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2-04-11發佈
2022-11-21更新
堅實的初選,才可以擺脫西瓜跟西瓜籽|白目觀點
日前屏東縣縣長剛完成初選,選前因為戰情激烈,相關新聞話題也不斷。 考量民進黨做為目前台灣最大的執政黨,除了看看 …
堅實的初選,才可以擺脫西瓜跟西瓜籽|白目觀點
日前屏東縣縣長剛完成初選,選前因為戰情激烈,相關新聞話題也不斷。
考量民進黨做為目前台灣最大的執政黨,除了看看新聞以外,即便不是黨員,人民也應當監督這個黨在「搞啥」,否則難保除了西瓜,人們還要被迫接受西瓜籽。
誰能代表民進黨出線選縣市長?
目前民進黨內公職候選人的產出機制,是依照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為原則性規範。
以直轄市及縣市長公職候選人為例,辦理的黨內機構為民進黨中央黨部,該條例除了規範辦理機構外,也規範了相關候選人所需要的積極條件(如:加入時間達兩年、應繳交公職人員分擔金、提名公職人員競選補貼費用以及中 央常務執行委員會決議之應繳款項)、負面條件(如:不得有表列的犯罪前科、雙重國籍)。
按照該條例第 3 條、第 9 條規定,前開公職候選人,由中央黨部先以溝通協調方式產生提名人選,無法達成協議時,再依據民調辦理初選。這個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算是黨內規範的一般性規定,針對每次的選舉民進黨都會透過「提名特別條例」。
以今年來說,民主進步黨就制定了《2022年直轄市長暨縣市長提名特別條例》,分別對於直轄市及非直轄市有不同的規範。
以直轄市來說,就直轄市市長之提名候選人,由主席 依徵召辦法提名;非直轄市部分,則規定執政任期尚未屆免,由主席提名後,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下稱中執會)通過後徵召。如果是非民進黨執政縣市,其縣市長提名候選人,經徵詢、協調後,產生單一適當人選,由主席提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後徵召;如果是任期二屆屆滿的縣市,其縣市長提名候選人,回歸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 9 條規定辦理提名初選。
聽到「徵召辦法」,也許你會覺得有一套嚴謹的制度規範,但不論是過往或是時至今年特別條例,都僅有泛泛的近十條規範;主要的規範大抵是「成立選對會」→「選任召集人及成員」→「選對會徵詢、協調提名人選」。
如果仔細思考會發現,目前的徵召辦法不僅關於選對會的組成、組成人數及資格並不明確,對於所要徵詢、協調提名人選的客觀條件為何亦不清楚。
綜觀辦法中關於人選資格,僅要求選對會在找人的時候,「應以勝選、為黨舉才、為國選賢與能為原則,就人選之操守能力、價值信念,爭取民眾認同,強化民眾對本黨信任,作選舉整體條件評估」,然而可以符合前面《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之積極及消極要件者大有人在,但是特定選區裡誰應當被徵詢、協調誰、徵召誰,誰算是在這個「池子」裡的人?
此外關於初選的細節技術規則也付之闕如,所以在今年屏東縣長初選,更引發選對會成員是否可以支持特定候選人或合照等規定爭議。另外,當「有意願者」眾,雖然結論上尚可以依照「初選」比輸贏,但是反過來說可以透過初選來決定,為何還要先經過「徵詢」、「協調」?
民進黨初選的歷史
目前民進黨的初選方式,不少是透過「民意調查」,而民意調查的方式是以該黨公布的《第一、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進行。然而翻開民進黨的歷史並非一開始就是以這樣的方式進行,主要可以分成四個時期。
在第一個時期(1989-1993年),除了共識協調外,候選人的產生是透過黨員投票,但因為曾有「人頭黨員」爭議,所以在第二個時期(1994-1996年)後改為二階段初選,前階段是以「幹部評鑑、黨員投票」,會在前階段加入幹部評鑑機制是為了解決黨員投票的人頭黨員問題(後階段則是以公民投票方式進行)。
第三個時期(1997-2009)則是引入民意調查的方式,在1997年立委選舉在分區立委中先是以黨員投票及民意調查各佔50%,不分區立委採取黨員投票的方式進行,而到2008年亦曾有採取「排藍民調」之過濾式民調機制(註)。第四時期(2010迄今)則是所謂的全民調方式。
回顧民進黨的初選歷史,不難發現:人選產生的機制,從黨自辦選舉,到外包進行民調;且若干公職(如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從黨員直選,變為黨員的間接民主(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名額、名單及排序由提名委員會提出,由黨代表所投出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出席決議)。
這樣做的話,正面來看,是在黨內直接面對社會;但反面來說,也使得政黨作為政策理念象徵,及後續黨內民意的影響效力逐漸下降。
黨內初選從來不是「政黨家務事」
對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才會規定:政黨辦理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也要適用選罷法中關於賄選等之規定。
作為一個要出線的政治人物,擁有其政治魅力是必須,然而在充斥著「化妝師」的政治舞台,要選民如何可以「識破」一個又一個出線的政治人物實在有其難度。
健全初選機制的意義,就是要讓候選人彼此攻訐、互相檢討,藉此讓選民可以獲得更多資訊跟判斷基礎,達到「選賢與能」的目的。
長遠來看,各政黨的政治領袖在每次選舉時總是醉心於「合縱連橫」,但是這幾年的政治情況,恰恰顯現這些短線的操作顯然「弊大於利、短多長空」。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江鎬佑)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吳安蕙,台灣區域民意代表提名機制研究頁18-19,2018,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碩士論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