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投專題:食安風險不要萊?

白廷奕

2021-12-09發佈

2023-02-18更新

2021公投專題:食安風險不要萊?

2021公投專題:食安風險不要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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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28 日,總統府召開記者會,總統蔡英文針對國際貿易情勢發表談話,宣布依據科學證據、國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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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投專題:食安風險不要萊?

2020 年 8 月 28 日,總統府召開記者會,總統蔡英文針對國際貿易情勢發表談話,宣布依據科學證據、國際標準,制定進口豬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值,並開放 30 月齡以上美國牛肉進口。「今天的決定,也是一個能夠有效促進台美關係的決定。」蔡總統記者會上的一句話,詮釋了政府開放萊豬的核心目的。可見答案與台美關係脫不了關聯。

然而消息一出,國民黨立刻召開記者會,批評政府未到立法院說明、未與豬農及民眾溝通,便貿然開放。開放萊豬的議題越演越烈,9 月,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為洲進行公投提案,隔年 5 月中選會宣布成案。

很多人會認為,我國是主權國家,為何要配合美國需求開放萊豬?這一切我們得先從國際經貿體系開始講起。

國際經貿法是萊豬議題的基礎

以自由貿易為圭臬的國際經貿體系

所謂的自由貿易,便是移除貨物及服務在國界之間的貿易障礙。舉例來說,關稅就是最常見的貿易障礙,各國在外國貨物穿越海關時課關稅,提升外國貨物的銷售成本,無形之中也提高了外國貨物進入國內市場的難度,進而提高本土商品在我國市場之競爭力。

換句話說,自由貿易主義所要對抗的,便是減少各國政府利用貿易保護措施,造成市場無法發揮自由競爭機制。然而基於主權原則,各國政府有權樹立各種貿易障礙來保護自己國內的產業及人民,不過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人類才發現自由貿易與和平原來大有關聯。

1930年,美國國會通過「斯姆特霍利關稅法」(Smoot-Hawlet Tariff Act),該法為保護美國國內的農業及勞動力,一舉提高關稅至 38 % ~ 52 %,結果造成世界各國的報復性貿易制裁,惡化美國原已存在之產能過剩問題,最終造成全球性的經濟大蕭條(Great Depression),進而引爆二次世界大戰。

在二次大戰之後,各國記取戰爭教訓,在 1947 年完成「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談判,逐步降低關稅壁壘。希望透過減少人為貿易干預,使世界資源依照比較利益法則達到資源最適分配,最終達成提升人類福祉並維持和平。

然而國際社會逐漸發現,除了關稅以外,各國間法規不協調的情況也是貿易障礙的一大來源。其中最常見的情況便是「技術性貿易障礙」,亦即各國以保護國民安全及健康等目的為理由,規定產品必須具備符合的規格及標準,如果不符合規定即不准進口。

以萊克多巴胺為例,我國法令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之肉品,美國的法律則允許畜牧業使用萊克多巴胺,兩國有關萊克多巴胺的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便造成萊豬、萊牛無法進入台灣市場,此種情況,也可說一種貿易障礙。而面對此種貿易障礙,WTO 早已有相關規範。

WTO主導的多邊主義自由貿易體系

於 1994 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便將自由貿易的焦點從傳統貿易壁壘轉向消除因規章繁複所生之市場進入障礙。

為減少各國法規因不協調所產生的貿易障礙,各國在 WTO 法律體系下制定了「TBT 協定」與「SPS 協定」。

TBT 協定的全名為「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為了減少法規不一致造成的貿易障礙,第 2.4 條規定,會員國如要針對產品特性、製程與製造方法等技術性法規事項加以規範,該些規範應依相關國際標準為基礎制定。

