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2-03-21發佈
2023-02-18更新
小孩子才作選擇,我全都要──公務員可以兼職嗎?|白目觀點
中華民國警察石明謹,人稱左杯 aka 足球球評,因過去曾在未經服務機關許可的情況下,擔任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及 …
小孩子才作選擇,我全都要──公務員可以兼職嗎?|白目觀點
中華民國警察石明謹,人稱左杯 aka 足球球評,因過去曾在未經服務機關許可的情況下,擔任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及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且有受領車馬費、出席費及交通費,近日遭懲戒法院認定有違反公務員兼任業務、職務之情形,面臨降級並罰款的結果。
透過判決說明,可以發現整起事件,主要是圍繞在公務員服務法中「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的相關規定(註一)。
也許你也和我一樣,一時無法理解警察公餘之際,為何不能擔任球評?但沒關係,這個謎團我們先把它放到一旁,現在先跟著我們一起先來了解一下,如果公務員想要斜槓,法律到底准不准?
拒絕斜槓的公務員服務法?
依照現行的《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原則上是不可以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的,「公職」當然包括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等職務;而「業務」的定義就較為複雜了。
經主管機關彙整過往認定,認為所 謂「業務」應該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事務(註二)。
如此看來,公務員的斜槓之路大致是被阻斷了。不過,既然法規說的是原則,當然也就會有例外,只要公務員做的不是前面提到的公職或業務,自然就不會違反規定。
因為「業務」的定義看起來還是很模糊,過去主管機關也曾針對公務員兼職的個案,提出不少解釋。其中,像是公務員可以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註三)、可以在公餘時間得偶而擔任打零工店員(註四)等。
法院在這次的案件中,也是採取同樣的標準,認為左杯長期在同一家電視台擔任球評,次數頻繁且反覆為之,性質上應該屬於業務行為。
至於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的部分,法院表示,雖然足球協會並非營利為目的的團體,但依照規定,左杯在擔任委員前,仍然要取得服務機關的「許可」才可以。因此,最終還是認為左杯的行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
遲來好多步的修正草案
針對公務員的兼職行為,其實歷年來爭論的案件很多,包括台大醫院醫師林氏璧因身兼部落客被記過、東京奧運奪得金牌的羽球男雙李洋、王齊麟的代言風波等,雖然黃金男雙的案例最後是由財政部以個案的方式放行,但這顯然不是長久之計。
因此,2021年底,考試院也針對《公務員服務法》提出了修正草案(註五),重新檢討公務員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雖然修法還沒有正式通過,但也可以一窺未來公務員兼職規定的發展方向。
修正過後,《公務員服務法》態度變軟了;換句話說,對於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務部分,將由現行法的「許可制」修正為「同意制」──即如果修法通過,公務員的兼職行為,只要事後徵得機關同意就可以了。
針對未支領報酬的兼職,修正草案也特別明訂,在不影響公務員本身工作的情況下,甚至不需要經過服務機關同意。
但在這樣的情況下,所稱「報酬」指的是什麼,就變得十分關鍵。
考試院事先也預想到這一點,特別在《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的修正說明表示,「報酬」是指兼職行為所獲得之常態性或一次性給付,例如通告費等,但如果是從事兼職行為所應該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交通費、實報實銷之住宿費、餐費等,則不屬於報酬。
雖然考試院提供了初步的判斷基準,但報酬與否應該不是單純以名稱可以認定的,而是必須考量公務員所收取利益的實質內容,像是車馬費,到底是交通費還是一般報酬,可能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解釋方式。
公務員的斜槓人生正要起飛…嗎?
單以前面的修正草案來看,也許公務員兼職的機會放寬了,但是法律還是給予服務機關一定程度的監督權;畢竟法規還是希望公務員維持「一人一職」的原則,以便公務員專心公務為人民服務,避免兼職影響原本職務進行。
但除了法條文字的調整外,主管機關也許應盡量減少,用函釋個案式地決定開放與否,像是銓敘部曾以函釋表示:公務員得兼任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註六),但如果公務員下班後開直播接受觀眾抖內呢?同樣是拿錢,是不是也可以開放?
而這樣遇到個案才逐一認定的方式,將永遠無法追上時代變化,所以對於法律構成要件的設計,也該要藉由這次修法同步釐清,像是「未影響本職工作」應該如何認定、「兼職報酬」的判斷基準、甚至是可兼職的類型、時間等都應盡量具體明確寫下來。
這樣除了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外,也可以避免事發後因為認知不同、導致紛爭不減反增。如此一來,公務員的斜槓之路才能算是真正開啟,公務員再也不用擔心:長官說可以就是合法兼職,看你不爽就直接違法受罰的窘境。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劉時宇)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一:但懲戒法院實際是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規定,進而作成降級及罰款的處分。
註二: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註三:銓敘部76年2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函。
註四:銓敘部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函。
註五:《公務員服務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完整版,請參考試院網站。
註六: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