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白作者
2018-06-24發佈
2023-03-04更新
吳玟嶸、林瑄凡|廢死相關配套措施:獄政改革與犯罪預防

首先談談獄政改革,我們可從兩件與監獄有關的新聞,窺見監獄內不同方面的狀況。 第一件,是前陣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 …
吳玟嶸、林瑄凡|廢死相關配套措施:獄政改革與犯罪預防
首先談談獄政改革,我們可從兩件與監獄有關的新聞,窺見監獄內不同方面的狀況。
第一件,是前陣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個提案,希望提高監所管理員的危險加給[1]。因為那時監所管理員的危險加給僅有3000元,遠比警察、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還低,所以該提案希望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標準,增加監所管理員的危險加給。
第二件,是2015年發生的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2]。那時受刑人提出了數點訴求,包括了因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引發的行刑不公、假釋條件嚴格、作業金微薄等。
從這兩則新聞可以看到,在監獄中度過最多日子的收容人與監所管理員,雙方都「認為」監所現況不好,那麼實際上狀況又是如何呢?
監所管理員現況
對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的提案,法務部回應認為確有調高加給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此這部分可以說是皆大歡喜。 但監所管理員遇到的問題不只這個。
第一,監所管理員的工時過長、值勤制度不明確。而這部分已有監察委員自動進行調查[3]。
第二,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提出的紀錄便指出[4],因為超額收容、管教壓力沉重,而矯正機關多數勤務崗位又僅配置1人,長時間單獨戒護數十人甚至百餘人已為常態,尤其夜間人力不足,卻隱藏著受刑人脫逃、暴力攻擊或自縊等事故風險。
就人力不足的部分,法務部於2017年曾向行政院簡報「獄政革新專案報告」,希望爭取增補3214位矯正人力,但政院最後拍板僅核准「 最有急迫性、業務最核心」的400位人力需求[5]。
不過,戒護人員不足的根本原因應當是超額收容,而且戒護人員可能還要面對不合理的工時及班表,如此更增添監所管理人員執行勤務時的所面對的危險及壓力。
矯正機關超收狀況
矯正機關收容現況如下[6]:
2017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為62,315人,超額收容人數為5,438人,超收比率9.5%。
2016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為62,398人,超額收容人數為 5,521 人,超收比率9.7%。
2015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為62,899人,超額收容人數為 7,223 人,超收比率13%。
再往前推個幾年,從2008年起,矯正機關收容人數都維持在6萬人以上,超收比率都在15%左右。
這些數據指向一件事:監獄裡塞太多人了。
而長期致力於獄政改革的監所管理員林文蔚即曾就矯正機關的超收問題提出若干生動真實的觀察[7]:
「汗味、體臭、霉味、棉絮味、菸味、灰塵、屎尿、橡膠藍白拖悶在房裡成了令人做嘔的氣味;……房內的廁所沒有隔間只有一個馬桶,每天早晚的盥洗時間大家輪流使用還勉強過得去;要是吃飯時間有人蹲馬桶,糞味四溢時飯還是得吃的;爆發腸胃型流感群聚感染時就更有得瞧,每個都拉肚子又得排隊上廁所,你想想他們又該怎麼辦?可見超收並非只是居住空間限縮這麼單純,惡劣的環境帶來了許多令人頭大的管理問題,狹小的空間難免有肢體上的碰觸,造成的衝突小則口角大則幹架,這情形在悶熱的夏季尤其嚴重,打得頭破血流可說是家常便飯。」
矯正機關教化狀況
從上面的數據及觀察不難發現,對於監所管理人員的負擔,光是監獄內戒護工作就已經很吃緊了,但監獄的工作可不只是戒護,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教化」。理論上,良好完善的教化課程及規劃,對於受刑人的處遇及改過向善應有相當的助益。可惜於我國的監所實況並非如此。
雖然監獄行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但實況卻是,受刑人的教化工作卻一直不是我國監所的重點。此從下列數據可以窺探一二。
按目前監所的教化人力比為1比167,臨床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員比分別為1比1,495與1比1,692,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即曾自承並無法確實執行教化工作[8]。
試想:多數受刑人終有一天會離開監所,不過,當他們在監獄中的生活十分悲慘,或許懲罰很到位,但在教化不足的情況下,真的能期待他們順利回歸社會,與社會接軌嗎?