然而 WTO 會員國考量農產品的性質特殊,一方面外來動植物疫病蟲害容易透過農產品跨越過境,進而對國內生態造成威脅,二方面食品、飲料或飼料中之添加物及污染物,對國民及動植物的健康帶來潛在風險,因此針對農產品的檢驗或防檢疫措施,另外制定 SPS 協定,全名為「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SPS 協定的目的一樣在減少因各國法規不一致導致的農產品貿易障礙,同時也兼顧各國人民的健康。SPS 協定第 2.2 條規定,會員應保證任一檢驗或防檢疫措施之實施,係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之需要程度為限,且應基於科學原理,若無充分的科學證據即不應維持該措施。

跟 TBT 協定不一樣的地方在於,SPS 協定規定,若具有科學上的正當理由,會員國便可使用比國際標準較高的保護水準,而且須透過風險評估程序,以具體科學方法確認風險的存在。

因此我國得否立法禁止進口萊克多巴胺豬肉,首先需要討論的就是國際社會針對萊克多巴胺是否已經有相關國際標準。

萊克多巴胺之爭

什麼是萊克多巴胺

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是一種「乙型交感神經受體致效劑(β-Adrenergic agonist)」,或簡稱「乙型受體素」。

乙型受體素有沙丁胺醇(Salbutamol)、克倫特羅(Clenbuterol)以及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等種類,可以活化腺苷酸環化酶,再活化蛋白激酶 A,使心臟收縮、肺部或呼吸道肌肉放鬆,因此原來是開發用來治療心臟衰竭、氣喘等疾病。

1984 年,研究者發現在牛隻的食物中添加定量的克倫特羅,會發生促進蛋白質合成且加速脂肪轉化分解的效果。食用定量克倫特羅的牛隻蛋白質增加了 13 %,脂肪則降低 20 %,但後來發現克倫特羅會有殘餘毒性的問題,因此遭到美國 FDA 禁止使用。

相對地,萊克多巴胺是乙型受體素中毒性最低的一種,研究發現在育肥期添加定量的萊劑,將會使瘦肉生長效率提高 10 %以上,脂肪降低 10 %以上,整體提升飼料效率近 10 %。1999 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可萊克多巴胺使用於豬隻,2003 年又進一步開放牛隻使用。

美國普渡大學報告顯示,使用萊劑有助於增加豬農的經濟效益,也會改變整體豬肉產業的經營與管理策略。由於是萊劑在美國是合法用藥,美國牛肉的供應並不區分是否使用過萊劑,因此,對於有多少占比的美國牛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萊劑,並沒有準確的官方數據。

依據美國在台協會(AIT)2012 年提供的資料,僅確定有少數獲得有機認證的牧場及肉廠提供不含萊劑的牛肉,而有機牛肉占不到美牛總產量的 3 %。2014 年也有一份報導指出,8 成的美國牛豬飼育過程中使用了萊劑,但沒有說明資料來源。

台灣禁用萊克多巴胺的歷史背景

2006 年 9 月,中國上海爆發集體食物中毒事件,300 多人因為食用了含有瘦肉精「克倫特羅」的豬肉,造成嘔吐、心跳加速等症狀,送醫急救。這次事件引起了台灣人對瘦肉精的廣泛關注,農委會隨即將 4 種「乙型瘦體素」列為動物用禁藥,凡是國內國外的肉品,都不得驗出,其中當然包括萊克多巴胺。

然而農委會這項決定並不符合當時存在的國際標準,也未按照 SPS 協定之規定透過風險評估程序建立科學證據,因此有違反 WTO 會員國義務的疑慮。

當時,國際上針對食品添加物有關的國際標準,主要參考國際農糧組織(FAO)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專家共同組成的「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A)」所訂出「每日容許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

JECFA 發布 2004 年第 62 次報告,將萊劑的 ADI 訂在「每公斤體重 1 微克」,並且假設每人每天會攝取「300 克肌肉、100 克肝臟、50 克腎臟及脂肪」,再進一步訂出「最大殘留容許量(Maximun Residue Limits;MRLs)」。最後,牛豬肌肉及脂肪的容許量被訂在每公斤 10 微克,肝臟訂在每公斤 40 微克,腎臟則訂在每公斤 90 微克。

