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藥一線之隔:解禁為商機、省監獄支出,更維護社會正義?|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1-08-31發佈

2022-11-21更新

毒/藥一線之隔:解禁為商機、省監獄支出,更維護社會正義?|白目觀點

毒/藥一線之隔:解禁為商機、省監獄支出,更維護社會正義?|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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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報載,網友去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開放醫療用大麻」。負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務部指出: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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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藥一線之隔:解禁為商機、省監獄支出,更維護社會正義?|白目觀點

根據報載,網友去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開放醫療用大麻」。負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務部指出:有關醫療用大麻合法化議題,必須先行體認「毒品其實就是藥品」,所以一般都是稱「藥物濫用」,合法用就是藥品,非法用就是毒品,比如說一級毒品嗎啡,合法用的話也是一種止痛藥品。

而開放藥品後發生什麼事,要注意那些地方,讓我們把鏡頭轉到泰國。

東南亞第一個大麻合法化的國家

2019 年 2 月,泰國國會通過醫療用大麻合法化,成為東南亞第一個大麻合法化的國家。曼谷市於 2020 年再進一步鬆綁限制,開放持有許可證者種植並販售「漢麻」(hemp)產品,但仍未開放漢麻籽之進口,因此當地農家還無法自行種植。

據說泰國的大麻(ganja)是由印度傳入,泰國東北高原的中性土壤與宜人氣溫,剛好適合種植,古代即有「大麻入菜」的傳統,除調味用途,泰國人也會在湯麵中加入大麻葉以緩解疼痛與疲勞。醫用大麻雖合法,法規仍嚴禁販賣或吸食娛樂用大麻,持有 10 公斤以下大麻最高可判處 5 年徒刑,非法販運者更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綠金商機無限,泰國政府似乎想靠「大麻熱」重振後疫情經濟。不過,許多人認為這波大麻熱只會圖利有門路、有能力取得許可證的大企業,因為相關制度繁雜,且法規要求農家須先成立合作社才能取得許可證,而目前全泰國僅有 82 家合作社完成註冊。若不開放農民參與政策規劃,並使相關核可制度更公開,可能仍無法惠及一般農民。

大麻合法化後,自 8 月 24 日起,卡痛(kratom)也正式從泰國的毒品管制清單移除。民眾終於可以合法種植、購買和販售卡痛,但《麻醉品法》(Narcotics Act)仍然禁止把卡痛和其他物品混合製成雞尾酒式毒品(如卡痛葉+咳嗽糖漿+可樂+冰塊),而且進出口仍要申請核可。

「卡痛」是咖啡科美麗帽柱木(Mitragyna Speciosa)的俗名,原生於東南亞,尤其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和新幾內亞。葉子含有帽柱木鹼(mitragynine)與 7-羥基絲裂黴素(7-Hydroxymitragynine)等成分,具有提升精神活性和興奮劑的功用。

卡痛在東南亞常見於傳統療法,至少從 19 世紀起就有草藥使用的紀錄,有紓緩疼痛、放鬆心情、幫助睡眠等效果,但也可能造成嘔吐、意識混亂和血壓升高等不良反應。卡痛在泰國幾乎所有地區都有很長的使用歷史,農民在耕種時會透過咀嚼葉子來提神,當地人也會用來緩解胃痛、咳嗽跟糖尿病,而很少人會拿卡痛作為娛樂性藥物使用。

解禁卡痛政策決定的多重目的

關於卡痛的研究仍少,其是否會成癮、對人體影響如何、是否有療效,學界與各國間爭論不休。

主導全球反毒戰爭的美國 FDA 持保守傾向反對的立場,最後在 2014 年全面禁止卡痛進口(註)。在東南亞,卡痛也普遍被視為管制品或毒品,而東南亞國協更直接表列「卡痛不被視為傳統藥物或保健食品」,而不得在會員國之間流通與交易。

而在泰國, 於 1972 年制訂的《麻醉品法》中,卡痛原本列為第五級毒品,但 2020 年泰國國會修法後,被重新歸類為可合法種植和使用的藥草,因此原本因持有、使用或販售卡痛而被定罪的人都將獲釋並免罪。泰國總理府表示,將卡痛從管制清單中移除,既能緩解牢獄擁擠的問題,還能節省政府每年相關法律與行政支出將近 17 億泰銖。

除了前面的經濟考量,解禁決定更立基於一項政府的研究。根據2016 年泰國麻醉品管制局(Office of the Narcotics Control Board)在素叻他尼府(Surat Thani)班納訕縣(Ban Na San)一項研究,村民被允許合法種植一千多棵卡痛樹,並在受控制的環境下食用葉子,不僅未發現任何因嚼食卡痛葉而造成具體危險,甚至有證據顯示對改善血脂狀況有幫助

因可以合法取得藥草,使價格大為降低(一片葉子從 5-10 降到 1-1.50 泰銖,取決於葉子大小),麻醉品管制局認為這對打擊走私和黑市會有幫助,也能成為經常使用甲基安非他命的長途駕駛卡車司機合法的興奮劑替代品。此外,農民不再因害怕被逮捕而遮掩,當地人也樂見卡痛成為經濟作物,因此當局最後決定針對該植物「除罪化」。

