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你的「所有物」,上傳孩子影像前,多考慮一下!|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2-05-24發佈

2022-11-21更新

孩子不是你的「所有物」,上傳孩子影像前,多考慮一下!|白目觀點

孩子不是你的「所有物」,上傳孩子影像前,多考慮一下!|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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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幻影集《黑鏡》曾有一集描繪母親為了「保護」孩子,而在孩子的腦中植入控制程式,並透過 IPAD 窺探孩子的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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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你的「所有物」,上傳孩子影像前,多考慮一下!|白目觀點

科幻影集《黑鏡》曾有一集描繪母親為了「保護」孩子,而在孩子的腦中植入控制程式,並透過 IPAD 窺探孩子的一切,以「保護」小孩。

而在現實世界裡,不少新手爸媽為了兼顧工作、家務事、孩子的照護時,都會選擇選購各式各樣的「兒童攝影機」,透過網路遠端的即時監看了解小孩狀況;然而隨著使用電子產品的年齡下降,相較二十年前,兒童操作電子產品、社群媒體的年紀也大幅下降;舉凡未成年人接觸抖音、跟朋友連線玩 minecraft 都是常態。

另外,為了避免照護紛爭,不管是托嬰中心、幼稚園,透過一個個攝影機取得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並透過各式應用程式常保與家屬間的「溝通順暢」也不在少數。

可是問題在於,小孩子難道都沒有自己的隱私嗎?

那些保護兒童隱私的規範

在父母(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第三人(包括政府、社群媒體平台、科技公司等三面關係的拉扯下,勢必使兒童隱私保護變得更加複雜。

從強褓時期到可以獨立使用網路工具,未成年人需要被保護的程度,還有意思自主能力(如自行決定揭露個人資訊的能力)皆有所不同。伴隨著這些差異,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提交資訊,是否開放未成年人自行對第三人揭露資訊,第三人又該如何蒐集、處理、持有未成年人的相關資訊才不會太超過,這都會成問題。

面對這些爭議,鑒於父母(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層保護者,許多規範如《兒童權利公約》雖明定:「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但是同公約也指出:各締約國應尊重兒童父母。

比較法上的例子,還有美國在2000 年問世的《兒童線上隱私權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該法規定:凡網路經營者(包括網路遊戲、廣告、需要網路定位的服務、連結性的玩具與設備)不可經由其提供的網路服務,針對未滿13歲的兒童,蒐集或使用其個人資料,並同時禁止以製作兒童為導向的動畫、視覺、聽覺的獎勵措施,誘使兒童提供個人資料。

上述禁令有個例外,除非那些針對兒童所蒐集或使用的資料,有取得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這個同意必須經過反覆且持續性確認踐,換言之:除了取得首次蒐集及使用的同意,如果改變用途或交付第三人之際,均須另外取得父母的授權。

預設父母為保護者,是否太理所當然?

首先,從新聞可知,不少父母也往往成為隱私的干預者。早在進入數位時代以前,許多父母就經常性地扮演這樣的角色──從監視、窺探日記、到翻閱手機。

再者,就算進入到網路時代,即便父母無意以「權威方式」干預兒童的隱私,但當父母在使用網路的同時,也難免有處分兒童隱私的無奈。舉例來說,市售的智慧兒童攝影機為了因應法規,都會設有隱私權條款;相關條款也都會告知蒐集個人資料的項目及類別,並通知個人資料將會被如何處理及利用。

但是同時,業者也會告知:若不同意相關條款,將無法使用該工具。這刻尷尬的是,有使用需求的是父母,然而交付出去的卻是兒童隱私。也許在這問題上,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的是:未成年人是否因為年紀就只能作為「被保護者」,進而被迫把自己的隱私自主全面讓給父母?讓渡的期間是否毫無限制?這樣的讓渡,在兒童進入成年後,是否有「事後否定」的可能性?

從上述討論可以發現,現代父母往往在保護者與干預者之間發生衝突,但政府或其他第三人乃至社會,是否又真有權力去「越俎代庖」,干涉父母(法定代理人)怎麼應對嗎?

隱私權作為個人權利,固然可以用法律或契約條款予以合理的限制,但是兒童作為法律上有獨立人格卻尚未成熟的個體,基於保護與教育兒童的立場下,父母、學校或網路平台,或許都該思考,如何伴隨兒童成長適度給予自決的機會,並適時調整相關規範及作為(如兒童達一定年紀時,可以決定是否撤回父母先前代其同意交付的特定個人資料)。

隨著科技進入人類生活的觸角越來越深,作為成年人的我們,是否能有反思的胸襟,站在孩子的角度,確認再三:自己是否永遠有權代替孩子守護一切,這將關乎我們能否在下個二十年,建構一個人們足以享有私密感的社會。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江鎬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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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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