農委會的「零檢出」政策不符合這份報告所訂的國際標準,也沒沒有經過適當的風險評估,也未取得足夠的科學證據,因此造成美國與加拿大等畜牧業大國的反彈。

2007 年 8 月 14 日,台灣完成風險評估並向 WTO 通知將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以便開放「萊克多巴胺」及「克倫特羅」。但這項措施,卻遭遇國內豬農的強烈反對。

一週後,中華民國養豬協會召集近 5 千名豬農北上,群眾包圍衛生署灑豬糞、丟雞蛋。之所以如此憤怒,是因為當時美國豬肉的平均價格在 1 公斤約 30 元,而台灣豬肉則是約 55 元,豬農認為一旦開放使用萊劑,市場就會被美豬大幅吃下。

國內豬農的強烈反彈,以及跨政黨立委的集體反對,最後讓政策不得不喊停,也讓萊劑問題在日後的台美關係中埋下伏筆。

關了又開:牽動台美關係的萊克多巴胺

台美關係下的經貿談判

2008 年杜哈回合談判破局,國際社會對 WTO 所代表的多邊主義逐漸感到悲觀,因而逐漸轉向尋求自由貿易協定(FTA)來提升國際貿易活動。FTA 是在 WTO 之外,由兩個以上的國家自行尋求整合程度比 WTO 更高的國際貿易協議,其內容可涵蓋消除關稅壁壘或其他技術性貿易障礙,甚至進一步整合區域經濟建立共同市場,以促進彼此的經貿活動。

台美之間,也在探詢彼此簽署 FTA 的可能性。1994 年,「美國在台協會(AIT)」與「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美國華盛頓簽署了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TIFA),以建立貿易對話及談判平台。我國因國際處境艱困,TIFA 成為向爭取美國協助參與國際社會經貿活動的重要管道。

前三屆台美 TIFA 會議分別於 1995、1997、1998 年召開,當時,正值台灣申請加入 WTO 之際,為了符合 WTO 的規範,台美在 TIFA 會議上談論了有關貨品關稅、市場開放、智慧財產權保護、食品安全及動植物防疫檢驗制度等問題,並促成 1996 年的《臺美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2001 年的《臺美關務互助協定》以及台美間有關入會 WTO 的雙邊談判瞭解書,最終促成我國加入 WTO。

TIFA 中斷帶來的壓力

對美國來說,才在 2002 年幫助台灣進入 WTO,2007 年卻被台灣「背骨」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的肉品,因此感到極度不滿。從 2007 年第六次會議以後,2008 年至 2012 年的會議,都因為美牛進口爭議而停開。

2009 年 10 月,馬政府與美國在華盛頓簽署「台美牛肉議定書」。該議定書約定,只要是通過美國農業部審核與稽查的肉類工廠,除了特定風險物質、機械回復或分割肉等,可以向台灣出口「所有可供食用的牛肉及其他相關製品」。當時,駐美代表袁健生樂觀地認為,TIFA 會議很快就能重啟對話。

詎料在短短三個月,劇情急轉直下,2010年 1 月,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禁止從十年內發生狂牛症的國家或地區輸入牛骨、腦、眼、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也禁止所有 30 月齡以上的牛肉及相關產製品。因此美國牛肉仍然無法出口到台灣。

事實上,2007 年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就將美國列為「狂牛症風險已控制」國家,而依據該組織的專家意見,只要去除掉特定風險物質,牛肉及其他牛肉製品即屬安全可食用。因此在缺乏科學證據的情況下,以狂牛症為由全面禁止美國牛肉,確實有違反國際經貿法規的疑慮。

