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想給陌生人看隱私嗎?但身分證早已偷偷洩漏?|白目觀點

主筆室

2022-06-14發佈

2022-11-21更新

你會想給陌生人看隱私嗎?但身分證早已偷偷洩漏?|白目觀點

你會想給陌生人看隱私嗎?但身分證早已偷偷洩漏?|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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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人手一張,但上面登記了什麼,你有印象嗎? 依照規定,答案是:我們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父母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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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想給陌生人看隱私嗎?但身分證早已偷偷洩漏?|白目觀點

身分證人手一張,但上面登記了什麼,你有印象嗎?

依照規定,答案是:我們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父母姓名、配偶欄,甚至連當什麼兵都會被寫下來。可你有想過,政府為什麼可以要求我們提供這麼多的資料?

這些資訊都是我們的隱私─既然是隱私,就應視情況、再提供,而不是要什麼就給什麼才對吧?更何況洽公時被別人看到那麼多東西,也感覺怪怪的。

台北市近日就有位律師,在換發身分證的時候,也表達類似不滿,不希望把過多資訊寫在身分證上面,卻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因此一狀把戶政單位告上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了那位律師勝訴,不准官方任意要求人民提供資訊。

敗訴的消息發布後,掌管全國戶政的內政部,經該部戶政司長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仍應全國一致,如果每個人要主張哪個欄位不印,以致核對資料時無從辨認,要拿其他文件去佐證,就失去身分證實質效果,「不是為了保護個資,就什麼都不要」。

你覺得誰比較有道理?

聽聽被告:戶政事務所怎麼說

原告申請換發身分證,並且希望不要登載那麼多資訊,是不合現行規定的。這是因為,《戶籍法》不只說大家都該帶身分證出門,而且還把製作身分證的詳細規格,授權讓內政部去設計。

比方說像是照片,按照目前的管理辦法,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不用附照片(如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等為維護個人尊嚴,而不需附上相片的特殊情形),原告並未說明他有這樣不得已的情形。

至於其他不想被放到身分證上的項目,既然戶政事務所必須遵守內政部的管理辦法,那麼被告(戶政事務所)這邊也就沒有拒絕刊登那些項目的權限。實務上,如果製作紙本身分證後,再把某些項目刪掉,那身分證也就形同作廢,被告根本無從配合原告要求辦理。

再者,如果不想露出那麼多資訊給別人知道,人民也可自行遮蔽不需使用的部分,並出示必要範圍即可。

換句話說,如果原告覺得使用身分證時,露出那麼多項目,恐怕會有侵害隱私權、個人資訊自主權及不表意自由權等疑慮,那就可以自行遮蔽相關資訊,也就不用擔心那麼多。

北高行最後表示

回顧我們的生活現況,有太多場合必須出示身分證才能參與,例如投票時,須憑身分證領取選票;請領勞工退休金時,要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參加國家考試要憑身分證入場。就算是一般私人活動,如於銀行開戶或去公司行號應徵,也常被要求拿出身分證佐證一下。

因此,法院認為:在這樣的生活氛圍當中,國家如果一口氣強迫大家登載那麼多個人隱私,且不能提供有效的區隔或遮隱,那麼當人民出示身分證之際,也就容易外洩不必要的資訊─而這樣的外洩,因與強迫登載資訊息息相關,所以國家必須留意。

而根據《戶籍法》,身分證既然是用來辨識個人身分,因此上面記載什麼資訊,不只該符合法律明確規定,那些資訊還須有助辨識個人身分(母法既只要求辨識身分,經授權制定的命令就必須受限於此目的內,不可踰越),不能過度妨害人民隱私。

如同過去大法官曾經表示:為了維護個人主體性,並保障私密生活不受他人干擾,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並可從中衍生所謂「資訊隱私權」;也就是說,「資訊隱私權」不只保障人民能決定是否要公開個人資料,並保障個人能自由決定「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資訊的空間。

法院近一步指出:資訊隱私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且還是憲法等級的權利;如果要限制這樣的權利,除了要符合法律依據,要求提供資訊的措施,更應選擇對隱私權侵害最少方式來作,不可以太超過。

而強制人民要丟出那麼多的資訊,追根究底是來自內政部所制定的管理辦法(《戶籍法》授權訂定的);而這樣的辦法,真的符合前面說的要求嗎?

結論是,管理辦法的要求,有些可能超過維護公益的必要了。這是因為《戶籍法》既然明定身分證是用來辨識個人身分,那麼強制登載的資訊內容,就必須與身分辨識密切相關。。

因此,除了照片、性別、生日、住址(法院認定是辨識個人外觀或身分的重要特徵)外,其餘「父母與配偶姓名、役別」就跟辨識個人身分沒有直接關係,這樣的要求就是過度侵害。戶政事務所應配合法院判決,趕快修改身分證的登載資訊。

過去還有按指紋、才能拿身分證的爭議

換發身分證的爭議不只這一樁。2005年,更有強制規定人民「拿指紋、換身分」的問題。

這起因《戶籍法》曾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簡單來說,沒按指紋就沒身分證。而這樣的限制,為何影響人民的權利?

