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 me be free one more time,天后布蘭妮爭取打破監管人生|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06-29發佈

2022-11-21更新

let me be free one more time,天后布蘭妮爭取打破監管人生|白目觀點

let me be free one more time,天后布蘭妮爭取打破監管人生|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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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時間今年6月23日,39歲的知名美國歌手Britney Spears出席洛杉磯高等法院線上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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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 me be free one more time,天后布蘭妮爭取打破監管人生|白目觀點

 

美國時間今年6月23日,39歲的知名美國歌手Britney Spears出席洛杉磯高等法院線上聽證會,請求終止對自己13年來的監護宣告。自2008年開始,Britney的父親Jamie Spears開始擔任她的監護人,並與一家財產管理公司共同監管Britney的財產。

Britney在23分鐘的論述中,表示自己被迫違背意願行事,被迫巡迴表演,無法如願休息;更被迫要求服用會使自己感到不適的藥物。Britney認為,相較於自己習慣的藥物,醫生提供的藥使她常常精神狀況不佳。Britney也說,她無法自由使用自己賺取的財富、行動都被監控,甚至無法拜訪朋友、和男友出門。而且Britney子宮還被裝上節育器,使她無法受孕。

Britney表示,父親並沒有為自己的最大利益考量,被監護的期間讓她相當痛苦。

「我應該擁有與任何人一樣的權利,擁有孩子、家庭,以及任何這些東西。」Britney說道。

此番聽證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包括Britney的前男友知名歌手Justin Timberlake在內的群眾們也高呼著「#FreeBritney」,藉此聲援Britney。 

Britney是誰?

說到Britney Spears,即便沒有聽過她的音樂作品,也一定聽過「小甜甜布蘭妮」的稱號。1998年,16歲的Britney以首張個人單曲《…Baby One More Time》一躍登上美國告示牌專輯冠軍及全球流行排行榜的榜首,而她的首張同名專輯也創下青少年歌手最暢銷的紀錄,至今二十多年來都還未有後人突破。

但「人紅是非多」,這句話套在Britney再適合不過。年紀輕輕就名利雙收,自然也成為八卦媒體的鎖定目標。媒體開始試著追蹤Britney的各種不為人知的一面:從早期評論Britney穿著過於暴露而不得體、探討貞操,到後來婚姻僅維持55小時、身材走樣、藥物濫用接受勒戒、剃光頭髮、拿雨傘戳打狗仔隊車窗玻璃等等負面新聞層出不窮。

監管人生的開始

2004年,Britney與Kevin Federline閃婚,並育有兩個孩子。不過雙方在2007年離婚,雙方皆積極爭取孩子們的親權,Kevin稱Britney是一個不稱職的母親,並對她的心理健康問題有所質疑。

2008年1月,警方發現Britney有藥物濫用的情況,而將她送院治療,Britney對孩子的親權也被法院中止,由Kevin單獨擔任孩子的親權行使人;更糟糕的,依據加州州法《福利與機構法(the California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Britney被處以「5150處遇」,認定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之虞,而被迫留在精神病院72小時,以便診斷精神方面的狀態。

2008年2月1日,Britney的父親Jamie以自己女兒因健康問題而無法妥善照顧、管理自己為由,緊急向洛杉磯法院申請為Britney設置臨時監護,並由Jamie負責管理Britney的職業及她的財產。

同年10月,法院指定Jamie和律師Andrew Wallet成為Britney財產的共同監護人,而Jamie則是她個人的監護人,負責監督她的醫療保健事項。 

雖Jamie一再強調自己努力讓女兒快樂、恢復健康,也讓Britney的資產從負債一躍超過6000萬美元,不過Britney從去年開始,即向法院要求解除父親作為自己財產監護人,更多次表示自己個人自由受到不當限制,Britney的律師也公開指出「Britney害怕她的父親」。

什麼是監護宣告?

前面雖然是美國案例,但臺灣也有一樣狀況,可以對比兩邊的脈絡想想。

由於未成年人的小朋友因為思慮不夠成熟,因此會有家長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他們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成年以後,一般來說就可以獨力完成任何法律動作(即「完全行為能力」的資格),不過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些人可能還是沒有辦法充分表現自我意志,做出正常的判斷或行使法律上的權利,例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士,而這些對象所需要的保障並不亞於未成年人,所以我們需要為他們選任一位「監護人」做他的法定代理人。

而這個程序需要經過法院許可,也就是我國民法所稱的「監護宣告」(以前叫做「禁治產宣告」),這通常由當事人或家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藉由醫院等專業人士對當事人進行鑑定,判斷當事人是否已經達到應該作出監護宣告的程度;如是,就會為當事人選定一位「監護人」,代為當事人進行往後的法律行為。

當然,監護人為當事人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都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出發點,甚至依臺灣法律,如果監護人要處分當事人價值較高的資產(如賣房子),還必須經過法院許可。而若當事人哪天監護宣告原因消滅,也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宣告。

回到美國,每一州監護宣告的規定未必相同。在加州,稱之為「監管(conservatorship)」,其他州有稱為「監護(guardianship)」。一般典型受監管的對象與台灣相同,是患有認知障礙的老年人,他們持續衰退並且不再具有為自己做決定的精神能力,或許是具有嚴重發育或智力障礙的個人、也或許是思覺失調症患者。

若對照Britney的狀況,一來Britney的心智狀況似乎並非典型的受監管類型,二來,禁止生育、禁止和友人來往也非監管常態。無論如何,此部分涉及事實查證,僅以現有新聞上的資訊,恐難以做更細緻精確的法律評析。

監護宣告是身心障礙者的輔助,不是箝制

暫且不論Britney能否免除監管(這必須經醫師鑑定她的身心狀況),假若Britney在法庭上所述為真,或許也可讓大家重新反思身心障礙者的自我實現與監護宣告之間的平衡。

「我愛你,我所做的、不讓你做的,都是為你好。」,我們也暫且不論Britney的父親為女兒所作決定是否出於自私,即便他認為所做一切都是為了女兒好,但女兒顯然不快樂、甚至感到恐懼,這樣真的是所謂的「好」嗎?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一號一般性意見就指出,監護制度可能使障礙者容易面臨自由被剝奪、其他權利受到侵害,因此監護制度應該是給予障礙者「輔助決定」,而非「替代決定」,監護人應優先考慮本人意願,追求他的最大利益。甚至不能以監護為藉口,限制其他基本權利,如選舉、結婚、建立家庭、生殖權、父母撫養權、同意建立親密關係權利、醫療權及自由權等等。

監護制度設立的目的,無非就是為了保障受監護人,但各位讀者或許可以思考看看,怎樣的監護制度,最能夠保障受監護人的利益,也不會侵害到他應有的權利,希望Britney能找回她的自主,讓我們看到她如願在舞台上繼續發光發熱的樣子。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蔡孟翰)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晚上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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