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2-01-18發佈
2023-02-18更新
不可能告贏還告?外交部狀告尼加拉瓜的真相| 白目觀點
2021年底尼加拉瓜與我國斷交,隨即與中國建交。尼宣稱與「中國」復交後,因為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於是,把尼國 …
不可能告贏還告?外交部狀告尼加拉瓜的真相| 白目觀點
2021年底尼加拉瓜與我國斷交,隨即與中國建交。尼宣稱與「中國」復交後,因為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於是,把尼國聲稱打算把台灣的外交財產移轉給中國,這也是「一個中國」的框架下必然發生的難題。
有鑑於失去外交財產(如雙橡園)之歷史,在得知尼國可能扣押我國相關財產後,我國外交部原先已將外交財產象徵性賣給天主教會馬納瓜總教區,但尼國仍然認為我國行為違法,扣押我國賣出的館舍建物,欲將這些財產移轉給中國政府。
此舉也讓我國外交部氣得跳腳,隨後發布聲明譴責尼加拉瓜獨裁政權不法動用國家權力,干擾、侵占我國合法轉移外交財產,並要求尼國改正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否則將尋求國際訴訟,維護我國外交財產。
透過行為法律經濟分析的觀點,本文認為:外交部提出訴訟,雖然勝訴的期待可能比較不高,但仍然可能為二國的和解、協商帶來機會。提出訴訟的原因不必然是為了「勝訴」,而是提訟的過程會促進原、被告雙方的互動,而這樣的互動也有助於解決紛爭。
為什麼有人認為這是場無意義的訴訟?
無意義的訴訟指的是,原被告雙方都知道這個訴訟的結果將有很低的機率對原告有利,換句話說,即原告勝訴的機率很低(註一)。
外交部的作法 為何被認作是無意義呢?因為它這次走了一條不同的路,有意跳脫一個中國的框架,指出尼國行為違反國際法,為了維護外交財產欲提出國際訴訟。也在聲明中刻意指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與極權中國互不隸屬,中國共產黨政權從來沒有一天統治過台灣,因此雙方外交財產互不繼承。
這樣鮮明的聲明即引來不少評論,論者指出:外交部跟本沒有地方可以提出訴訟,這樣的訴訟是要在尼國提?第三國提?而且以台灣特殊的國際地位而言,也很難在國際司法場域內起訴;而且就算能提,勝算也很低,幾乎不可能把財產討回來。
因此,外交部的手法正是「無意義的訴訟」;聲明如同紙老虎一般,空有聲勢並不可行。
確實,若單純從訴訟角度觀察,尼國為了確保與中國的關係順利發展,可能會讓我國在該國起訴時遭遇重重困難,舉例來說尼國法院可能就會認定我國沒有代表權、沒有起訴資格(當事人適格),或我國並非維也納外交公約締約國,更別提財產的實質歸屬問題。
沒意義的訴訟,比你想得更有用
為何明知勝訴機率很低,仍有許多人提出訴訟?這樣的行為讓傳統經濟學家不解,因為從「人是理性」的假設上來看,決策前,人們都會好好思考成本效益;所以通常都是在有高勝訴機率下,原告才會提出訴訟,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然而對於無意義的訴訟,原告明知勝訴機率低卻堅持提告這又是為什麼呢?
