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芸言
2019-04-12發佈
2023-03-04更新
郭芸言|年假小賭試手氣網路上賭博是賭博罪嗎?
去年大選結束不久,馬上就有新聞刊出,有民眾在PTT上開賭盤,以P幣下注,押哪一位候選人會當選,最後再以90:1 …
郭芸言|年假小賭試手氣網路上賭博是賭博罪嗎?
去年大選結束不久,馬上就有新聞刊出,有民眾在PTT上開賭盤,以P幣下注,押哪一位候選人會當選,最後再以90:1的比率兌換成新台幣,總共查獲賭金100多萬元。
當然一般而言,P幣是僅是PTT中的虛擬貨幣,不能直接在現實世界中購買任何東西,縱使有人以P幣作為賭資,也可以憑藉刑法第266條第1項但書:「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由,認為不成立犯罪。
但是上面的案例因為將P幣與現實中的貨幣作出了連結,已經不能單純的認為只是供暫時娛樂用之性質了,而類似的案例在台灣其實屢見不鮮,值得加以討論。
上面的案例除了涉及賭博罪之外,尚有其他法律爭議,為了避免討論失去焦點,本篇僅把分析的焦點聚集在賭博罪上面。
關鍵法條
那在網路上賭博到底會不會成立賭博罪呢?首先,我們得先看看兩個刑法條文:
第266條:普通賭博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爭議探討
相信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這二個條文都有「場所」的要求,而本篇最主要的討論重點就來了,到底網路空間是不是法條中所謂的場所呢?這邊就會有所疑問。
(一)刑法268條供給賭博場所罪的分析
我們先來看看司法實務對「賭博場所」的概念怎麼理解。實務見解認為[1]:
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
我們把上述判決的見解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作說明。網路空間與一般物理上的空間不一樣,不存在一定之空間場地而無法直接用肉眼分辨,但是只要我們稍微地作一些設定,讓進入這個空間的人可以賭博財物,就可以認定是刑法268條的場所。舉例而言,我們用手機常在玩的麻將遊戲、撲克牌遊戲等,只要做些設定,讓我們在遊戲裡面所贏得的財物能與現實世界的金錢作出連結,那該遊戲的網路空間就算是賭博場所。
學者之間對這想法,多也肯認。所以在PTT上開賭盤,是符合268條對於賭博場所的要求,而有可能成罪。
(二)刑法266條普通賭博罪的分析
那同樣的案例事實會不會成立刑法266條的普通賭博罪呢?如果各位觀察266條跟268條,會發現268條寫的是「賭博場所」而已,但266條的「場所」有額外的要求,需要該場所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但這樣子的文字差異會影響到會不會成罪嗎?
相信不少人直覺反應會是,PTT大家都可以上去逛逛,當然也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呀!應該也是合於法條文字上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的要求,所以當然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