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濬勳
2014-04-12發佈
2023-03-05更新
他山之石:美國怎麼監督經貿協定的締結呢?|李濬勳

美國對外貿易談判多透過國會授權的法案,以比較便捷快速的方式讓經貿協議可以透過比較快速的程序進行締結。法案中國會 …
他山之石:美國怎麼監督經貿協定的締結呢?|李濬勳
美國對外貿易談判多透過國會授權的法案,以比較便捷快速的方式讓經貿協議可以透過比較快速的程序進行締結。法案中國會會設定談判目標,使行政部門便因此而獲得特別磋商權。總統在簽署條約前必須在簽署前90天以書面通知兩國會以及其他相關部會。國會不得修改約文,只能「全部通過」或是「全部否決」。若國會否決,則須重新由參議院以2/3多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美國向來對外貿易談判都是透過國會授權的法案來規範。通常而言,在美國條約的締結程序都是總統締結後,再交由參議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進行同意,門檻頗高,同意後便視為批准。然而由於貿易事項必須兼顧效率,因此在美國,只要有新的經貿談判要進行,總統就會向國會提議,要求國會通過貿易促進法案、授權總統進行談判與簽署經貿條約,此程序有其特殊性,即是大家常聽到的「快速審查程序」(Fast Track)。本文即介紹「快速審查程序」如何達成兼顧效率及民主監督。
首先,美國總統若有意與他國進行經貿談判的話,必須在60天前便通知參眾兩議院,讓國會的多數黨領袖開啟院會,進而授權談判權限給總統,透過法案的方式國會 授權總統或行政部門進行接下來的談判,行政部門便因此而獲得特別磋商權。國會同時會組成談判代表團的官方顧問(Congressional Oversight Group),行政機關必須定期諮詢顧問意見,更必須定時報告談判過程、向國會遞交重要文件。
而在談判磋商完畢後,總統若要與外國簽署條約,則必須在簽署前90天以書面通知兩國會以及其他相關部會或是委員會等。而在簽署後約文還必須交給兩國會去審理,讓國會研擬應如何將該約文制定成國內法律。而國會此時只有「全部通過」或是「全部否決」這二個選項可以選擇而不能進行修改。原因在條約約文簽署之前,國會已經透過法案的方式「授權」授與了總統,也因此盡到了部分的事前監督之程序,故事後的審查只得包裹式的決定通過或是不通過。最後,約文會透過國會立法程序,而在國會(參眾兩議院)內進行辯論,最後在參議院進行批准。
此時若國會否決,此條約仍然可以走正常的條約締結程序。其門檻依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條約必須交給參議院達三分之二多數之同意之正常程序始得通過(批准)。然此正常程序之門檻比快速程序來得高,因此也不容易通過。而眾議院則是在國際協議涉及預算和國內法更動情形下,握有撥款和修法權力。
美國系列授權法案使行政機關於談判時有適當權限,且相當有彈性,國會亦能適當表達意見,但國會只能就結果包裹表決,可以說是美國行政及立法兩大部門,在其憲政制度下所求取的均衡點,其結果不論利弊,均可以作為我國建立條約及兩岸協議監督之借鏡。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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