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軍政府叛變與施暴的行為,國際法怎麼看?|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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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發佈

2022-10-19更新

緬甸軍政府叛變與施暴的行為,國際法怎麼看?|白目觀點

緬甸軍政府叛變與施暴的行為,國際法怎麼看?|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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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緬甸軍政府叛變一事引起國際社會關心,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三蘇姬所帶領的民主政府因此被迫下台,取而代之由緬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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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軍政府叛變與施暴的行為,國際法怎麼看?|白目觀點

近來緬甸軍政府叛變一事引起國際社會關心,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三蘇姬所帶領的民主政府因此被迫下台,取而代之由緬甸國防軍總司令敏昂萊掌握整個緬甸。

叛軍起義的形式理由指出:翁三蘇姬過於親中,但實際上翁三蘇姬政府於2015年掌政後與軍政府不合的情況已非新聞,這也才是實質上叛軍發動叛變的導火線之一。

然而,叛變之後,從國際法上來看,到底誰才是合法當家的人?而近來軍政府這樣殺害平民百姓又可能會違反什麼國際規範?國際社會能不能介入?這是值得我們進一步關心的。 

軍政府上台,緬甸這國家是否不復存在?

答案在目前來看是否定的,簡單講就是代表權的變動。

因為軍政府看只是想要取代翁三蘇姬政府而成為「有代表權的政府」而已。國際法上對此提出了政府更迭的理論,認為在國家、國號不變的情況之下,若代表政府有所改變,而這樣的改變將不影響國家本身的存在,這種情況便會稱之為「政府繼承」。

要知道國家才是國際法管制的客體,然而國家是一個集合性名詞,其本身的運作仍然仰賴著政府的操作、而政府雖然是可以永續運營的團體,然不免會發生政府更動的情況,尤其是在民主國家之下,透過選舉而讓政府代表權有更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政府的更換就不會被認為是國家的出現與消失、而會認為是代表政府的改變而已。

而緬甸軍政府看來並無改更國號、消滅緬甸這個國家的存在,而只是想要奪回政府的代表權限,而讓翁三蘇姬政府無法實質上運作國家事務。因此這樣的情況應該只屬於政府繼承的範圍。

然而,聯合國是否會接受軍政府的代表權限仍有待觀察。由於聯合國憲章對於非和平移轉的政變可能會取否認代表權的態度,因此軍政府能否有效地在聯合國大會中代表緬甸,還要觀察接下來的發展與國際社會的反應。

軍政府驅離抗爭的行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法?

二次大戰後,國際法對於人權的保有更多的明文規定。任何國家都必須要遵守國際人權法的限制,而不得對其內國人民有恣意侵害人權的行為。而人權的價值也是西方世界一直提倡的內容。        

首先,我們來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本公約是繼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之後所成立的人權公約之一。其規範的內容例如生命權、遷徒自由與宗教自由,由於規範的內容涉及許多基本人權,因此被稱為是第一代人權的保障。

又緬甸軍政府驅離抗爭的行為,從新聞上能看到的是,軍政府殘暴地在市區街頭不問理由地殺害緬甸人民,許多反抗軍政府的公民團體也因此受到迫害;由於未經過正當公平審判便恣意剝奪人民的生命,因此可能構成生命權的違反。

再者,緬甸政府近來宣布了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如此行為是否就代表軍政府能不遵守人權保障呢?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四條規定了,國家在緊急情況之下得以豁免保障些許人權的責任,以維持國家安全以為主要考量。

然而這樣的豁免也有其限制,公約第四條也提到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仍然要落實,不能因為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就豁免這樣的人權責任。這樣的人權例如:生命權、禁止酷刑、禁止奴役等等。因此縱使國家在緊急狀態下,根據公約這些人權仍然要落實保障。

雖然緬甸並非此人權公約之締約國,但由於此公約規範了許多基本人權保障,因此國際社會之間仍然得以據此而主張相關措施,防止緬甸軍政府繼續破壞人權之行為。          

其次是禁止酷刑公約,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且禁止各締約國將人送回可能使該人遭受到酷刑的國家。還是一樣,雖然緬甸並非此公約的締約國,但由於禁止酷刑可能有國際習慣法甚至是強行法的地位,因此國際成員仍得為必要的行動,而實際上將如何回應這項爭議,仍有待觀察。

軍隊攻擊醫院與平民是否違反國際人道法?

