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2-01-10發佈
2022-11-21更新
選舉必逢賭盤!到底是誰開的? |白目觀點
每到選舉期間,總會有「地下賭盤看好OO候選人」的新聞,有人把原因歸咎於台灣人「愛賭」,不過光是台灣的資金是否就 …
選舉必逢賭盤!到底是誰開的? |白目觀點
每到選舉期間,總會有「地下賭盤看好OO候選人」的新聞,有人把原因歸咎於台灣人「愛賭」,不過光是台灣的資金是否就能成就這樣數以百計的「賭盤」?台灣的博奕產業到底進展又到什麼地步呢?又是怎樣的生態系呢?而這都得從一個機房被發現開始看起(註一)。
隱身人群中的線上博奕帝國
當時,台南地檢署在在臺南、高雄地區查獲洗錢、賭博機房(隸屬菲律賓網路賭博集團「意彩公司」)時,也在現場發現管理人有僱用大陸地區人士擔任員工;循線發現,陸籍人士林文毓、高宜豪是透過奕智博集團以進行商務履約之名義申請入境。
說起奕智博公司,在2019年報導者的調查報導中,奕智博公司當時就高喊推動線上博弈產業合法化;後續在另篇追蹤報導中,則是被控涉及「洗錢代工」。
奕智博集團是間怎樣的公司呢?從已經揭露的判決資料可以知道,這個集團是由綽號老莊的莊鴻飛,先後以自己或他人做為登記負責人,創立了包括薩摩亞商奕智博公司等七間公司──而老莊則作為7間公司實際負責人。
這七間公司除了有各自的登記名義外,主要營業項目是提供欲前來臺灣地區設置機房的外籍或中國大陸地區客戶設置據點;既然要設置據點,除了錢以外,人也是重要的項目,所以公司所經營的業務還包括:「協助引進外籍或中國大陸地區人力服務事項」。
竟然是靠立法院,讓對岸人士來臺灣?
按照目前的相關法規,中國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必須申請入台證,也必須繳納相關文件;而不同的身分來台,也有不同的停留期間限制跟提前申請條件。
以商務活動交流來說,基於演講、商務研習、履約所需提供的文件均有所不同;而本於「專業人士」(註二)、文教人士、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大眾傳播人士等身分,來台的「總停留時間」也都有所不同。不過不管規定如何,「確實有來台」,才有提交文件申請來台的必要性。
以營業內容來看,奕智博公司在自己的本身經營上,其實並沒有與大陸地區公司或人民進行商務履約的需求;但正因為「客戶」有需求,奕智博公司就會協助將要來臺的對岸人士分配到特定的大陸地區公司名下,並偽造有與相關公司進行商務交流的必要性,開始製造假文件。
內容除了像是製作假的商務履約服務、交流計畫,製作大陸地區人民在職證明以外,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學經歷與申請目的不符時,也會在大陸人士來台-商務交流申請資料的教育程度」、「職業職稱」中填載虛偽不實的學歷與職稱;等到相關文件一應俱全後,並連同相關假邀請函、委託書、團體名冊等,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來台申請的主管機關,除了移民署 以外還會有不同的審查單位,像是法律專業人士是由法務部審查。而奕智博公司透過上開文件讓承辦政府機關(包括經濟部工業局、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的公務員,誤認奕智博集團所屬公司之申請案符合資格,進而審核通過,並由移民署核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許可證。
重點來了,如果遇到客戶有「急件」 ,便會聯繫任職立法院總務處的林耀庭現身向主管機關陳情。
在104年到109年總計共五年的時間裡,當有意來台灣設置據點的客戶,有引進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的需求時,奕智博公司就會以每件收費新台幣18,000元至138,000元不等的條件,向這些客戶收費。
橫跨兩岸多地的賭博帝國,真的只搞賭博?
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或許會覺得這些只會出現在影視情節之中,「跨國賭博帝國」離自己很遠。
事實上,許多被逮捕的被告,他們工作的地點可能都隱身於熱門地段的辦公大樓之內,甚或在外觀上都冠上科技或資訊公司之名義;而「上班」的員工,許多也僅是「文字客服人員」,在面試時被告知「網站是給大陸人賭的沒問題」。
然而,當賭博或是圖利聚眾賭博活動(多數僅會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的),與「金流」、「人流」、「中國」扯上關係時,一切又非如此地「沒有問題」。
上述涉及「人流」的博奕集團人士先前均遭臺南地方法院認定涉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被處以1年7月到4年10月的有期徒刑。其中包括相關行政人員與旅行社員工(部分情節較輕者 有被宣告緩刑),而任職於立法院的林耀庭也被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
也許這個博奕小故事,是要提醒人們跟執政當局,當「資金」與「人」和中國有關係時就不得不小心為上,而執政當局就此是否有盡心把關,都是在我們知道後都要撐開雙眼用力看的。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江鎬佑)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97號
註二:所謂專業人士除了像是經貿、文化、法律等,甚或是宗教都在「專業人士之列」,作為一個屢屢迫害宗教自由的國度卻可以此為緣由來台不免啟人疑竇。
註三:至於如何陳情、有何特定立委介入則不得而知。從相關判決只看的到林耀庭曾參與奕智博集團所屬公司處理有關簽證的會議,公務電腦中亦有擷取出被告林耀庭請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協助奕智博集團所屬眾悅公司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信件。
註四:截稿前上訴審(111年上訴字第60號)判決主文尚未於司法院公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