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2018年十大憲法事件回顧

王鼎棫

2018-12-31發佈

2023-03-04更新

王鼎棫|2018年十大憲法事件回顧

王鼎棫|2018年十大憲法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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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悄悄來臨,你準備好倒數了嗎?計時完畢後,當跨年煙火在夜空中盡情射放之際,也代表新的一年即將照亮,也要對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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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2018年十大憲法事件回顧

新年悄悄來臨,你準備好倒數了嗎?計時完畢後,當跨年煙火在夜空中盡情射放之際,也代表新的一年即將照亮,也要對過去一年揮手告別。回首2018年,套句國師說的:面對各種星與宮位的交錯,得要撐起大樑、頂住壓力與期許,扛起更大的責任,有機會與大公司、大品牌合作,有海外的機緣,帶來名聲遠播的機會…。

那麼,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作為台灣好公民,我們一起來回顧2018年台灣有什麼需要回顧與關心的憲法議題吧!

十、公投比憲法大?

關鍵字:憲法最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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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制憲,我們已經設定憲法是國內最高等級的遊戲規則,在此之下運作的各式活動都不能牴觸它,除非是經由法定步驟,針對憲法修改所發動的程序。

這次的反同公投,只不過是立法原則的創制(要求放到專法),並不是修憲公投,因此有再多民意都不可以牴觸憲法要求,更別說高於憲法。

九、直接民主好驚人

關鍵字:直接民主的概念、功能與缺點

投影片3.jpg我們已經不是古希臘的年代,不可能叫全島的人一起坐下來討論議題再來決定。所以現在直接民主的運作方式,多半用「票決」,用選票決定議題的去留。

雖然我們已經有政府跟立院,但是我們怕他們都不按照我們的想法來作,為了確保人民的心聲不被遺忘,所以設計公民投票作為施政的油門或煞車閥。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公投的缺點就是它的命題太過二分法,難以決定複雜專業的事項,況且投票前的資訊溝通是否完善,也很重要;看看這次2018年的公投,就憑假新聞的流竄,就能根本性地癱瘓議題的正向凝聚。

圖片出處:中央社

八、凌駕世俗的宗教基本法?

關鍵字:宗教自由、保護義務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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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前陣子沸沸揚揚,那是因為宗教團體擔心政府過度干預,因此想要立法緩和相關管制措施。

但信仰衍生的宗教活動,不免與周遭環境產生互動,為了公益的必要,還是有空間去用法律管制宗教儀式、內部組織人事及財政管理等措施。

然而宗教基本法的草案,卻幾近捨去前述管制,諸如草案第10條規定,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固不得介入宗教教務之外,甚至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紛爭,也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甚至同草案第13條第5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國家亦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考量各種教義及衍生的組織形成,既依附世間活動,仍有後天延續發展的可能,如果完全放任自行橫衝直撞,不顧社會的既有規範,毋寧允許部分未經充分審議的規範決定其他人的生活,放任令少數具備魅力並掌握教義詮釋之人,用自身權力抑制信徒或非信徒於俗世之生活,左右其想像力之開展,壟斷極度單向的認同結構,與宗教預設啟發心靈的功能相去甚遠,想想歷史上贖罪券的殷鑑依舊不遠。

圖片出處:民報

七、GDPR上路啦!

關鍵字: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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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規,關我什麼事?

咦,我們是經貿為主的國家,跑人家家裡做生意,當然要注意呀,換句話說:

  1. GDPR是以歐盟疆界劃定管轄範圍,而非僅以歐盟公民作為規範對象;
  2. 也就是說,即使公司設立在歐盟外,如有提供歐盟境內人民商品或服務、監控歐盟境內人民(例如以cookies追蹤上網記錄),都有可能受到GDPR的規範。

更重要的,隱私權是保障我們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還有自主控制個人資料,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而GDPR既然要求企業要與消費者立足於平等的立場,好好尊重消費者對資料的隱私掌控,為了自己、為了別人我們都應該好好注意相關發展。

圖片出處:科技新報

六、流浪法庭三十二年!

關鍵字: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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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幾個32年?

