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執業自由與案主福祉的取捨|林士傑

林士傑

2020-11-12發佈

2023-03-01更新

心理師執業自由與案主福祉的取捨|林士傑

心理師執業自由與案主福祉的取捨|林士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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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心理師在台灣和醫師、藥師、護理師…等職業被歸類為「醫事人員」,並且與在醫院工作為主的臨床心理師共用一部「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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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業自由與案主福祉的取捨|林士傑

諮商心理師在台灣和醫師、藥師、護理師…等職業被歸類為「醫事人員」,並且與在醫院工作為主的臨床心理師共用一部「心理師法」。

相較於其他醫事人員的執業機構大多在醫院、診所或相關體系,諮商心理師的執業場域有約近半是在大專院校或各級學校全職工作,兩成左右是在不同機構間兼任接案的行動工作者,其餘的才是大家一般想像會有諮商師的「機構」中服務。

而在《心理師法》頒布近 20 年的現在,時空環境變化,心理諮商產業在民眾的心中接受度與廣度有所不同,加上上述的法條無法完全反應執業現況,因此也開始有研議修法的聲音。

我做為一名行動工作者,並且主要服務對象是自殺高風險族群案主的心理師,這樣的職業組合使我常常要在「自由」和「風險」間游移。在實際參與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舉辦的修法公聽會後,試著整理我對這平衡這兩件事的看法。

目前行動心理師執業因為法規對於執業登記場所、場地規範或者在不同機構接案時需要每次都上系統報備等瑣碎的行政細節,以及醫事機構相較於個別醫事人員擁有較多的權力與責任,對不從屬於機構的兼任人員在工作安排的權益跟彈性都被相對壓縮,也因此發展出一些遊走現行法規邊緣,甚至被默許的諸如支援報備簡化或成立私人工作室用諮詢名義迴避法規的做法。

那針對現況,諮商心理師社群的立場是什麼?

面對類似的兩難,要不就是要嚴格徹查、嚴格執行;或者就從反面看:行動工作目前就是諮商心理師執業的大宗,但舊的法規不合用,我們可以怎麼調整?

做為自由工作者,這些規範真的很煩,我也非常渴望得到真正的「自由」。

不過在公聽會中的討論確實帶給我不少啟發:要「自由」的另一面就是「責任」,而當我們在期待規定鬆綁的同時,往往沒有把願意多承擔的責任並陳,所以看起來只是在要糖吃。

這些討論也讓我看見一些以前沒想到的風險:會希望更開放是因為諮商心理師和其他醫事人員有點「不一樣」─ 這樣的立場似乎隱含著心理諮商風險比其他醫事行為低,所以應該有比較高的自由度。確實,我同意心理諮商在大部分的情境會比其他醫療行為「Peace」,但說實在的,諮商工作在有風險時,風險程度搞不好是比其他急病更高的。

急診室裡的病雖然急,但生理的病是可以相對快速、精準地找到病灶,讓這個「急」的狀況在醫事人員的掌握中。但諮商室裡的危險,很多時候(尤其在諮商前期)很難被快速辨認,也快不了,因此造成風險被低估。例如:我們偶爾會聽到朝夕相處的家人看不出、也阻止不了當事人自殺。而在沒有足夠辨識的線索下,心理師往往會以「相信案主」為前提。案主若有意隱瞞,心理師其實很難精確的評估案主狀態的風險程度,或者是否有自傷、傷人的意圖。

真正會帶來風險的不是病本身急不急,而是這個急能被專業人員即時掌握的程度,以這個角度來看,諮商現行的規範可能甚至是過於寬鬆的。機構的設立與其他人員在場的並提供協助的可能性,就會是這類「萬一」的重要保護網。法規也是希望涵蓋到這塊才會相對嚴謹。雖然我算是「構造改革」派,也不覺得要因為風險而因噎廢食,但基於個案的最大福祉,我的自由確實是可以緩緩的。

因此在我個人沒辦法說出我能夠為了行動心理師工作更自由而付出什麼相應責任前,願意擱置這個自由到我想到為止。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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