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與非典型勞工面臨的法律困境|許珈熒

許珈熒

2020-12-22發佈

2022-10-19更新

典型與非典型勞工面臨的法律困境|許珈熒

典型與非典型勞工面臨的法律困境|許珈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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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司法院、民視、法律白話文運動再度攜手合作的《司法你主場》於北中南各地,藉由影視、文學、性別、法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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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與非典型勞工面臨的法律困境|許珈熒

2020 年司法院、民視、法律白話文運動再度攜手合作的《司法你主場》於北中南各地,藉由影視、文學、性別、法律等議題結合的跨界主題講座,受到熱烈的迴響,每場報名人數均超過預期,讓民眾有機會現場與司法官和各領域的專業講者對話交流,後續針對每場主題講座的後續延伸紀錄與文章,也有效在網路及媒體持續討論。

首場「都市計畫與司法」及第二場「性別與司法」落幕後,來到本次「勞工與司法」。今年初,與勞方權利息息相關的《勞動事件法》正式上路,以及年中成立台北市娛樂公關經紀職業工會,以及酒店相關勞動者成立職業工會爭取勞動權益。但是,所謂「典型」與「非典型」勞工會面臨的法律困境真的解決了嗎?

因此本次於臺南司法博物館邀請到《做工的人》的林立青作家擔任主講人、以及與談人台南地方法院勞動庭蘇正賢法官,主持人工會律師楊貴智。從林立青作家過去監工的工作經驗,以及後續在著作中所看到的非典型工作者的態樣,與楊貴智律師、蘇正賢法官,從律師與法官的角度,對談勞工沒有被立法者與執法者想像到的灰色空間,一起發現勞動者悲歌與法律沒有照顧到的陰影。

楊貴智律師:「在區別典型勞工和非典型勞工時,我們通常都是以是否有僱傭契約來判斷,沒有僱傭契約的非典型勞工,時常有勞動權益受損的問題」

楊貴智律師說道,典型勞工與非典型勞工差別在於,典型勞工法律上的雇主與事實上的雇主為同一人亦即你與某公司簽僱傭契約,事實上你也幫該公司的雇主做事;非典型勞工則甚至找不到任何一個契約,以及法律上基礎可以請求勞動權益。

林立青作家:「不是只有司法在努力,民間也在努力,連帶開始推動著整體民間尊重基層勞工」

林立青作家以自身經驗與觀察分享,所謂「非典型勞工」,大多為自營作業者,或是無固定薪資的承攬,而且工作內容經常是遊走於法律灰色地帶,無法成為法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障範圍的工作者。例如酒店公關、工廠工人,這類型基層勞動的非典型勞工要獲得勞動保障,或者透過訴訟求償都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非典型工作者,所面臨問題為求償成本太高,例如工廠勞工大多長時間在工地場域工作;並且訴訟往往耗費過多時間、心力及金錢,因而對於司法產生恐懼,導致非典型勞工大多選擇放棄透過訴訟求償。「選擇告上法院,不如花更多時間去賺其他錢」林立青也說,這是非典型勞工與典型勞工思想上顯著的差異。

另外,林立青於營造業的勞資糾紛中觀察到,法官在未達成和解、調解的刑事訴訟上,通常於意外造成傷亡的狀況會判較重的刑責;例如移工有所謂語言弱勢及身份弱勢的狀況,法官通常也與移工語言不通,在這狀況下,移工若有意外造成傷亡的勞資糾紛,所能求償的金額普遍不高。一般新住民 200 萬,移工則為 90 萬,為《勞動基準法》保障的最低比例,林立青認為司法仍有進步空間。但是近年各種職業工會與基層勞動運動的興起,也讓林立青看到「不是只有司法在努力,民間也在努力,連帶開始推動著整體民間尊重基層勞工」。

蘇正賢法官:「有時並非法律保護的不完善,而是勞動者無法觸及到相關法律知識」

蘇正賢法官也坦言,「法律保護的再周延,仍有法律難以解決的問題」,其實大約九成會走上法院的勞資糾紛,皆為已經離職的勞工,否則大部分的勞工都是「不敢告」的處境,或者訴訟求償金額與所需費用不成比例。另外,就職業災害部分,非典型勞工最大的困境就是「沒有固定老闆」,換言之,也沒有勞工保險。

並且,工地場域亦有法律難以觸及的難處,由於營造業採取分包轉包制度、低價公共工程,以及產業形象低落、勞動意識不足、工作環境惡劣、人才養成時間過長等原因,造成營造業有缺工、無法與其他產業競爭,使營造產業低迷的現象。

不過,蘇正賢法官說道,「有時並非法律保護的不完善,而是勞動者無法觸及到相關法律知識」,像是勞動災害其實可以透過《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害規定予以保障,以及《民法》的侵權行為來求償。例如,曾經有工地兩位勞工發生紛爭而毆打對方的案例,隨後向雇主提起訴訟,由於法律有規定雇主必須採取預防勞工在勞動場所被傷害的相關措施,因此這位勞工就以該條法律向雇主求償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認為該雇主未盡到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的責任。蘇正賢法官也提醒,除了走上法院,透過勞資調解保障勞動權益亦為一逕。

再者,派遣公司及派遣人力的問題,蘇正賢法官說,《勞動基準法》有規定勞工若要不到薪水,要派公司要負責給付薪資;若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要派公司和派遣公司都需負責,此屬於加重要派公司責任之相關規定。

另外,也可以透過符合一定的要件,由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要求雇主繼續給付薪資,而勞工不用擔心需要歷時好幾年的時間及金錢打訴訟而無法工作。

接著到了問答階段,林立青指出,除了勞資調解、和解,近年各種職業工會與基層勞動運動的興起,藉由討論、理性、思考,都是有效的途徑。

蘇正賢法官最後呼籲《勞動事件法》中有所謂調解前置制度,是以第三方專業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也就是去法院提起訴訟前,強制要求應先經勞動調解程序。

透過這場勞工與司法,可以從蘇正賢法官判案經驗觀察到法律有其難處,以及除了勞方,資方亦為法律應該保障的對象,以達到勞資平衡的關係;也從林立青作家過去監工以及自身觀察到非典型勞工於勞動現場所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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