美國貿易代表馬蘭蒂斯(Demetrios J. Marantis)隨即表示,「我們對於立法院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不合理地禁止美國特定牛肉及牛肉製品進口的決定,感到非常的失望。」、「違反我們雙邊協定的決定是特別令人失望的,尤其當美國一直以來都是台灣最重要的貿易及投資夥伴之一,也一直是台灣積極參與國際貿易體系最強力的支持者,如 WTO 的會員身份。 」

來自美國國內的壓力

國際經貿談判的本質就是利益交換,各方必須對彼此相互讓利,不可能只有一方獨享好處。然而在談判的過程中,各國政府免不了來自國內利益團體的政治壓力。台灣政府面對農民的反對與民眾疑慮,美國政府則須承受國內畜牧業者的反彈。

2010年 1 月,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全面禁止美牛時,美國全國養牛人牛肉協會(National Cattlemen’s Beef Association;NCBA)的首席經濟學家道德(Gregg Doud)即表示:「在我們看來,台灣政治人物提出的爭議完全沒有科學事實的基礎,也與台灣自己做的風險評估相違背。」

道德後來也成為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的首席農業談判代表。他的看法,相當程度地也代表了美國在美牛美豬議題上的看法。「這純粹是台灣國內的政治議題,而美國牛肉廠商已經厭倦被利用成一個政治工具。」道德説。

愛荷華州立大學經濟及農業經濟教授海斯(Dermot J. Hayes)也表示:「這麼多年來,我們在這件事上費了那麼多的力氣,我們只是想要解決它,並使台灣承認他們在保護畜牧業者,而且沒有遵守廣泛的科學證據。」 AIT 新聞科科長萬德福(Christopher R. Kavanagh)則直言:「可以承認,牛肉已經成為我們(美國)與台灣貿易進程的絆腳石。牛肉是在 2010 及 2011 年間阻礙我們重啟 TIFA 對談的唯一因素。」

2012 年,因國際法典委員(Codex)通過牛肉肌肉部分的萊克多巴胺容許量為 10 ppb,立法院通過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同意按 Codex 標準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美牛進入台灣市場,且限於月齡不滿 30 個月的牛隻,而牛隻內臟和其他動物肉類維持零檢出。TIFA 會議因而得以重啟。

但美國全國豬肉生產者協會(National Pork Producers Council;NPPC),卻向歐巴馬政府表達強烈反對 TIFA 重啟。

「沒有移除豬肉的萊劑禁令不是個無心的遺漏,這不過是台灣政府想把美國拉回 TIFA 談判桌的伎倆而已。」NPPC 的會長杭特(R. C. Hunt)談到。「在台灣,豬肉生產遠比牛肉還重要,豬肉商也擁有更大的政治影響力。只有這點,解釋了台灣針對含萊劑牛肉,而非豬肉,解除限制的決定。」

NPPC 要求美國官方向台灣表態,直到台灣廢除含萊劑豬肉進口的禁令以前,美國政府不會支持進入 TPP 的談判。協會甚至要求官方採取任何可能的手段,包含把台灣告上 WTO,以強迫台灣打開市場。

美國對於開啟萊豬的反應

2020 年 8 月 28 日,也就是蔡英文的第二任期就職三個月後,宣布 2021 年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全豬(含肌肉、脂肪及內臟),以及 30 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肌肉部分)進口。同年 12 月 24 日,立法院決議通過相關行政命令,並新增豬的萊劑殘留容許量,包含肌肉及脂(含皮)為 0.01 ppm、肝臟為 0.04 ppm、腎臟為 0.04 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則為 0.01 ppm。

對此,美國的政府高層一致表達出贊同態度。當時的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表示,這次放寬限制,為台美進一步經濟合作與加強貿易夥伴關係打開了大門。美國國家安全會議的推特也表示,期待未來能強化美台間的貿易關係。

