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說「不吃西方人權這一套」有理嗎?|黃哲融

黃哲融

2021-04-30發佈

2023-02-24更新

中國說「不吃西方人權這一套」有理嗎?|黃哲融

中國說「不吃西方人權這一套」有理嗎?|黃哲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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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問題多年來不曾淡出國際視野,近期再因新疆「血棉花」而站在風口浪尖,中國多位新疆官員更因此遭到美國、加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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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說「不吃西方人權這一套」有理嗎?|黃哲融

中國人權問題多年來不曾淡出國際視野,近期再因新疆「血棉花」而站在風口浪尖,中國多位新疆官員更因此遭到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歐盟的制裁。每當面對國際社會的問責時,中國政府的回應大致離不開下述幾點:

  • 西方價值的人權觀並不代表國際人權觀。

誠如中國政府所言,隨著亞洲國家、回教國家等發展中國家的興起,亞洲價值、伊斯蘭人權觀等人權理念也逐漸受到重視。中國將己視為有著「千年文明傳統」的大國,近十年來在崛起的同時也在發揮其影響力,不斷地向國際社會輸出其「中國式人權觀」,試圖重新詮釋原本國際人權法的概念和秩序。

  • 各國文化傳統不同,國家發展階段各異,對人權的理解和保障各有側重。

中國政府認為,由於各國文化傳統的不同,對「人權」也會有不同的理解和詮釋,加上各國的政治體制及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因此在人權保障的側重點、方式及程度上有差異是合情合理的。

  • 中國人權狀況應由中國人民來評判,反對他國藉著人權議題干涉中國內政。

基於上述兩點的不同,中國政府認為他國不應該根據自身的人權標準來評斷中國的人權狀況,更不應該違反「禁止干涉他國內政」等國際法基本原則,他國不應該假藉人權問責之名行干涉國家內政之實。

本文將透過國際人權法的觀點,來看中國政府在針對外界的問責,總以「我們有自己的人權觀」、「我們有自己的做法」、「我們不吃西方這一套」進行反駁的論述是否有理?

問題一: 西方價值的人權觀能否代表國際人權觀?

人權的歷史發展,最初確實是西方國家的人民為了對抗和排除政府對的不當干預與侵害,如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前言中揭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1789 年的法國大革命更是訴諸人權而推翻專制,期間由國民制憲議會發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在前言中清楚寫道: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與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因此決定在此宣言中闡明人類自然的、不可剝奪與神聖的權利。

這些人權的訴求,在理論上稱之為「消極人權」(或第一代人權)。該理論認為國家政府積極干預人民的事情,可能會妨礙個人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公民與政治權,如生存權、言論自由、集合與結社自由等,因此希望國家政府在此之上「消極」一點。「消極人權」因此被視為西方國家傳統上最重要的人權觀。

19 世紀末,受社會主義思潮的影響,人權的發展集中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稱為第二代人權。第二代人權認為民生經濟更為重要,要求政府積極介入,促進這些權利的實現,所以又稱「積極人權」(註一)。

20 世紀中葉,兩次世界大戰造成人權嚴重侵害的結果,激起國際社會對人權的重視。戰後同盟國先是通過《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及人人平等權利的信念。

緊接著於是,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個將人權作為有系統,可以具體規定的文獻,是國際人權法規範的基礎。

隨著亞非國家興起了反殖民主義的民族解放運動,為表達其文化傳統與價值理念與西方國家的不同,提出並發展以「集體人權」為核心,主要內容包括發展權、民族自決權、環境權和文化、種族的實質平等權等的第三代人權。

如今科技的迅速發展使得人類面臨全新的威脅,環境污染、資源消耗、基因編輯和數位監控等。對此,國際社會提出許多新興的權利,這些權利尚有不少爭論,但有的已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承認成為第四代的「新興人權」。

至此,人權的理念已愈加多元化,不再僅限於「消極人權」。然而,縱觀包含《世界人權宣言》在內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其中所列舉的條款,卻還是以「消極人權」為主。因此,雖可以認為西方價值的人權觀不代表國際人權觀,但國際人權觀卻深受西方人權價值的影響,甚至可說現在的國際人權法體制架構是在西方人權價值的基礎之上建立的。

問題二: 國情、文化不同保障可否不同?

