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哲融
2019-11-26發佈
2023-03-02更新
黃哲融|從反送中談「酷刑」,國家執法界線在哪裡?
儘管對於香港警察的行為,有來自多方不同的意見,如「示威者自導自演」、「黑警所為」和「黑社會人士所為」等等;但在一連串國際特赦組織公布的調查報告中,我們不得不承認,港警也已經處於失序狀態。香港作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的適用方(註一),其行為多已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
黃哲融|從反送中談「酷刑」,國家執法界線在哪裡?
香港反送中運動於今年 3 月開始持續至今,不但沒有因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宣布撤回《逃犯條例》而平息,反而在林鄭月娥決定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制定《禁止蒙面規例》(通稱「禁蒙面法」),禁止在公共集會上使用口罩和其他面罩,使得香港示威者愈加不滿,警民衝突愈演愈烈。同時,隨著警力的擴增,執法手段的強化,終於在 10 月 1 日,警察實彈槍擊一名中學生後,香港警民之間的對峙與仇視指數達到了最大化。( 酷刑 )
隨著國際社會對香港事件關注度的提高,越來越多關於港警的負面新聞被深入挖掘,內容令人不勝唏噓。根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10 月 10 日晚,香港中文大學一名學生在「與校長對話」會議上,公開自己身份,控訴香港警察在拘留所中對示威者施行包括性暴力的暴力行為:「⋯⋯收起我們的電話,用粗言辱罵我們,入黑房便入黑房、脫衣便脫衣;新屋嶺的搜身室是全黑⋯⋯不只我一個遭受到警方性暴力,有被捕者遭受不只一名警員,不分性別性侵及虐待,在拘留中是被任人魚肉⋯⋯」。
儘管對於香港警察的行為,有來自多方不同的意見,如「示威者自導自演」、「黑警所為」和「黑社會人士所為」等等;但在一連串國際特赦組織公布的調查報告中,我們不得不承認,港警也已經處於失序狀態。香港作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 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的適用方(註一),其行為多已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
如根據國際特赦組織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有證據顯示,示威者在被捕後遭受酷刑和虐待,如在警署內遭到毒打、導致內出血或骨折,被強迫用激光筆照射眼睛,威脅電擊下體;女示威者被全裸搜身等。個案調查中,有超過 85% 的示威者是在被逮捕後被毆打入院的,甚至警方還以電話繁忙為由,拒絕被捕人士見律師。對此,我們不禁得問,警察從打擊犯罪、維護治安,到成為社會恐懼的製造者,這之間到底發生什麼事,要如何透過法律來防止警察失序?
本文無意去評論香港事件中警察行為是否合法,也無意去比較香港警察執法和國外(美國)警察執法手段和程度間的差異;原因在於官方和民間對於警察行為的合法性的認知上有較大出入,許多個案的真相本文也難以調查,無法做全然客觀的論述。再者,各國警察執法的差異,涉及到社會背景、法律制度和具體個案等全面性的比較,並非簡化地說「如在美國,抗議者早就被警察開槍打死」此類片面結果的比較就可以說明。
因此,本文將從國際人權法的觀點出發,以香港事件作為借鏡,著重說明禁止酷刑的重要性和國家禁止酷刑的義務。
什麼是酷刑?為什麼國家要禁止?
為什麼國家要禁止酷刑?首先,酷刑是對人性和尊嚴的最大侵害。
「酷刑」(torture)是人權侵害最嚴重的暴力行為,也是泯滅人性最極端的惡行 。酷刑所體現的是不平等和歧視。國家和人民之間已經處在一個權力不對等的狀態了,如果在執行公權力的情況下,為特定目的,使得當事人自由已受限制或無力反抗的話,使當事人遭受身心劇烈疼痛或痛苦,該行為就是國家的暴力行為,就是酷刑(註二)。
簡單來說,《公約》所指酷刑和虐待,是國家公職人員或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對象,基於「歧視性」的理由,故意(積極作為或消極作為)對特定人或第三人的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因此,如果行為目的純粹是行為人個人為了滿足心理上之快感,則不在《公約》規範中。(消極作為,例如國家對於國內發生的酷刑事件,不立法、不調查、不處罰等沒有盡到禁止酷刑或虐待的義務)。
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Novak 教授指出,要理解「酷刑」和「虐待」,應從行為之目的與受害者無助(powerlessness)之狀態理解,而非僅以遭受疼痛或痛苦之程度論之。
以警察使用警力來說,在街上以警棍毆打示威者,或為驅散非法示威遊行或者如監獄暴動,用警棍毆打行為人,也許可視為執法人員合理使用強制力。但是如果不合理的使用警力,或者用為了特定目的(獲取供詞)而用警棍毆打被拘禁(無反抗能力者)者,造成劇烈疼痛或痛苦,即屬於酷刑或虐待。
換句話說,為了執法而不成比例的使用強制力,或者說使用強制力與所達到之目的和導致的疼痛或痛苦有某種程度上的不相稱,即構成酷刑或虐待。同時,合理使用警力的行為在當事人已在警方實際控制之下(無力反抗的情況)則必須停止,否則即被視為酷刑。
酷刑所造 成的創傷是永久的,它破壞人與人之間的所有聯繫,給整個社會群體造成嚴重損害。酷刑的可怕不僅嚴重侵害受害者身心健全,而且嚴重殘害人性尊嚴,同時也使加害者喪失人性。
其次,酷刑是對法治(Rule of law)最大的侮辱。
二戰後,為了避免再次發生德國官兵「依法」實施酷刑而產生的悲劇,法律的正當性得到重新檢討,加了一條「正義」的界線。當正義被完全置若罔聞的時候,當正義最核心的要素──公平/平等──在法律頒布過程中被故意背叛的時候,那法律就喪失了其正當性,也就是所謂的「惡法」。
這條作為法律正當性依據的「正義」,實質上內容就是保護所有人都平等的、最大公約數下的人權。而酷刑恰恰就是不平等(即不正義)的極致體現,酷刑不僅罔顧了程序及實質正義的要求,也違背了公平審判權等基本原則,是對國家法治的最大侮辱,更是國家走向反自由、反民主、反人權的工具與手段。
其三,國家有保護人權的義務。這一點以下將進行更詳盡的說明。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下國家的義務
《禁止酷刑公約》明定國家有尊重、保護與履行絕對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為之義務,根據公約中的規定,其主要義務大致上可以歸納為 5 個類型:禁止、防止、處罰、救濟與報告。
禁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