為了保障不要在有下一個這樣的悲劇,我們不斷修改訴訟程序的正當性。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算我們要求刑事訴訟程序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這樣的東西,也就是判決確定前不能說被告有罪,更別說透過刑求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還是有卸任高官高談闊論表示:「(面對蘇建和案)到現在為止,也不敢說是冤案,只是因為證據呈現了沒辦法證明是他們做的。」

圖片出處:中時電子報

五、原民議員拒依法宣誓!

關鍵字:原民律法與漢人法律的衝突,多元文化保障、憲法增修條文

投影片7.jpg中國時報表示:「第三屆台南市議會25日舉行議員宣誓就職典禮暨議長副議長選舉,平地原住民議員當選人穎艾達利在宣誓就職時,不僅背對主席台,還拿出自備的誓詞,以阿美族宣讀,甚至也拒絕在官方的誓詞上簽名,被監誓人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認定未完成宣誓,也喪失選舉正副議長的資格。」

宣誓條例第5條規定: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因此穎艾達利議員的動作,引發了是否完成宣誓的爭議。不過爭議的背後,讓我們思考到兩件事:

  • 宣誓向特定肖像為之,而不是向民意正當性來源的選民來作,意義何在?
  • 原住民律法長期受到漢人制度的壓迫,今天在表彰自由多元的議會現場,不顧原住民族對於政治的想像,依舊強迫原住民族議員向這樣的漢化象徵宣誓,是否合乎憲法增修條文尊重原住民多元文化的精神?

圖片出處:中時電子報

四、同性婚姻受挫公投路!

關鍵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

投影片8.jpg 簡言之,「同性婚姻之專法設計」,將是下一個戰場。因為這「專法設計」,既是人為,亦將隨政治力的運作而有所擺動,因此如何凝聚社會力量,監督這股「擺動的力量」,令其依循同性戀者的需求來刻劃法令,也是這場戰役之後,值得持續關心的。

簡言之,未來將需要你我繼續參與「社會運動」,來爭取權益。這點不外乎,重回街頭給予立法者讓步誘因,要讓後者知道「不讓步將承受的損失」——也就是選票。此外,更別忘訴諸其他文化的認同,再好的法令,若沒有文化支撐,亦屬枉然。

然而對照歷史教訓,比起互相謾罵,人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與其他非裔民權領袖最大的不同,在於他並不強調黑人與白人間之差異,毋寧更喜援引當時美國白人菁英的傳統價值,例如個人自由與社區責任的關係,來號召多數族群來支持強化民權運動;今昔對照,有關同性婚姻可茲呼應支持的價值,就連大法官自己也說,若經法律正式承認,即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未來穩定社會的基礎,可見一斑。

圖片出處:BBC中文網

三、轉型正義路遙遙?

關鍵字:實質法治國與轉型正義

投影片9.jpg全聯中元節廣告事件,也許是臺灣轉型正義發展的縮影。冷漠者眾,少數關注者的期盼越深,被操弄的傷害也越深,而加害者依舊神隱。前陣子,全聯藉由一則廣告,似有若無地影射白色恐怖事件,雖打破大眾對歷史事件的冷漠,引發關注,然而該廣告正式在市場上流通的時間,還不到一日就被宣告下架。

這個只要些微論及當權者不是,就會迅速被「宣告死亡」、被「噤聲」的動作,不正是過往白色恐怖最鮮明的重現?

轉型正義,用最素樸的方式理解就是弭平過往的威權痕跡,消除現存的集體傷害,向未來建立正常的國家;回首從前,盡一切努力,修復該有的社會秩序,拾起原本就該做的事。

俗話說,誰掌握了過去,就控制了現在。在探索過程中,還是要注意「後設真相」的疑慮,也就是俗稱的「先畫靶再射箭」。因為真相的建構,除了來自片段線索的拼湊,更需植基於多元價值的公眾參與程序,共同形成事實的詮釋。同時,如果這樣的詮釋,變成當今執政者整肅異己的單一敘事,那麼受害者的苦難,加害者的暴政,就恐無真相大白的一天了,戒之慎之。

也許我們對轉型正義的堅持不夠強悍,讓有心人士能當作操作關注的工具,且隨意棄之如鄙屣。也許是台灣人期盼轉型正義,期盼國家正常化太久了,任何促成往前邁進的小恩小惠,甚或只是虛情假意,都能捧在手上如此歡喜。

二、假新聞該不該管制?

