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2-05-18發佈
2022-11-21更新
公廣集團為何一直出包?跟公視董事很難改選有關係?|白目觀點
近期公共電視相關議題又爬上新聞版面了。咦,為什麼我會說「又」呢?畢竟公視的董、監事人選長期被政黨視為政治戰場。 …
公廣集團為何一直出包?跟公視董事很難改選有關係?|白目觀點
近期公共電視相關議題又爬上新聞版面了。咦,為什麼我會說「又」呢?畢竟公視的董、監事人選長期被政黨視為政治戰場。近日,如媒體報導,華視新聞接連嚴重出錯,導致公廣集團董事長陳郁秀及華視代理總經理陳雅琳請辭;文化部長指出,華視內控問題原因出自公視董監事無法順利改選。之後針對提名董事,董、監事審查會又以台大歷史系教授陳翠蓮因研究二二八、撕裂族群為由,認定不適任,引發譁然。
到底公視董監事選舉,為何那麼複雜?這池水到底有多深?就讓我們從公視與公廣集團的歷史談起。
公共電視和一般電視台有什麼不同?
台灣的公視,就像英國的 BBC、日本的 NHK,這些電視台都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為了服務社會大眾,進而播放有關藝文、知識性或社會議題的節目,希望促進民眾參與公共政策的意識,而由政府編列預算或由公共基金提供資金成立,這樣的媒體則稱之「公共廣播(Public Broadcasting)」。
1980 年代,時任行政院長的孫運璿 首先提出在三家無線電視台外另設立公共電視的構想。1982 年,新聞局經行政院指示,成立「公共電視節目製作機構」;1984年,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新聞局公共電視節目製播小組編組要點》,並由新聞局國內新聞處成立「公共電視節目製播小組」,向三家無線電視台徵用時段,配合國家政策與教育的需要,負責製作並刊播沒有廣告的社教性節目。
當年第一個開播的節目是兒童教育節目「大家來讀三字經」。
轉眼時間來到 1991 年,行政院核定《公共電視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公共電視臺籌備委員會」,並委託專家學者研擬《公共電視法》草案。1993 年《公共電視法》送至立法院審議,最終在 1997 年完成三讀。
該法第 1 條立法宗旨就載明設立公視的使命:「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1998 年,「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正式成立,公視並於同日開播。
公視創立之際的經費來源,依《公共電視法》規定,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成立基金,之後逐年遞減,其餘不足經費由公視自行籌募。但這樣的資金縮減讓公視很難運作,因此《公共電視法》在 2001 年修正,改由每年政府固定編列預算 9 億元給公視。
應留意的是 ,公共電視和「官媒」公營媒體不一樣喔。
後者是直接或間接由國家控制的媒體,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政令宣導,例如中國的中央廣播電視台(央視)、或台灣的中央社;但公共電視則是獨立經營,不應該受到國家的干預。如我國的《公共電視法》第11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同理,人事的遴選制度也差很多,如公視的董事是由各政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選任、而中央社的董事則是由行政院長遴聘。
公廣集團的成立
在 1990 年代以前,台灣電視台只有「老三台」──臺灣電視公司(台視)、中國電視公司(中視)和中華電視公司(華視)且電視台形式上雖是民營企業,但背後其實都有黨國色彩。台視主要是由台灣省政府掌控多數股權、中視由國民黨掌控、華視則由國防部和教育部掌控。
解嚴後,為追求媒體能夠確實體現「第四權」的精神,因此民間開始出現「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訴求。
2003 年,立法院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廣電相關法規(合稱「廣電三法」),要求政府、政黨、黨務、政務與選任公職人員等,不得投資廣播與電視事業(如《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規定);而已投資的政府及政黨,則必須在修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退出。
因此,除了國民黨出脫中視和中國廣播公司股份一事,頗受政治界關注外,政府持有的台視和華視又該何去何從,也被不少學者及相關團體關切──不少人開始倡議「電視台公共化」。
於是 2006 年,立法院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決定把「台視民營化、華視公共化」,也就將台視的官股售出、華視的民股買回,並讓公視與華視共同在 2006 年 7 月組成「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公廣集團),由公視基金會擔任最高決策單位。
當公共電視人事成為政治戰場
2007年7月,國民黨立委因不滿公視節目內容的政治傾向,以績效為由,凍結新聞局補助公視隔年下半年共 4.5 億元的預算,使公視將因經費不足而影響正常營運。
在此之後,立法院也多次要求公視製作的節目,必須先經新聞局的審核,才能動用預算,引起不少輿論反彈。
2007年10月20日,公視第三屆董監事屆滿任期。依照當時的《公共電視法》,董事會是由董事 11 至 15 人組織,並由立法院推舉 11 至 13 名的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再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經 3/4 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而當時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則依法按照政黨比例,由國民黨與民進黨各推派 5 人以及親民黨、無黨團結聯盟、台灣團結聯盟各推派 1 人,共 13 人組成。
最後,審查委員會通過第四屆董事 11 名及監事 3 名,任期自 2007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0年 12 月 3 日止。後來因有兩位董事辭職,2008年重返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就在該年 10 月,由新聞局增補 6 名董事,將公視董事補至法定上限 15 人。
這裡其實有個小插曲,當時《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規定,董事人數是 11 至 15 人,而第 19 條則規定,如果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 1/3 時,應補聘;所以當時兩位董事辭任後,剩九位董事,是否確實符合缺額超過 1/3 的要件(總額要以 15 人算,還是 11 人算),即有爭議。
2009年6月,國民黨又以國會優勢修改《公共電視法》,將董事名額增至 17 至 21 人、並在7月再依新法增補 8 位董事;如此,導致2007年年底上任的第四屆董事僅剩7位,新任董事即以人數優勢,撤換董事長、選任新任董事長。
不過修法後選任新董事的程序是有爭議的:因為董、監事的審查委員會是按政黨比例組成,但當時新聞局只通知國民黨提名新的審查委員名單,卻未通知民進黨更新委員名單,導致民進黨並未調整出席的審查委員,監察院因此糾正新聞局,認為「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
因此,新舊派董事開始打起了法律戰:原董事長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凍結 8 位新任董事職權;而新聞局則以原董事長用來擔保假處分的 200 萬元是動用公視資金,並以董事長未盡法律上的管理責任,向法院聲請解除董事長及相關董事等 7 人職務,並聲請停止執行董事職權的假處分,更使公視董事會的運作陷入極大僵局。
2010 年,第四屆董、監事任期期滿。之後陸續選任董事,但都一直無法順利選滿人數;直到2013年,才正式達到法定人數的最低人數──17 人。第五屆董事選任共延宕了 968 天。而近日登上新聞的公視董事是第七屆,這次則共延宕 957 天才選任完畢,凸顯了政黨競爭與公視董事選任的相互糾葛。
因此,不少人認為應修正《公共電視法》。除了下修董事席次之外,更要調降選任董事需經審查委員會 3/4 以上同意的「超高門檻」──當初設立此門檻的目的,是希望選出沒有爭議的董事人選,但從實踐經驗來看,卻可能淪為很難達標的困境。
未來《公共電視法》又會如何修正,又將如何影響我國媒體產業發展,能否促進大眾公共思辨?種種未知,都非常值得大家繼續關注。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蔡孟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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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