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貓咪為何只能安樂死?| 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08-23發佈

2022-11-21更新

走私貓咪為何只能安樂死?| 白目觀點

走私貓咪為何只能安樂死?| 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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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內破獲了不法走私上百隻「未檢疫品種貓」的犯罪事件,而後續依法把走私貓咪「安樂死」的處理方式,也引起軒然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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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貓咪為何只能安樂死?| 白目觀點

近日國內破獲了不法走私上百隻「未檢疫品種貓」的犯罪事件,而後續依法把走私貓咪「安樂死」的處理方式,也引起軒然大波。

其實,臺灣這幾年走私動物的犯罪行為非常猖獗,很多都來自市場需求的驅動。除了貓咪外,歷年來還有活體珊瑚、烏龜、狐獴、猴子、鱷魚、水獺、蟋蟀及各類鳥禽等各式各樣的活體動物,甚至是各級保育類動物,最後也大都走向安樂死的道路。

走私動物的命運,誰來決定?

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頒布的《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在查獲走私活體動物案件後,如果發現是「禽鳥類」,因可能涉及到禽流感,所以必須要銷毀(安樂死)。其他非禽鳥類的走私動物,則會因是否屬保育類動物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如果是「保育類」動物,會進一步判斷是否有傳染動物傳染病的可能性,安全的話就會辦理安置或收容,並配合動物防疫機關辦理防治措施。如果判斷後認為有傳染疾病的可能,即便是保育類動物,也要面臨安樂死的命運。

至於「非保育類」動物則是和禽鳥類一樣,無論如何都必須進行安樂死(註1)。

從前面規定,不難看出走私動物在被查獲後幾乎是死路一條。也許你會很好奇,為何國家要訂立如此嚴格的動物防疫條件呢?難道不能夠網開一面嗎?

莫忘口蹄疫的超強破壞力

一般走私動物因為未經國家出入境的檢疫,極有可能會將動物傳染病毒帶入國內,形成生態界的「防疫破口」。

例如影響臺灣24年的口蹄疫,經推測就是由國外走私活體豬隻傳入國內,後續造成國內許多養豬戶、飼料廠、肉品加工廠倒閉,整體經濟損失達1700億元之多。其影響之巨大,經過我國政府及民間共同努力了20餘年,直到2020年,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才正式把我國從口蹄疫疫區除名

由此可以想見,動物檢疫對於國內生態的重要性。

另外,各位可以試想,如果走私動物帶有的動物傳染病病毒,是如同禽流感一般可以傳染給人類的,也會對國人身體健康產生影響,其損失同樣是難以評估的。因此,處理走私動物,自然要謹慎再三,避免對國民健康及經濟穩定產生預想不到的衝擊。

動物生存權與公共利益的掙扎與共存

國際上對於保育類動物的輸入及輸出,其實訂有《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註2),而依公約第8條第4款規定,走私動物可由輸出國支付運送費用將動物送回輸出國,若評估後無法送回,則由查獲的國家找尋合適的管理機構辦理收容(註3)。

雖然我國並非公約的締約國,但是如果輸出國是公約締約國的話,在外交行有餘力的空間下,或許也可以考慮爭取用這樣的方式,取代把「保育類」動物安樂死的作法。

另外,我國目前對於走私動物的後續處置,是依據農委會訂定的《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辦理,但其實作業程序的相關內容還是稍嫌簡略,目前對於動物防疫檢驗的程序及檢驗方式,似乎未來還是有可以再努力明確化的空間。

而隨著科技進步,若在預算、人力足以支應,且能突破潛伏期、精準判斷疫情的前提下,期盼未來我國對於「非保育類動物的走私動物」,可以如同保育類動物一樣,慢慢嘗試爭取民眾支持,改以「有無傳染動物傳染病的可能性」來決定收容或安樂死,而不只是現行查獲後一律安樂死的作法。最大限度地在動物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找到更圓滿的平衡點,避免這樣的憾事再度發生。

最後,還是老話一句:沒有市場需求、沒有走私、沒有殺害。如同動保團體經常呼籲:除了防疫考量可能讓動物們失去生命,走私過程也會讓動物們吃盡苦頭。如因不當安置,所導致的飢餓、脫水或過度緊張而死亡。阻止人類因貪婪而走私動物的非法行為,才能從結構根本上為動物們保命。 

不要助長非法市場的蓬勃發展,也是愛護動物的大家,一起能馬上做到的事。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劉時宇)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1:

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第三點:「三、私貨之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如下;其流程圖如附件一:……

(四)處理過程:

1.活動物

(1)禽鳥類以外之保育類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通知本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或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處理。有傳染動物傳染病之虞者,須由防檢局轄區分局會同查緝機關及林務局施行安樂死及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測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

(2)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經查緝機關通知防檢局轄區分局施行安樂死與消毒密封,並採樣送檢測後,由查緝機關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及銷燬處理,必要時請防檢局轄區分局派員支援提領及銷燬,或逕送本會家畜衛生試驗所進行採樣檢測及銷燬。……」

 

註2: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縮寫: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中文翻譯可參海洋保育署

 

註3:

Article VIII:Measures to Be Taken by the Parties

……

  1. Where a living specimen is confiscated as a result of measur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a) the specimen shall be entrusted to a Management Authority of the State of confiscation;

(b) the Management Authority shall,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State of export, return the specimen to that State at the expense of that State, or to a rescue centre or such other place as the Management Authority deems appropriate and 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nd

(c) the Management Authority may obtain the advice of a Scientific Authority, or may, whenever it considers it desirable, consult the Secretaria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decision under sub-paragraph (b) of this paragraph, including the choice of a rescue centre or other place.……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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