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手座應該不怕捅吧」快篩站濫用防疫個資,有何法律問題?|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08-09發佈

2022-11-21更新

「射手座應該不怕捅吧」快篩站濫用防疫個資,有何法律問題?|白目觀點

「射手座應該不怕捅吧」快篩站濫用防疫個資,有何法律問題?|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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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7月下旬,有位女性前往輔大醫院做快篩;過程中,男性工作人員幾番搭訕,刻意跟被篩檢人聊起星座並表示:「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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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手座應該不怕捅吧」快篩站濫用防疫個資,有何法律問題?|白目觀點

報導,7月下旬,有位女性前往輔大醫院做快篩;過程中,男性工作人員幾番搭訕,刻意跟被篩檢人聊起星座並表示:「妳射手座應該不怕捅吧哈哈」。甚至篩檢結束後,還進一步利用核對身分所取得的個人資訊,傳簡訊騷擾該名女性。那位男子的荒唐行為,到底踩了哪些法律地雷?政府在防疫個資管理這塊,有沒有可以更好的地方?

捅字有問題嗎?場景、關係很重要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所謂性騷擾,是一種用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使他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被冒犯」的情境,所以說了「捅」字到底算不算「性騷擾」,就該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與認知,男性工作人員是否有性騷擾的意圖,就不是重點(註)。

所以,同樣「捅」這個字,放在黑幫電影、衛教片、日本成人性愛片,場景不同、解讀就會不同。回到一開始的案例,這名利用職務之便的工作人員,既然在說「捅」字之前,還說了:「妳射手,我牡羊,我們很配啊 妳單身嗎?」、「一般來說不能加你們電話號碼朋友啦,但是我們就當私下交個朋友喔!」讓那名被詢問的女性非常尷尬,也就很有可能讓後續出現的捅字形成一種冒犯,而構成性騷擾。

除了構成性騷擾以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也說不可以在公共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破壞善良風俗,不聽勸阻的話就要處罰;而用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的話也是要被罰錢。

從前面規定不難發現,立法者用字是相當保守與不明確的,雖然「調戲、放蕩之姿勢、妨害善良風俗」這些用字都可以拿來禁止不當的行為,但使用稍有不慎,都可能讓執法者任意拿來開罰。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觀點,這樣用語實在有更精確調整的必要。

附帶一提,針對跟追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過往提供了若干「實用」的處罰手段,讓警察機關可以直接介入,但這些手段終究規範不足(請參作者文《如果有跟騷法,悲劇是不是就能避免?》,在人權保護與被害者安寧兩端的折衝之下,立院應即時修訂《跟蹤騷擾防制法》才是長久之計。

除了騷擾以外,不當利用個資也違法

所謂個人資料,指的是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病歷、聯絡方式等那些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種種資料。

今天設置防疫篩檢站,自然免不了蒐集(註二)個資──其內容除了一般的身分資料外,更可能包含個人醫療等較為敏感的資訊。而這些為了防疫蒐集的個資,自然也只能在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才可以利用;如面對流行疾病,為了使公眾得以獲悉疫情資訊,並讓疫調人員可以掌握疫情走向,研究人員可以適度利用相關資訊,制定對應的防範計畫,並透過資料管理及使用規範,節制相關人員的利用方式並留下紀錄,都是必需的管控機制。

回頭來看,案例中的該名男子若只是為了一己私慾,企圖利用防疫所收集到的電話號碼,用社群軟體私下接觸受檢者的行為,明顯逾越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這不只有單純的行政疏失與民事賠償,更涉及刑事責任;如果該名男子是公務員,這樣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甚至還須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

國家也不可以掛羊頭賣狗肉

為了防疫,行政院自5月開始推出「簡訊實聯制」,要求大家進入店家前必須掃描QR CODE或是紙本登記才可以進入。這樣讓政府在這兩個多月來,形同大規模蒐集全國國民主動提交的位置資訊。

固然,這樣透過人民主動提交位置資訊,可以大幅降低疫調的成本,且行政機關也宣稱相關資訊只會傳送給電信公司,保存期限也只有28天,並僅限作為疫調使用。然而,卻有法官投書表示,相關實聯制資訊被拿來當作聲請搜索票的依據。

因此,本文認為:如果那些簡訊是經過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所取得,這樣可能還比較沒有問題;反之,如果沒有透過搜索票,這樣的做法同時明顯違反個資法所要求──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

在文章一開頭的案例中,該名男子利用工作機會取得女性個資,不但違法失當,然而相較於個人對於隱私的侵害,國家利用體制對於隱私侵害的情況與數量上都更加嚴重與巨大,卻更難以察覺。

縱然面對疫情,我們可以為了保護生命暫且按下對隱私保護的暫停鍵,願意主動把我們生活的細節交給政府。但隨著疫苗施打率的提高,疫情逐漸減緩,我們或許也該開始反思:這段期間之內,我們究竟交付多少個人資料?是否必要?而政府在維繫人民隱私之上,又作了什麼工程來維護?希望人權保障,並不只是政府嘴上所說、心頭最軟的那塊。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江鎬佑)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類似解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也是這樣規定。該條指出:關於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從這些個案事實具體判斷。

註二:「蒐集」,是指用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指的是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進行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等動作(簡單來說個資法裡的處理就是整理個人資料);如果是個人資料的「使用」,就是將蒐集來的個人資料作「處理」以外的運用。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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