2020 年 9 月,美國參議員史考特(Rick Scott)致信貿易代表萊特海澤(Robert Lighthizer),認為美國必須採取實際作為來宣示印太地區的重要性,並考慮與台灣談判貿易協定。現任總統拜登上任後,今年 3 月,又有 23 名眾議員致函拜登,呼籲美國與台灣簽訂 FTA,以此展現美國致力維護印太地區盟友的安全與繁榮。

後來,AIT 宣布重啟台美 TIFA 對談,雙方由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的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與美國貿易代表署的助理貿易代表麥卡廷 (Terrence J. McCartin)帶領下,針對智慧財產權、農業、貿易便捷化及國際合作等進行廣泛討論,美國方面也表示,已經深刻瞭解到台灣想要簽署雙邊貿易協定的決心。

台美 FTA 仍在未定之天

TIFA 會談的同一天,美國跨黨派的 42 名參議員聯名致函貿易代表戴琪(Katherine Tai),懇請官方體認台美 TIFA 的重要性,並為 FTA 展開洽談準備工作。

但這代表我們可以對未來台美簽訂 FTA 的可能性樂觀看待嗎?其實未必。相對於國會議員的熱烈反應,美國行政部門的態度則是對台美 FTA 興趣缺缺。

2020 年 12 月時,拜登就在《紐約時報》專欄作家佛里曼(Thomas L. Friedman)的訪問中表示,在美國國內整體環境強化以前,他不會與任何國家簽署新的貿易協定。在川普退出大量的國際組織與協定後,拜登上台的重點,一直都放在如何修補與盟邦的關係,以及美國國內的基礎建設與就業狀況。

這樣的態度也可以在貿易代表戴琪的言論上看到,今年,她就曾在《金融時報》的論壇上表示,FTA 不是美國與其他經濟體開展經貿合作的唯一方式,這種想法應該被打破,美台貿易的往來,必須拜登政府的政策目標整合考量,要有策略性。

中華經濟研究院 WTO 及 RTA 中心副執行長李淳及顏慧欣也認為,目前看來拜登政府對 FTA 的簽訂沒有興趣,台灣不應該過度期待 FTA。換言之,TIFA 的重啟,不僅與 FTA 仍有段遙遠的距離,而且也不符合美國目前的政策方向。

備受質疑的萊劑國際標準

萊克多巴胺之所以能成為台美政治角力的攻防籌碼,正是因為它的科學性質備受質疑。

萊克多巴胺國際標準的由來

當代毒理學之父帕拉塞爾蘇斯(Paraceisus)曾說過:「所有化學物質都有毒,世界上沒有不毒的化學物質,但依據使用劑量的多寡,可以區分為『毒物』或『藥物』。」這樣的一句話,成為後來毒理學界的不變真言:「劑量決定毒性」。因此,萊克多巴胺到底有多毒,自然也必須看人類吃下的劑量決定。

在判斷食品添加劑安不安全的議題上,毒理學使用的毒性試驗及安全性評估佔了相當重要的地位。一般來說,毒性試驗可以分為「急性」、「亞急性」與「慢性」毒性試驗,分別用來觀察實驗動物如果攝取特定物質,短期到長期各會產生什麼影響,此外也有用來觀察是否具有某些特殊毒性的「特殊毒性試驗」。

前面提及,JECFA 的第 62 號報告為萊克多巴胺訂出了 ADI 與 MRLs。之所以能訂出這個標準,就是因為 JECFA 參照了許多動物實驗的數據,包含以小白鼠、豬、牛、恆河猴與人所作的慢毒性試驗、致癌性試驗及基因毒性試驗等,這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體實驗。

這個人體實驗,是 JECFA 決定萊劑標準的關鍵實驗,共計有 6 名試驗者,分別被給予了 0、 67、133、200、333 及 597 µg / kg·bw(微克 / 每公斤體重)的口服萊克多巴胺。服下 133 µg / kg·bw 的第三位試驗者,產生了輕微的心血管反應,但服下 67 µg / kg·bw 的第二位試驗者則沒有觀察到。JECFA 最後綜合幾項指標,將 67 µg / kg·bw 訂為「無可見作用量(No Observed Effect Level;NOEL)」。