關鍵字:新聞自由與比例原則

投影片10.jpg所謂「新聞自由」,大法官曾在釋字第689號指出:為確保媒體提供多元的新聞資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還有社會議題的公共監督,維持民主社會的正常發展,應該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一個不受恣意干擾的報導空間。

從目的來看,固然「處罰假新聞」是一番美意,想讓假新聞的被害人免於身心的不當傷害,或不讓社會氛圍陷於錯誤資訊的爭執或恐慌。尤其當報導侵犯了隱私或名譽,馬上發動處罰,使被害人不用獨自面對冗長又複雜的訴訟程序求償,這樣不是很好嗎?

然而,為了讓行為人甘心對假新聞負責,一般強調處罰行為人之前,必須確認他是出於故意或不小心,才造成錯誤行為。可是,在資訊爆炸的今日,要如何證明行為人一開始就能意識到假新聞的存在,並在自由意志下到處散布,而非從小到大的學習認知造成判斷錯誤,導致假新聞流傳?如此困難的判定,會讓成罪與否的界線非常曖昧,可能讓許多正常言論也被迫面對輕率受罰的窘境。

其次,正因為處罰判定的方法困難,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各式意見被封殺。固然「重額罰鍰或關三天」之類的處罰,對市井小民有不小的嚇阻作用,卻也自動對行為人貼上「謠言製造機」的標籤,對於個人的社會名聲,是不小的傷害,更會讓人不禁害怕:就算是不是謠言,若讓自己的非主流見解被大眾放大檢視,可能一樣吃到苦果如上,而逐漸怯於發表。久而久之,少數意見的影響力就會逐漸凋零,留下的主流想法繼續壟斷言論市場。

總之,去除不實資訊有其必要,卻也別讓草率的懲罰過度壓抑新聞自由的發展,如何折衷協調需要更多的關注與討論,而不是氣頭上的意氣之爭。

圖片出處:產經新聞

一、2020年以後還有憲法嗎?

關鍵字:中華民國及其憲法

投影片11.jpg未來如同奇異博士所觀察,有無數種的可能組合,我也希望這標題是杞人憂天。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指出:「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所以這個問號,再用其他問號跟大家一起推論看看。

  • 中國是不是只有名目性憲法?
  • 地方選舉後,是否再次加速從經貿上向中國靠攏?
  • 中國是否能藉靠攏之後的經貿力量,多方控制人民來往互動,並影響2020年的投票趨勢?
  • 2020的投票趨勢若繼續親中,比現行制度更加開放,是否會加速經貿以外的領域靠攏中國?
  • 等到經貿、文化各方面的整併完成,兩岸和平協議是否指日可待?
  • 和平協議的簽訂,是否包含臺灣整併於中國法秩序下?
  • 中國法秩序下的「憲法」是我們想像中的憲法嗎?

此外,也許有人會說趕緊承認九二共識,會不會好一點?

支持九二共識的人認為,除了可以發大財外,正因中國與臺灣互相允許一中各表,可以讓雙方的邦交國,有空間承認其各自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保留臺灣的外交空間;反之,若不採九二共識,隨著中共壓力逼近,一中原則會讓許多國家被迫選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代表一中的合法政府,讓我們外交休克。

不過,就算採取了九二共識,中共逼近的壓力就會自動消失嗎?站在「一中框架」下,另配合國際政治西瓜只偎大邊的局勢來看,最終是否還是會把臺灣鎖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本的一中框架呢?

正是我們這幾十年來的主流思考,把兩岸關係「簡化」成「一個中國」,甚至樂於「一中各表」,才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有更多不必要的遐想,並因中國崛起的勢力,外國政府陸續向北京靠攏,一個個棄臺灣而去;若堅持下去,臺灣的領土與人民勢必萎縮於這樣的僵化框架之中,只會產出更多被迫認祖國的人們。

不主動聲張一個中國及其附庸的九二共識,逐漸讓國際認知到臺灣的主體性與一個國家的形象,這樣的作法也許短期波折不斷,但放眼島內人民長遠的當家自主,或許是更需要的方向也不一定。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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