再來,放寬對毒品的管制,還有社會正義的考量。根據全球藥物政策委員會(Global Commission on Drug Policy)2016年的報告,每年有上百萬人因輕微的藥物使用被關,因此呼籲「對於藥物交易的基層人員,包括供應、運送及種植者實施替代性措施,因為他們大多是非暴力、僅為改善經濟的,因此對他們施以嚴懲是不正義的,而且也只會加劇他們的脆弱性。」

最經典的案例應該是,1990 年代許多西歐國家採取「海洛因輔助治療」,由政府提供美沙酮或其他替代物質,以及安全、衛生的注射環境,逐漸降低需求者的依賴度。這個作法最大優點在於:黑市相對失去誘因與競爭力。

回到台灣,在兩次兩公約國家報告的審查會議中,委員會都曾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 10 條「監禁人權」,建議「放寬嚴苛的施用毒品政策」。而在「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衛福部特別提到「新世代反毒策略」,說明政府逐漸將毒品成癮者視為病人而非犯人的政策目標,至於成效如何還可以再觀察。

毒/藥的一線之隔與模糊地帶

對照泰國解禁決定,可發現「毒品」這個概念的微妙的流動性。事實上,把所有 drug 皆視為有毒物質,只存在華文語境中,聯合國官方翻譯也為中國代表影響,多翻為毒品。英文而言,drug 是指任何「不被視為食品」,對人體會產生生理反應的物質,而「藥品」(medicine)也是受管制之物質,主要用途為治療或預防疾病。

對個人身心而言,drug 衍伸的問題是「濫用」(abuse),但是任何物質都有可能以任何方式被濫用,而每個人成癮(addicted)或中毒(poisoned)的情況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很難純粹用「毒品」的文義去一刀切地規範。

「毒/藥」之所以充滿爭議,也在於它兼具天使與惡魔的性格——用得好讓你上天堂,沒用好送你下地獄。

針對藥物對人類健康的雙面性,一個常提到的例子是:因應 2000 年以來逐漸娛樂性愷他命(氯胺酮化合物)氾濫的狀況,中國政府曾於 2014 年通知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希望將愷他命列入 1971 年《精神藥物公約》的列表一(最嚴格控管,包括醫學使用,因此通常列入醫藥價值極低的項目)。

然而,統計上全世界有百萬人口需抑賴氯胺酮完成外科手術,且許多獸醫麻醉亦經常採用愷他命製品,因此 WHO 提醒各國在打擊神經性藥物時,不能忽略它們在許多國家作為基礎藥物的重要性,否則將加劇健康不平等。最後,中國修改提案,建議改成附表四(即最不嚴格之項目)。

就算成癮,也有權利取得健康資訊

我曾經在別處介紹過國際毒品管制的多邊體系,這裡就不贅述,但有另一件事可以順道一起談一談——用藥者的「健康權」。

這是起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8 月 25 日公布國內新增 3 例接種高端疫苗後死亡事件,其中 1 例為本身有毒品藥癮的 30 多歲男子。

記者會中有媒體提問,是否會呼籲吸毒者暫緩接種疫苗?指揮官陳時中則「神回應」:應該是呼籲大家不要吸毒。網路上立刻出現一片嘲諷聲浪,有針對記者(及該行業)的,但更多是針對有藥癮的人。似乎,因為只要是藥癮者,就不用釐清特定藥物與疫苗之間的相互作用,就不用確認疫苗是否導致死亡的因果關係。

若視尋求良好健康是一項人權,藥害為一項健康風險,國家則因此具有積極保護人民避免健康風險的義務。在面對特定毒品(或其中任何特定的麻醉藥物質成分)與疫苗可能產生少見的藥害加乘的狀況,政府應該把握機會瞭解、澄清並提供更完整的健康資訊。

也就是說,根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健康人權」是基本人權,對所有人都適用,不分疾病和成癮狀況,而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或精神狀況不該影響他享有所有人權的機會。

也就是說,如果政府有能力為一般社會大眾提供具有實證基礎、重視醫病關係、避免傷害風險的健康服務與資訊,那麼不對用藥者表達合理的提醒,這樣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就可能構成歧視;更何況「成癮本身」也有可能被視為一種慢性疾病,就不難理解記者的提問,客觀上來看是合理的。

簡言之,在不瞭解疫苗與其他藥物共同作用的機制與效果前,若不提供警示,的確無益保護「所有人」的健康。

又如上面提到的,很多時候,醫療用藥品與「毒品」其實包含許多相同成分,僅有配方、用法、劑量等安全性與有效性的差別,因此還是有釐清的必要。對醫療專業人員及非成癮者來說,也會是服用或施打藥物後,考量要不要繼續接種疫苗的重要因素。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李柏翰)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在台灣,由於衛福部 FDA 在 2018 年發現網路上有平台在販售卡痛,在全盤接受美國說法後,函請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將其列管。法務部則在 2018 年 6 月 20 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毒審會正式決議將卡痛列為第三級毒品,並於行政院 2019 年 3 月 26 日正式公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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