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濬勳|安安,你知道登陸月球適用「國際法」嗎?那些和外太空有關的法律

李濬勳

2019-10-11發佈

2023-03-02更新

李濬勳|安安,你知道登陸月球適用「國際法」嗎?那些和外太空有關的法律

李濬勳|安安,你知道登陸月球適用「國際法」嗎?那些和外太空有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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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將會介紹目前國際法對於外太空以及月球的規定,包括主權歸屬問題、資源開發問題、急難援救以及環境保護問題,透過簡單介紹讓大家對於外太空法能有的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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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濬勳|安安,你知道登陸月球適用「國際法」嗎?那些和外太空有關的法律

1969年7月20日,阿姆斯壯在月球上踏出了一步,說出「這是我的一小步,人類的一大步(That’s one small step for a man, one giant leap for mankind.)」這句話。這是人類第一次正式踏上地球以外的星體,不只在人類的太空探勘史中寄上了一筆,從此,我們類對於 外太空 的看法也有了不一樣的視角。

各國探索月球的腳步至今仍未停歇,不只是為了展現能征服太空的科技實力,當然也有為了月球上各種地球所沒有的自然資源,和其在太空中戰略位置等考量。月球可能會成為人類探勘宇宙的補給站,因此若誰先取得這些資源便可以在太空科技或是探索上先發制人。

但是你有想過,月球到底是誰的嗎?難道因為美國是最先插旗在月球上的國家,所以美國其實已經取得月球的主權了嗎?

其實不只有關於月球主權與使用權的問題,國際社會其實早在數十年前就就透過國際法將外太空納入國際社會的規範當中。這聽來或許有點不可思議,地球之外的領域和國際法有何關係?

事實上,若回到國際法的功能就能理解一二:國際法是用來限制、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行為,讓國家得以在一定的規範之下操作國家政策、獲取國家利益。而探勘外太空由於需要龐大資金以及技術,也只有像國家這麼龐大的組織才能達到這樣的規模,也因此才會透過國際法的規範來管理外太空的資源分配。

本篇文章將會介紹目前國際法對於外太空以及月球的規定,包括主權歸屬問題、資源開發問題、急難援救以及環境保護問題,透過簡單介紹讓大家對於外太空法能有的暸解。

外太空條約:人類太空探索的法律基石

早在 1967 年,冷戰陰影籠罩下的國際社會就意識到外太空可能成為下一個資源競爭的對象,因此各國硬是在對峙的背景中簽署了一份《外太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全稱為《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太空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並且簡單描述了一些基本規定。

這份條約提出了一些「共識」以及「原則」,當然,最重要的是這份條約將外太空定義為一個不得由任何國家主張主權進而加以佔有或是使用的區域。這項規定讓當時的美國與蘇聯不得主張其對外太空有任何主權,而這份條約也將外太空探勘定義成「為國家謀福利」的事,若造成任何損害,包括環境污染等,行為國或是發射器登記國都應該負賠償責任,並且也限制太空的使用必須要以「和平用途」、「非軍事化」為出發點。

目前這個條約仍然有效,而且全世界大部分國家都簽署批准了,可說是當前的「太空憲法」。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外太空條約等於是奠基了人類對外太空發展的原則。也就是不得主張主權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國家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和平使用並且不得佈署軍事化設備。而人類在宇宙中的太空之旅,也奠基在這樣的大原則下開始發展。

月球協定:就算先插國旗也不是你的!

在外太空條約的脈絡中,由於外太空條約廣泛的規定「外太空」但並沒有特定說明「星體」這個特定對象,也因此,在 1979 年時,聯合國大會又再通過了一份《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又稱《月球協定》),更清楚地規範了月球以及外太空中的其他所有星體的法律地位與性質。

月球協定中最重要的一項規定,就是將月球以及其他外太空星體定義成「人類共同遺產」。人類共同遺產是國際法下一個法律原則,指的是現今的人類使用資源上必須要將未來的人類世代考慮進來,因此國家或個人在開發自然資源時,不能耗盡這些資源,並且要以信託人的身份管理保育這些自然資源(許多歷史古蹟也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定的人類共同遺產,而各國同樣須以信託人的身份管理這些文物),並且不得在這些資源上主張國家主權

在這樣的規定下,無論是誰先登陸月球、或誰先在月球上建立基地、種植棉花田等活動,都不會將月球的開發權利或是主權直接劃分給該國家。也因此,無論是美國、蘇聯或中國對月球進行怎麼樣的活動,都不會改變月球的法律地位。從國際法上來看,月球與其他星體都是人類共同遺產。此外,這份條約也說明了月球只能使用於和平用途,各國都有平等權利探索月球,而監督這些活動的機關則是聯合國秘書處以及依各條約所成立的委員會。

你知道發射飛行器要跟聯合國秘書長登記嗎?其他外太空公約與協定

除了這兩個較常聽到的公約外,還有許多國際條約和外太空是有關的。

例如 1967 年的《外太空營救協定》,規定了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在發生太空危難事件時提供必須要援救協助;1971 年的《外太空責任公約》,規定了外太空飛行用具若在飛行中或返程時造成相關的損害或是環境污染時,則飛行器的登記國必須要負起所有賠償責任;1974 年的《外太空物體登記公約》,規定每個國家若要發射飛行器到外太空,都必須向聯合國秘書長登記。

然而,當今對於外太空的規定真的足夠嗎?隨著科技的發展,能往前外太空探勘的國家也越來越多,除了以國家為單位的發展外,也多了私人企業。例如美國公司 Space X 就已經提出了許多太空旅遊的方案了。面對這樣的改變,目前國際社會對於外太空的管理是否真的足夠,不禁讓人憂心。

外太空並非法律「真空」之境

法律是隨著人類活動而發展的產物,如何配合人類的活動進行適當的立法,是法律所關心的事。然而從 1970 年代後,太空探索的發展減緩,相同地外太空法制的發展也一樣滯足不前。新的太空發展像是在星體上種植作物、人類旅遊等等,會不會影響星體的生態,或是取得的科學研究報告,應該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問題,都有待國際社會取得共識一同解決。

在取得新的、更仔細的立法之前,國家在外太空中的活動仍然要遵守眼前既有的法律原則。除此之外,外太空法也與民航法脫離不了關係。目前國際民航法的規定只規定到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領空」可以行使運用主權,領空的概念簡單來說就是國家領土的向上延伸,因此國家擁有領土自然就擁有領空的主權,這也就是為什麼民航機若要飛過他國領空就必須要取得他國的同意,只有被授與同意、給予航權的情況下,一國民航機才可飛越他國的領空。

不過領空的高度究竟到哪裡呢?目前國際民航法學界仍沒有定論,有人認為是「人類科技所能飛行到達的最高界限」,也有人認為是「氧氣完全沒有的地方便是領空的界限」,然而這些說法都尚無定論,但可以確定的是,領空以外的地方才能開始稱之為「外太空」。

因此隨著人類的科技發展,國際太空法或是國際民航法要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仍然有待未來國際社會的共識。但在此之前,我們必須要知道的是外太空並非法律真空的地方,國際法仍然有規範到外太空,只是要如何落實、監督,都有賴未來有更多相關的國家實踐,我們才能歸納整理出一套最適合整個地球的法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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