但少數人的反應,不能理所當然當作全體人類的反應,此外,每個人可能會因為複雜的環境因素,影響個人的耐受程度。在考量每個人可以攝取的多寡時,必須考慮到這樣的狀況,並且給予保守的估計。

JECFA 訂出 ADI 時也有考慮到這點,因此將 NOEL 再乘上一個 1 / 50 的「安全係數」。將 NOEL 乘上安全係數後,會得出 1.34 µg / kg·bw 這個結果,而 JECFA 再將這個數值取整數,變成 1 µg / kg·bw,最後就會得到每個人每天容許攝取的 ADI。這個 ADI 代表一個 60 公斤的人必須一天吃 60 微克的萊克多巴胺才會達標。

依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uris Commitee;Codex)」2012 年的決議,每公斤豬肉的萊克多巴胺容許量(MRLs)是 10 微克,也就是所謂的 10 ppb。換言之,一個人要一天內要吃超過 6 公斤含有 10 ppb 萊劑殘餘的豬肉才會超標。

6 公斤的豬肉是什麼概念?一片厚切排骨大概為 200 克左右,也就是說,一天要吃下 30 片排骨才會達標,而且按照實驗結果預測,即使食用劑量超標目前已知的副作用為輕微的心血管反應而已。

(資料來源: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陳宏彰教授)

歐盟:CODEX標準的主要反對者

事實上,Codex 在 2012 年所作的決議,有極大的爭議,2008 到 2011 年的 Codex 大會,都因為缺乏共識,沒有無法為萊克多巴胺訂出最大殘留限量,直到 2012 年才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以同意與反對票數「 69 比 67 」的結果通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反對者便是歐盟。

歐盟在 1996 年就通過 96/22/EC 指令,其中規定歐盟會員國須原則上立法禁止使用所有類型的乙型受體素於經濟動物身上。因歐盟指令對歐盟成員國具有法律拘束效力,成員國須按照歐盟指令所頒布的標準完成立法,因此此舉形同歐盟境內禁用萊克多巴胺。

如同前述,為符合 SPS 協定規定,歐盟必須提出自己的科學報告及風險評估,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ur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與歐盟藥品管理局(EMEA)及歐盟乙型受體素基準實驗室(BVL in Berlin)合作,組成專家小組(Panel on Additive and Products or Substance used in Animal Feed;FEEDAP)檢討 JECFA 提出的風險評估,最後在 2009 年提出自己的評估報告。

歐盟 FEEDAP 小組在回顧 JECFA 報告的諸多研究後,認為萊克多巴胺確實不會導致基因突變,不至於對人類產生致癌風險。但從實驗動物中觀察到的「無可見有害作用量(Non Observable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實在是太廣,一項大鼠實驗顯示 NOAEL 為 1300 至 1400 µg / kg·bw,兩項的恆河猴實驗卻顯示為 125 µg / kg·bw,而一項狗的實驗則得到 2 µg / kg·bw,所以 FEEDAP 小組與 JECFA 持的看法都是:必須看人體實驗。

但 CODEX 標準所依據的人體實驗,讓 FEEDAP 小組難以認同。

首先,這個人體實驗其實是一個「前導實驗(Pilot Experiment)」,前導實驗的意義在於進行正式實驗以前,先進行可行性與成本的評估,以便後續的大型實驗,不會浪費資源在錯誤的實驗設計。FEEDAP 小組認為這個人體實驗的目的,本來就不在取得 NOEL 值,如果直接拿結果來使用,就無法確保沒有產生「安慰劑效應(Placebo effect)」的偏差。