確實,國情、文化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人權保障方式。對於人權保障的方式及程度,多數情況下由於國際社會並無共識,因此時常有國家會基於文化背景與國家情況的不同,提出自己的做法及標準。

對此,像是歐洲人權法院在審理上,就提出「國家裁量餘地」(The National Margin of Appreciation Doctrine)的概念。

如歐洲人權公約第 15 條規定,國家可在嚴峻局勢所需的程度內,採取克減若干權利的措施,但諸如生命權的保護、酷刑的禁止、奴隸的禁止等義務,國家不得減損,也沒有任何裁量的餘地。

該原則允許歐洲國家在無統一標準前,只要落實歐洲人權公約下的義務,可以因環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履行義務方式。例如關於出版自由,由於各國對於公共道德的標準不一,因此一國政府可以在民主社會的需求下,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用法律限制相關書籍的出版(Handyside v. United Kingdom,英國查禁銷毀學童性教育手冊案參照)。

從歐洲人權法院的「國家裁量餘地原則」,我們可以看見國際社會對於個別國家要如何具體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義務是採尊重態度的。

但無論如何,國情、文化的不同,並不能作為國家怠惰不履行義務的理由。儘管歐洲法院會使用「國家裁量餘地原則」,但該原則也並非逃避履行的藉口。

總的來說,國家可在不同情況與文化背景下,用不同方式來保障人權保障,但有些權利即使在國家面臨生存威脅之際,也不可以有所犧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4 條就明確規定,當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時,仍然不得減損生命權、禁止酷刑、禁止奴役、禁止債務監禁、思想及宗教自由等相關保障。

更重要的,「文化相對」不能作為否定「普世價值」的理由。

這是因為「普世價值」,就是認定有些價值是全世界公認的,並非某些國家所獨有。先不論不同人權價值觀在內容上的差異,孰優孰劣,是否能產生共識的問題,但光是從國際社會無不同意要「保障人權」這一點來看,「保障人權」就是普世價值。

英國哲學家以撒·柏林(Isaliah berlin)說過:

人權思想的基礎在於人們真正地信仰世界上存在著美好的東西—自由、正義,對幸福、誠實與愛情的追求。這應該是全人類共同享有的東西,而不是僅僅屬於某個國家、某種宗教、某種職業或個性。

而國際社會在人權的基本內容上,其實也有一定的共識,大體上就是言論,信仰自由,人身安全,不受到酷刑待遇等生為人即當有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因文化、宗教、國家、社會、種族等條件上的不同而有異。

況且如今全球化所帶來的社會、環境等公共問題,有更多的價值理念需要國際社會去共同承認。因此,那些動不動就抬出國情不同,文化不同的國家,是因情況過於特殊導致有無法和國際接軌的理由,或是想以此規避一些人權義務,值得深思(註二)。

問題三、 檢討他國人權情況是「干涉內政」?

人權在法制化的過程中,透過種種規定,把過去抽象,先驗的主觀權利論述,變成具體,後驗的客觀法律權利。這個發展形成今天的國際人權法體制,確立了人權的國際法規範效力。

因此,對於他國有關人權議題的批判與檢討,不再是干預他國內政的行為與舉動,而是立於國際社會共同認定有法律效力,且可以作為評價基準的一種檢視(鄧衍森,2010)。

不僅如此,各個人權公約更是有明文規定在公約生效後,締約國需按時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供國家報告以供審查(我國因非聯合國成員,故採取的方式不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也會透過特別程序,就具體國家專門問題或人權狀況予以監督、審查、建議和公開報導。

所以中國「用人權干涉內政」的說法,是有疑慮的。而個別國家或國際組織,基於重大違反人權事由,依其國內法律(例如美國的《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歐盟的全球人權制裁制度(EU Global Human Rights Sanctions Regime))對個人進行制裁,在政治上固然受到諸多質疑,但在法律上可以肯定的是這不並屬於國際法「干涉內政」的範疇。

人權是人類歷史血淚的共同結晶

每個國家都可以有一套自己的人權觀論述,都可以有一套自己保障人權的做法,但無論如何都必須在已建立的國際人權架構下進行。儘管這套法律架構中仍有許多待完善之處,但其中的規範標準絕不是根據特定國家的好惡制定,也絕非基於特定幾個國家所喜好的價值所建立。

因此,當面對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問責時,中國政府要如何指出這些質疑已經超出國際人權規範的標準,或是向國際社會說服其「中國式人權」有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甚至是優於當前的國際人權規範將是個巨大考驗,而這項考驗恐怕不是一句「中國不吃這一套」就可以解決的。

註一:對於第二代人權,有極端論者認為,若賦予政府的權力太大,反而可能會導向專制,侵害到「消極人權」。對此,某些學者認為第二代人權在性質上屬於「社會理想」而非「人權」。但在1993年聯合國通過的「維也納宣言與行動計畫」(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中已明白宣示,兩公約中的權利均為同等重要的人權,國家應履行保障義務。

註二:有些口口聲聲執著於文化差異的國家,卻往往忽視人民也有追求文化轉型的權利。1915 年由陳獨秀等人所發起的中國新文化運動即最佳例子,為了能讓中國走向世界,中國社會內部興起了白話文運動、反孔非儒思潮和引進各種西方思想,例如德先生(民主)、賽先生(科學)和穆拉爾姑娘(道德),影響了整個中國社會。

參考文獻

鄧衍森,從國際法論人權的保障與實踐,全國律師第14卷3期(2010)。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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