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一句奇怪耶就讓慈濟成了火線話題,而「財團法人」慈濟功德會到底是不是財團也成了網友叫罵的焦點。那到底財團法人跟財團有什麼不一樣咧?
成立的法人又可區分為「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兩大類,社團法人是以成員為成立的基礎,而所謂的財團法人,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將特定的捐助財產獨立化,使捐助財產獲得自然人一樣能夠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資格的法人,故財團法人的權利義務主體為「財產」。而雖然我國民法並未有特別規範,但在法律實務上認為財團法人的設立,需以「公益」為目的。
財團法人成立的要素,包括:(1)特定之目的、(2)一定之財產、(3) 活動之機關、(4)捐助章程之訂立。尤其財團法人需有一定之捐助財產,按照捐助章程規定,由活動之機關(如財團之董事),依特定之目的,管理該特定之財產。舉例來說,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的目的是「促進國民身心健康、預防保健重於治療」,那未來擔任董氏基金會董事的人就只能把董事基金會的錢用在達成「促進國民身心健康、預防保健重於治療」此一目的有關的活動上。
相反的,「社團法人」則是由複數人所組成的「團體」,透過一定程序,使團體本身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因此社團法人的權利義務主體即是「團體」本身而非「財產」,且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社團法人以營利或以公益為目的皆無不可。事實上,由於「營利」此一概念涉及「分配利潤」,財團法人是由財產組成,無法分配利潤(分給誰?);相反地,社團法人是由人類組成的,從而社團法人才有分配利潤的可能。
讚,一大堆咬文嚼字,真不如你白話解說來得清楚,真是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