第二,本次人體實驗的樣本數實在太少,只有 6 人,無法提供足夠的「統計檢定力(Statistical power)」。在這種樣本數量下,必須將心率增加 20 % 當作顯著差異,才具備 80 % 的檢定力,在心臟輸出 10 % 的變化上,檢定力不到 20 %,必須把人數提升到約 60 人,才能提升到 80 %的檢定力。

第三,這個實驗與 JECFA 考量的因素都太少。這個實驗的指標只紀錄了萊克多巴胺對心血管的影響,卻沒有包含所有對乙型腎上腺素受體的可能影響。此外,過去的研究顯示,心臟對乙型受體素的反應會隨著歲數增長而降低,代表青少年及幼童可能更加敏感,但這個實驗的對象都是 19 到 26 歲之間的男性。安全係數的選擇,可能對於高風險族群有欠考慮。

FEEDAP 小組還指出許多研究方法與實驗內容上的疑問。最終,FEEDAP 作出結論,認為無法透過這個人體實驗訂出確切的 NOEL 值,而且這種不確定性,也不應該藉由提高安全係數的方式來平衡,所以自然也無法訂出 ADI 與 MRLs。

歐洲駐台辦事處處長龐維德即於 2012 年表示,EFSA認為現有的資料還存在太多不確定性,以至於還難以用可靠的基礎來訂定瘦肉精的最高殘留標準。換言之,歐盟的立場認為,因為欠缺可資信賴的科學基礎,因此無法開放瘦肉精。

另一個重要的反對者是中國,因為中國是內臟的主要進口國,2002 及 2010 年時,也分別提出國民飲食消費調查與豬隻的萊克多巴胺殘留量數據,並對缺乏內臟的 MRLs 表達擔憂。

新研究揭露萊劑的潛在風險

乙型受體素藥品使用死亡率有上升趨勢

在國內,也有不少學者質疑萊克多巴胺的毒性遭到低估。邱守苕醫師即認為,毒理效應的評估必須包含「濃度」與「暴露時間」,就算採取 10 ppb 的標準,從 Codex 作出決議以後,全球還是陸續出現一些研究,顯示了長期暴露在萊克多巴胺中的風險。

邱守苕指出,萊克多巴胺扮演的是細胞訊息傳遞系統中的一級訊息分子(1st messenger of signaling transduction),當它與受體對接,會活化細胞內的二級訊息分子,進而產生訊號的聯級放大效用(cascade amplification)。換言之,儘管是少許的萊克多巴胺,也可能在攝取以後在體內擴大它的影響。

2021 年,台大醫學院榮譽教授王正一等人的研究發現,長期吸入速效乙二型交感神經興奮劑(short-acting β2-agonist;SABA)會增加肺阻塞病人的死亡率,SABA 就是用來治療這些病症的乙型受體素,而這個現象隨著劑量的增加而增加。無獨有偶,加拿大、瑞典也有研究針對使用不同乙型受體素的病人長期追蹤,都發現死亡率增加的現象。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萊劑雖然也是一種乙型受體素,但前面提及的研究,是以心臟衰竭或氣喘相關問題的病人為研究中心,而萊克多巴胺現今並沒有被使用為治療這些病症的藥物,所以文獻上缺乏針對萊劑使用者的長期追蹤研究。

此外,這些國內外研究,雖發現長期服用乙型受體素的病患,有死亡率增加的現象。但這些病患服用的藥物,毒性往往都遠高於萊克多巴胺,並且是定期、長期的使用,與國人食用萊豬的毒性含量與頻率都不同,是否能直接代表開放萊豬的後果,還有疑慮。

果蠅與斑馬魚的研究結果發現萊劑存在潛在毒性

2015 年,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泌尿部總醫師陳汶吉等人刊載一份研究,發現萊克多巴胺會明顯減少腎絲球間質細胞與人類輸尿管上皮細胞的存活率,也會增加果蠅體內草酸鈣的結晶,並以此認定,萊劑對泌尿系統具有潛在的毒性與結晶作用。