適用國際人道法的前提是緬甸境內有發生武裝衝突。

而武裝衝突在國際法之下分為國際性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換句話說就是大家所認知的戰爭與內戰。然而目前為止尚無文獻指出緬甸政變的情況已達到武裝衝突的等級。相較之下只是一些小規模的衝突、或是軍政府對於示威團體的鎮壓,尚未達到有系統性的雙邊武裝對抗。因此在尚達到武裝衝突的程度下,國際人道法能否適用緬甸之情況仍然有待觀察。           

但如果假設有達到武裝衝突的前提下,根據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一公約的規定,標示紅十字符號的醫院或是醫護人員應該受到保護,而交戰雙方也不應對這樣的建物或是人員進行攻擊。

因此,根據緬甸聯邦議會推特所公布的影片,軍隊甚至衝進仰光當地的醫院連續開槍、發出爆炸聲響,讓聯邦議會直呼軍方行徑宛如恐怖份子,民眾根本無法平安度日。因此,若今是在武裝衝突的情況下,緬甸軍政府攻擊醫院的行為將可能違反日內瓦第一公約的規定,而背負國家責任。

其次,緬甸「援助政治犯協會」(The Assistance Association for Political Prisoner)聲明表示,軍警昨天進入住宅並試圖逮捕更多抗議者,軍警朝著民宅開槍,破壞了許多民宅,許多被逮捕的人被軍警揍、用警棍毆打、還用軍靴踢,然後被拖進警車裡。保護平民也是國際人道法的重點之一,在日內瓦第四公約中便對戰時平民的保護加以規定,要求交戰方對於未參戰的平民都不能進行攻擊。

軍政府是否將吃上國際刑法官司?      

國際刑法的發展,自紐倫堡大審以降至羅馬規約始告完善。雖然包括的罪名不多,但都屬於極端犯罪也因此被認為始有規範之必要。其中,羅馬規約中規定了四項罪名屬於國際刑法的範圍:戰爭罪、種族滅絕罪、違反人道罪以及侵略罪。

其中,緬甸政變尚不致構成戰爭罪與侵略罪的情況,因為緬甸政變,如同前述,還沒有構成明顯的武裝衝突,也就不容易構成戰爭罪。其次,侵略罪必須要有侵略他國之情形展生,因此也不像緬甸政變的狀況。接著我們就種族滅絕罪與違反人道罪進行討論。           

種族滅絕罪的範圍相當廣泛,簡單來說種族滅絕定義為蓄意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為:殺害其成員;致使其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其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之下,以毀滅其生命;強制實施辦法以防止其生育;強迫將其後代轉移至另一群體。

所以例如德國納粹針對猶太人的屠殺、或是前南斯拉夫內戰中塞爾維亞人對回教徒的行為,都可能是種族滅絕罪的行為。然而回歸到緬甸的情況,軍政府的行為似乎無法構成種族滅絕,因為其殺害的人是在街上抗議的不特定人群,這些人群可能是支持原政府的人、或是爭取民族的公民團體,因此很難說明軍政府這樣的行為會構成種族滅絕罪。           

但違反人道罪則不同,本罪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人體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因此,要構成違反人道罪,只要證明需政府有計劃、有組織的構思並且實行相關迫害,且傷害的群體也不一定是要同一個種族、宗教、民族。只要是有組織性的非人道行為,就可能構成本罪的違反。

而緬甸最近的情況則尚待觀察,政府下令進入學校或是醫院殺害的行為,還有對街上手無寸鐵的平民進行殺害的行為都可能違反本罪,構成,這一切仍需更多的事實資料來佐證。

國際法的美麗與哀愁          

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容易引起國際社會的關心,然而國際法雖然得以評價合法性與否,但國際法對於非法行為的矯正與平衡是不是真的能帶來和平,仍待存疑。因為國際法仍然有其界限。。

因為,國際法雖然能有適度地規範國家之間的行為,但對於文化衝突或是國家內部利益衝突仍然著力有限。怎麼妥適地讓國家或是政府遵守國際法的規範將會是一直存在的課題。

換句話說,經過二次大戰的洗禮,以西方國家為首的國際社會開始強調人權的重要,然而這樣的價值觀是否已被全世界所接受?由其是透過經濟堀起的亞洲國家,看待個人與群體的眼光與西方社會不同,在這樣的衝突之下,人權的維護應該如何具體落實,是個難解的習題。

再者,應如何減少亞洲政權內部的不穩定也是國際和平的問題之一。在後殖民時期,許多當初殖民母國所留下的遺毒仍然深深影響著被殖民國,同時這樣的遺毒也成為了未來衝突的火苗。然而被殖民國於獨立後,由於經濟條件差,許多應該處理的爭議也因無能力而無法妥善處理。

這次緬甸的政變與後續抗爭衝突,也只是再一次提醒著我們,衝突永遠存在,但如何妥適地處理這樣的問題、國際法施力的界線在哪裡,又該如何突破,這些都是我們要邊做邊學的議題。

首圖來源:By MgHla (aka) Htin Linn Aye – Own work, CC BY-SA 4.0,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99859322

本次主筆 | 資深編輯李濬勳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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