按2015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指出,新入監受刑人有前科的比例是不斷上升的。比如2015年為 26,260 人(占 77.55%),相較於 2006 年,2015年有前科者的比率上升 14.35%[9]。
從此趨勢可以看到,受刑人有很大的機會在監獄回籠來去,因此,我國矯正機關在處理犯罪上,並不著重受刑人的教化,近而讓同一批人持續地回籠監所、被排除在社會之外。
假釋現況
最後,來看看應該象徵受刑人「希望、再生」的制度:假釋。假釋是指受到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一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受刑人出獄的制度。
不過,我國目前的假釋制度越趨嚴格。除有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的「三振條款」外,尚有同項第3款的性犯罪者不得假釋,且法務部也未公布准許假釋之標準,如此將使得受刑人待在監獄的日子越久,此對於已有嚴重負擔的監所而言並不是好事。
所謂「三振條款」,依照刑法第 77 條,就是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 人,出獄(假釋、徒刑服畢、途中赦免)後,若再犯五年以上重罪,將被視為 累犯,須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此時,如第二次出獄後再度犯本刑五年以上重罪, 則形同累積三好球,而會被「三振」,效果是:本刑將加重一倍,且將不得假釋。
有學者認為,現行假釋制度的問題,除了過於嚴格之外,再加上其與有侵害人權疑慮的「累進處遇制」配合後,已非一開始所想像的賦予收容人希望的制度,這會使受刑人斷絕社會資源及聯繫。而應該採取所謂「法定假釋制度」,才能幫助收容人未來復歸社會[10][11]。
法定假釋制度中,收容人不會如累進處遇制中被剝奪基本權利與生活用品的供給等,而是只要收容人不犯錯,則會自動取得與自由社會接觸的機會。具體來說,行刑被分為數個階段,從一開始管制嚴格的監獄,到一般的監獄,最後再至有更多自由的開放監獄如外役監。如此除了可以使收容人自己提早進行出獄的準備,也能在制度上幫助收容人習慣自由社會生活[12][13]。
獄政改革的未來
從現況來看,監獄超收是問題的源頭,矯正署可以從改善假釋和累進處遇制度,減緩部分監獄壓力[14]。
此問題也可於立法面及行政面解決,即在針對不能安全駕駛罪實行其他處遇方法,於整合各機關之資源資訊與策略,提昇整體反毒效益以及增加各種社區處遇的運用,如社會勞動、緩起訴等後,當能一定程度減緩超收情形[15]。
當超收問題從源頭解決,戒護比、教化比之問題既能舒緩,受刑人也能享有基本的尊嚴,並有規劃地復歸社會。
犯罪預防
對於反對廢除死刑的民眾們而言,最令之深切恐懼的即是,當死刑廢除時,法律也將失去嚇阻的效果。惡人不再退卻,更加肆無忌憚。
首先,就讓我們來討論一個根本的問題:死刑之存廢,究竟和犯罪率是否呈現正相關?事實上,死刑存在於人類歷史中數千年,從未真正消除任何的罪惡或是惡意。無論是在東西方的歷史中,都曾有對於犯罪的嚴刑峻法,其刑度更甚今日的刑法與死刑等處遇,但犯罪卻從未因此真正消匿過。
根據台灣的歷年統計數據圖表顯示,死刑執行人數與故意殺人發生率之間,並無絕對的相關性。值得注意的是,故意殺人的破獲率與故意殺人的犯罪率,卻呈現顯著的負相關,意即當案件破獲率提高時,殺人案的犯罪率就會有顯著的趨緩與下降。
實證研究告訴了我們,死刑之存廢,和犯罪率事實上是無法證實有其正相關。但事實上,「死刑」的存在對於許多民眾而言,它像是民眾心中的定心丸,對於惡徒的最後一道嚇阻線。因此,這條界線究竟有無發揮它真正的作用,似乎就不是如此的重要。
如果今日所謂的「死刑定心丸」已然失去功效,那我們又應該如何應對呢?
