。

瑜理在產前出了車禍,費盡力氣、好不容易把孩子生下來,自己卻就這樣失去人的資格。本來以為陰間使者以及解怨脈會來帶走她前去接受審判,但瑜理卻就這樣被遺忘了。

瑜理成為鬼魂一直陪伴在女兒及丈夫身邊。

然後呢?然後就不劇透了。

但如果,鬼媽媽不是鬼,就只是失蹤很久回來的媽媽呢?一切能跟過去的日子一樣幸福美滿嗎?

死亡宣告制度:失蹤者在台灣正式成為鬼的程序

死亡宣告制度,是在我們不確定一個人是不是還活著的情況下,為了避免他身邊的人的關係處於不安定的狀態,不管他是不是還活著,我們都直接宣告他死亡。

當一個人死亡,他的配偶就可以再結婚,他的財產會變遺產進而被繼承,一切的法律關係也可以塵埃落定,讓身邊的人的生活繼續下去。

失蹤多久是法律設置的停損點,規定在民法第8條。

一般來說,80歲以下的人,必須要失蹤7年,沒有人知道他是生還是死,然後透過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但如果是80歲以上的人,法律認為這種人在沒有人知道他生死的情況下,還能獨自生活7年已經超過合理想像,不用讓法律關係長期處在一個不確定的狀態,所以只要失蹤3年就可以用跟前面一樣的方法聲請死亡宣告。

還有一種情形,是「特別災難」。不管你是老是少,這種天災人禍任何人都很難活著回來,比如發生海難時,如果生死不明失蹤達1年就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不過並不是被死亡宣告,就永遠沒有恢復的機會,如果人還活著,可以去「撤銷」死亡宣告。一旦撤銷,對世界上所有人都有效,也就是說,對世界上的所有人來說,他又是一個活人。

但這段時間,白雲蒼狗,世事變化難料,被強制登出的人生在這幾年,可能配偶「合法」跑了,財產變成遺產,也被繼承光光,難道,再次回來的世界就是這樣嗎?

結婚後誓言永遠在一起的對象,有了新歡?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但書說,在撤銷死亡宣告裁定之前的善意行為,不會受影響。比如說,小明被聲請死亡宣告,他老婆後來愛上另一個他,決定要結婚。這樣有重婚嗎?

愛上另一個他,決定結婚,這時候會有重婚的問題嗎?

先說自然死亡的情形,雖然法律上沒有說死亡是婚姻消滅的一個原因,但多數學者都認為這是用膝蓋想就能知道的事。

死亡宣告比較特別的地方,在於它是「人為」地讓一個人「死掉」。多數學者認為,既然我們認為死亡宣告具有「推定」死亡的效力,那麼他當然是婚姻消滅的一個原因。

因此,被死亡宣告的小明如果真的死掉了,就不會有重婚的問題。但小明如果亡者歸來,並且去撤銷他的死亡宣告呢?

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來應該要回歸最初的原點。但小明的婚姻如果回復,他老婆不就擁有兩個男人?這違反我們的一夫一妻制。

因此根據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跟第988條之1的規定,如果小明的老婆跟他新的對象都相信小明真的「生死不明還在失蹤」,而且小明也確實如此,那法律會選擇保護後婚姻。這是價值選擇的問題,我們覺得既然他已經愛上別人,強迫他回頭婚姻也不會幸福。

財產全部被底下的狼兄虎弟,繼承殆盡?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也就是說,如果這時候繼承財產的人,已經很快樂的開始花遺產,已經花掉的部分就不用還,還沒花掉的部分才要還給撤銷死亡宣告回來的人。聽起來很簡單,但「直接取得」可是重點。這邊的「取得財產」是指「直接」取得財產,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等。

假設小明先被死亡宣告,小明的爸爸才死掉,然後小明的其他兄弟就把爸爸的財產繼承光光,小明之後亡者歸來想要分一杯爸爸的庇護,這時候因為其他兄弟姊妹「不是直接取得」財產,所以小明的請求就會被駁回。

相反,如果小明爸爸先死,這時候小明在被死亡宣告之前,也是繼承者們的一份子,之後因為死亡宣告導致其他兄弟是「直接取得」小明的那一份遺產,這時候小明亡者歸來,其他兄弟就要把屬於他的那一份還給他。

參考資料

  • 林秀雄(2003),〈死亡宣告與婚姻消滅〉,《台灣本土法學雜誌》,47期,頁140-143。
  • 陳聰富(2013),〈民法總則講座:第一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月旦法學教室》,126期,頁42-52。
  • 黃詩淳(2015),〈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意義-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七號民事判例〉,《月旦裁判時報》,32期,頁87-89。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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