行為法律經濟學派學者,則提出另一個觀點認為:其實無意義的訴訟,並非真的完全沒有意義,因為原告縱使知道自己勝訴的機率很低 ,也會積極地想要透過訴訟的方式達成自己的目的;而被告縱使知道自己不太可能會輸,也會選擇迴避訴訟,努力達成調解。這樣一來一往之下,其實這類無意義的訴訟往往可以達成有利於原告的和解(註二)。
而在原告更願意選擇起訴、被告更願意透過和解解決紛爭的前提下,也讓原告在「無意義的訴訟」中,掌握了「起訴與否」的主動權力──被告這時若想要和解,原告就能趁勢要求更多有利於自己的結果,被告為了阻止原告提出訴訟也只好配合讓利。
這樣等於透過訴訟,讓原告在和解過程中,掌握更多協商權力,話語權多了起來。
當然,如果原告要求的讓利大過被告所能忍受的範圍,那麼原告就會面臨無法勝訴、也無法成功協商的雙重破局情勢。
附帶一提,原告為何會那麼積極起訴?原因就在會高估自己勝訴的機率。縱使勝訴的可能性只有10-30%之間,但因都不提訴,就會完全損失自己的財產或利益,也讓原告主觀認為有起訴好過於不提訟或是和解的情況,在這類情況下原告其實會偏好尋求風險(風險高的行為,利益就會高)。
而被告的情況也是類似,在無意義的訴訟中,被告會高估敗訴的可能性,因此就會轉為規避風險的行為。換句話說,被告會盡量選擇跳過訴訟的方式,來協調和解。
這樣的結論,或許與一般人所想像的狀況不同,但學者指出:個人在做決策時本來就不可能完全理性,因此10%的勝訴可能性,對於原告而言可能就是最後一擲的機會,也讓原告會把這10%的勝訴機率當作是30%來努力。
簡言之,原告的「動機或是情緒」,會讓其主觀上誤判客觀機率的價值,而高估了勝訴的可能性(註三)。
而正因「情緒動機」或是「認知上的不同」,我們評估客觀事實的觀察就會被影響。其他類似說法,如「敏感度銳減原理」所說──人們對於每件事的反應,是對一開始與最後結束的結果最為敏感,而對中間的數值差異則較為無感。
舉例來說,一盞燈從暗到明的那一刻會最受人注意,但中間亮度的差別就可能沒人留心(註四)。對應無意義訴訟中的原告,則因可能有一絲機會可以取回損失的物品,也就願意投注更多心力在看似微小的機會上。
外交部心中的訴訟政治
本文認為,外交部提起訴訟的決定並沒有想像中糟,反而可能促成有利於我國的協商。提起訴訟的目的除了是取回我國財產及館舍外,訴訟本身也可以作為政策手段。
透過上述實證研究指出,在無意義的訴訟當中,當事人之間考量的,未必是一般當事人在意的輸贏,其實光譜中間仍存有許多紛爭和解的可能性。原告會放大勝訴可能性,被告會有規避訴訟的傾向,也給了原告有較大的話語權,得以進行談判。
因此,我國外交部只要能找到適當場域提起訴訟,便可能達到這樣的政策目的,這樣的場域可能是尼國國內法院、又或者是找仲裁人等等。外交部的訴訟策略不必在有「高勝訴可能性」的前提下,才能提出訴訟,只要確保起訴有可能促進和解協商的可能性即可。 而這樣策略性的思考,也便於我國外交部可以根據情勢變化保留一定的彈性。
總而言之,無意義的訴訟與一般訴訟不同,一般訴訟在原告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後,認為勝訴機率高而提出訴訟,但提出訴訟後則可能為了避免有更多的損失而更容易在被告提出和解方案時妥協。但在無意義的訴訟中,結果則是相反,因為原告將會高估勝訴可能性,而更願意繼續訴訟(註五)。
因此,外交部對尼國提出返還外交財產的訴訟,因為勝訴機率不高固然可以被歸類為無意義的訴訟,但因為尼國身為被告可能會厭惡訴訟作為解決方法,也就可能會願意與我國進行協商或是和解。這也讓訴訟作為政策工具有其操作空間,且理論上的結果也對我國有利。
但必須注意的是,我國外交部於和解的過程中,也不能踩到尼國的停損點;若超過尼國可接受的範圍,雙方和解則可能告吹,而導致雙方都無法拿到利益的僵局。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李濬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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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無意義的訴訟與一般訴訟不同,因為一般訴訟是原告透過成本效益分析之後,認為有高勝訴機率的可能性,才會提出。無意義的訴訟,Frivolous suit一般而言學者通說為「顯無勝訴可能之訴訟」; Charles M. Yablon, 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Frivolous Case: An Essay on Probability and Rule 11, UCLA Law Review 1996 44.
註二:Chris Guthrie, Framing Frivolous Litigation: A Psychological Theo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2020 67(1).
註三:Jennifer Gerarda Brown, The Role of Hope in Negotiation, UCLA Law Review 1997 44
註四:Richard P Larrick, Motivational Factors in Decision Theories: The Role of Self-Protection, Psychology Bulletin 1993 113
註五:Daniel Kahneman & Amos Tversky,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Econometrica 1979 47.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