警政署在2017年時提出的施政目標口號為:「降低發生數,提升破獲率。」因為他們相信,唯有預防勝於重刑;提升警政機關實行力,才能達到對於犯罪行為最有效的抑制。如何提升犯罪預防,將是台灣邁進廢除死刑後的一大議題。以下筆者就概略提出一些犯罪預防的相關方向,以供參考。
犯罪預防概論可從三大方向著手:
各種犯罪形式的防治政策擬定
現代社會進步發展日新月異,犯罪形式也因此變化萬千,對於被害者也有輕重不一的影響。而台灣目前並沒有專門針對各項犯罪形式做研究的統一單位,了解實務犯罪工作的只有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以及相關領域之學術單位。
但第一線人員的預防政策通常來自經驗的累積,面對瞬息萬變的犯罪形式,時常無法與時俱變。而學術單位亦有資料時效性的問題,且大多數的數據與分析皆是來自法院或監獄的受刑人,資料來源有其隱密性與取得之難度。換言之,多數的研究皆是已經犯下罪行後再來做事後的分析,對於即時性或是新穎的犯罪案件,較難以給予及時的實質建議與幫助。
因此,若是能有一個直接與執法機關、學術單位,資訊與資料相互流通的單位,以專業之姿做第一線的分析與預防建議,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提出相對應的防治措施,將會大幅提升犯罪預防的效果。
執法機關的執行力
上述提到,提升案件破案率,將會有效的抑制犯罪發生。提升破案率是個口號,但要達成這項目標卻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何有效的提升破案率,其實也是警政單位一直以來努力的目標。
但台灣的警察業務繁重、職責龐大,繁雜的公務每一天都在消磨警察人員的熱情與耐力。破案除了需要很多單位的互相扶持與合作,警察本身的狀況也是關鍵,員警身心若是無法維持在良好的狀態,相對也會影響辦案的效率,一昧的要求提升破案率卻忽略警察的壓力與健康,並非長遠之道。如何讓警務人員能夠在一個更好的環境工作;更有尊嚴的執行公務,也是目前有關單位應該著手努力的方向。
提升人民的法治教育
台灣民眾的法治概念普遍低落,除了相關行業與科系的族群外,一般民眾對於法律可說是一竅不通。多數的犯罪者在犯罪的當下,其實並不太清楚自己究竟做了什麼,也不了解會造成甚麼樣的後果。甚至在入監後,他們只知道自己違反了法律,但並不清楚自己到底犯下了什麼「罪」。這些除了獄政人員應該實行相關教化外,根本原因即是人民對於法律觀念的稀薄。
我們從小到大所接觸到的法律,就是出現在公民課本中的基本憲法等,而課程中也皆是以概述的方式帶過,多數的教師也沒有能力教授專業的法律課程與教導孩子正確的法律素養。但法治教育不應該只是帶大家認識法條,應該要認識法律存在的意義,以及基本的刑法、處遇等等。
法治觀念應該是一項從小就應該培養的終身教育,人民要先學習了解自己的權力,才能理解如何不去侵害他人的權益,並非在遇到事情時,才學習如何將法律變成一項攻擊的武器。
犯罪預防是一個非常龐雜的領域,針對不同的情況也會有相對應的處理方式,上述唯筆者所整理之相關預防建議大方向,僅供參考。其實我們每一個人,自己就可以做好犯罪預防。筆者的老師曾經說過:「如果每一個人都能謹記尊重他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那這個世界就不會再有犯罪了。」
在思考死刑的存廢前,不如先想想,自己是否有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了呢?
註解
[1]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者鄭美玉:監所管理員及法警的危險加給比照<警察人事管理條例>之標準訂之並調整。
[2] TVBS網路新聞。監獄挾持/「念完5訴求就放人」鄭立德等不甘心「關到死」。新聞日期:2015/02/12。最後瀏覽日期:2018/03/28。
[3]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對我國矯正機關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認尚未臻妥適完備,申請自動調查。
[4] 參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二次會議,法務部意見:獄政人力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第2頁。
[5] 上報新聞。【監所過勞】危險加給20年沒調漲 缺3000人只補400人。新聞日期:2017/08/27。最後瀏覽日期:2018/03/28。
[6] 資料取自矯正署統 計。
[7] 參照林文蔚,天下雜誌專欄評論:「監所管理員的觀察:台灣監獄超收,值班別死人就是萬幸了!」。網站最後瀏覽日:2018/03/28。
[8] 同註4,第4頁。
[9] 參照許春金、謝文彥、蔡田木、呂宜芬、游伊君,104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15犯罪趨勢關鍵報告,犯罪防治研究專刊,2016年12月,第11頁。
[10] 參照李茂生,從大寮監獄事件談獄政改革的未來,月旦法學教室,2015年8月,第63頁。
[11] 參照周愫嫻、李茂生、林育聖、B. Hebenton、張耀中、孫苑芬,我國矯正政策與管理機制之研究,研考會委託研究(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84頁。
[12] 同註10,第63頁。
[13] 同註11,第184頁
[14] 同註10,第63頁。
[15] 同註9,第18-19頁。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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