2009、2014、2018 年時也分別有研究顯示,短期暴露在含有 10 ppb 萊劑的環境中,會增加斑馬魚的氧化壓力與心跳速率,而秀麗隱桿線蟲如果長期暴露在同等濃度的環境中,也會導致平均壽命的減短。

不過也有不少學者反對上面的說法,像是台灣兒科醫學會副理事長林應然即表示,如果 10 ppb 的萊克多巴胺有毒,那醫生開氣喘藥可以說是在殺人。

因為台灣目前的哮喘健保用藥,就包含一種乙型受體素——沙丁胺醇(Salbutamol),其毒性被認為是萊克多巴胺的 100 倍以上,患者每噴一次含有沙丁胺醇的氣管擴張劑,會吸收到 100 微克的沙丁胺醇,相當於吃下 1 噸含萊劑 10 ppb 的牛肉或豬肉。

患者通常一天要使用三、四次,這樣都平安無事,如何能說現今的標準下,吃萊豬會中毒?

陳汶吉等人的研究,也有劑量上的疑問。該研究對於細胞存活率的分析,是將人類、狗及老鼠等動物的泌尿生殖細胞置於不同的含萊克多巴胺濃度下 24 小時,但這個實驗的濃度設定是 0.9 至 60 μg / mL,換算下來,代表是將細胞放置在 900 至 6 萬 ppb 的萊克多巴胺環境中,也遠超過目前標準的攝取量。

至於針對果蠅、斑馬魚及秀麗隱桿線蟲的研究,雖然是餵食 10 ppb 的萊克多巴胺,並且對牠們產生一定的生理影響,但這些生物在實驗室裡是每口食物都含有萊劑,而人類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每個食物都有 10 ppb 的萊劑。

不過,邱守苕醫師主張,果蠅、斑馬魚及秀麗隱桿線蟲的研究是有代表性的,原因就在於牠們都是公認的「模式生物(model organism)」。模式生物是一些過去人類不斷研究,對構造與生理現象都有深入瞭解的生物,透過這些生物對特定物質的生理反應,我們可以對化學物質的可能影響有所掌握,也能進一步了解疾病,甚至以此為基礎發展藥物。

但 JECFA 當初回顧的諸多文獻中,也不乏針對大鼠、小鼠、猴子及豬的研究,而這些生物也都是模式生物,如果模式生物間出現不同的實驗結果,未必能以單一一種生物的結果,推論到人體身上。

而且,上述提到出現不良現象的三種生物中,只有斑馬魚是脊椎動物,然而 JECFA 回顧的研究裡,那四種模式生物全部都是脊椎動物。人類作為一種脊椎動物,如果不採納脊椎動物的研究結果,而要改以果蠅及秀麗隱桿線蟲等與人類差異較大的動物研究結果,推論萊克多巴胺可能在人體上產生的影響,必須提供更清楚的理由。這點,陳汶吉醫師等人的研究也在「研究限制」的部分特別點明。

結論:外交戰場

總而言之,在美國允許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到 30 年的現在,全球尚未傳出任何因為食用含萊劑食物,而中毒或死亡的案例。然此可能是因為開放的時間太短,也可能是因為標準已經夠嚴格,究竟人類長期食用含萊劑的牛豬及相關製品是否安全,尚待更多科學研究。

在現今國際經貿架構下,我國基於主權原則,當然可以仿效歐盟進行自主科學研究,進而決定拒絕配合國際標準,採取拒絕萊克多巴胺的政策。然而經貿政策不能只要好處而不要壞處,如果我們拒絕萊克多巴胺,歷史殷鑑已經表明,台美經貿關係便可能成為犧牲品。

只是擁抱萊克多巴胺,是否真能換得政府宣稱的貿易利益,此也在未定之天。而價值觀的權衡、利益的交換,都在政策取捨的一線之間,這次公投便是把這樣的重責大任交給台灣人來共同決定,你現在心中,是否已有答案了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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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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