大法官在釋字提到:「一般私人活動,如於銀行開立帳戶或公司行號聘任職員,亦常要求以國民身分證作為辨識身分之證件。故國民身分證已成為我國人民經營個人及團體生活辨識身分之重要文件,其發給與否,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那,憑什麼要求拿身分證的時候,要先按指紋?

修法過程中,行政院曾說:為了防止犯罪,或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並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所以需要「按指紋」這個配套。

大法官逐一駁斥了那些說法,像是:防範犯罪跟《戶籍法》這部法沒有關係(立法跑錯棚?)。再來,辨識身分或防偽的目的固然很重要,但沒有必要使用按指紋這招;因為指紋是個人身體的重要特徵,每人各不相同、終身不變─若缺乏防護措施,就可能提升資訊外洩的重大風險。風險跟所得到的好處相比,顯然失衡。

未來還有什麼身分證的問題呢?

一是能否讓原住民族,單用族語拼音領身分證,另是該不該推「數位身分證」?

首先,今(2022)年2月,7名原住民族人以「單列」族語拼音的方式,陸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恢復族名,遭到駁回,並循序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認為,依傳統文化命名,應該受到憲法平等權、原住民文化權等保障。

爭議點如公視報導:原住民礙於現行法規,姓名登記不能以原住民族的文字拼音單列在身分證上,必須和漢名,或是漢字譯音的族語,並存呈現。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主任鄭朝元表示:「目前的規定是這樣,我們當然就是依內政部的規定來辦理,從內政部然後各縣市政府到戶所,都有一致的法令,作為一條鞭來辦理。」

而事件的曙光在於,立委伍麗華今(2022)年在臉書發文表示:上個會期她直接提案要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之後,她收到內政部提案回函,報告中揭示「行政院已經在2月11日召開『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傳統名字』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要推動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傳統姓名,不再並列中文音譯了」;同時,並請原民會及內政部規畫辦理相關程序。

再來是數位身分證的問題。這制度預計規劃結合「自然人憑證」,連接健保卡、駕照。在換發數位身分證後,民眾免臨櫃、免奔波,不受時空限制,可隨時辦理各項業務(如護照簽證、公投聯署、國民年金、勞保、育兒津貼等 16 項措施)。

看似這麼好用的東西,2020年11月2日,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卻集合眾多學者建議,提出「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政策建議書」,呼籲暫緩發放。本建議書提到兩個大方向。

對內:「其他發行晶片身分證的民主法治國家,多半有專法禁止、限制對於數位足跡進行蒐集、處理利用,或建立制度,使國民可有效反向監督政府或企業對個人數位足跡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以降低晶片身分證對個人所生的數位監控風險。但目前《戶籍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都沒有未針對這部分,制定特別的保護規範。」

對外:「內政部目前只強調晶片製造上的安全,卻無視晶片設計、晶片作業系統與應用程序開發、晶片寫入設備、資訊應用軟體等均為外包,因此存在系統與軟體安全風險。」

「考量資訊戰的攻擊鍊,基本上是以取得大量對象國的國民個資為始,透過對其國民的人格剖析,建立能隨時精準投送各類假新聞/假資訊的名單,最終達到控制其公眾意見與民主之目的。晶片身分證因擁有完整國人身分個資,並可在未來使用時留下國人生活行動的大量數位足跡,成為新一波資訊戰的戰場,但依目前晶片身分證委外設計製造的模式,未來晶片身分證一旦正式發行使用,恐將成為國安破口。」建議書語重心長表示。

所以建議書認為:「未來應允許個人選擇保留不含晶片之紙本/單純塑膠卡形式身分證,或至少允許人民選擇關閉其晶片功能。且應立法規定原則禁止數位足跡的蒐集、處理、利用。等到國家能依上述原則提供合憲的身分識別制度前,為免侵害人民權利,不應強制個人換發晶片身分證並宣告舊證失效。」

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於2020年12月28日受訪時表示,有些人對資安有疑慮,他已責成內政部好好溝通說明,不要貿然推動。而當時內政部長徐國勇也在其它場合被問及數位身分證是否如期推動則說,數位身分證是行政院重大政策,會依據政院指示處理。

總的來說,原民單列族名攸關個人自我認同,且有行政部門支持,所以改革進度可能較為順暢。而數位身分證目前仍受困於個資疑慮,是否硬性換發,都還沒有定論。未來,內政部何時作出具體公告,只能靜觀其變了。

這個懸念,如同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在反對數位身分證的連署網頁所說:台灣身分證的換發,究竟會是與世界接軌、還是資安和人權的斷軌呢?就讓我們靜觀其變。

 

(本次主筆|網站主編 王鼎棫)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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