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2021-09-14發佈
2023-02-23更新
911事件20週年了,是如何影響世界秩序?|白目觀點
美國時間2001年9月11日星期二的早晨,4架民航客機遭到蓋達組織恐怖份子狹持。兩架飛機分別撞上當時的紐約地標 …
911事件20週年了,是如何影響世界秩序?|白目觀點
美國時間2001年9月11日星期二的早晨,4架民航客機遭到蓋達組織恐怖份子狹持。兩架飛機分別撞上當時的紐約地標世界貿易中心雙塔,導致世貿大樓在人們面前下坍塌。
另一架客機則撞上美國國防部建築五角大廈。還有一架客機原本要飛往美國首府華盛頓特區,雖然機上乘客從劫機者手中奪回飛機的控制權,但飛機仍不幸在賓州墜毀。
這次事件導致來自77個國家、共2996人死亡,而飛機撞擊大樓的畫面經媒體報導,放送至世界各地人們眼前,震撼了全世界。
著名的911事件過了20年了,而當時發生在美國的短短90分鐘,卻改變了整個世界秩序。本文將針對國際反恐行動,淺析911事件後的影響。
反恐行動的開展
所謂的「恐怖主義(terrorism)」,是指對人群或公共財產、私人財產施以暴力手段,而製造大眾的恐慌氛圍,予以達成特定的政治目的之行為。而國際社會早從1937年,國際聯盟制定了國際社會第一個反恐公約《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公約(League of Nations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errorism)》,就有反恐意識。
1960年代起,跨國恐怖主義開始盛行,聯合國也開始針對個別行為制定各種反恐公約。
而911事件後,更將全球的反恐意識推升到另一層高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全體無異 議通過1373號決議,將恐怖主義視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將恐怖主義是為犯罪;之後又通過數個決議,包括設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要求各國凍結恐怖組織的資金等等、避免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s)取得毀滅性武器。
在法制面上,國際上各國家合作防堵恐怖行動(例如強化反洗錢制度,各國資訊的相互通報、共享),各國國內也針對反恐怖主義制定相關法律。例如:《美國愛國者法》。
美國的憤怒,與四處開花的反恐戰爭
安理會在911事件的隔天(9月12日)就曾作出1368號決議,確認會員國能採取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及安全的威脅,並可以依憲章行使自衛權。
而美國於同年10月即以行使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權(註一)的名義,對阿富汗發動戰爭。這是因為,911事件的首腦為蓋達組織領導賓拉登,而蓋達組織的大本營在阿富汗,阿富汗的政府則是偏袒蓋達的塔利班政權。911事件後,塔利班拒絶交出賓拉登,因此美國推翻塔利班政權,並在阿富汗成立新民主政府,試圖消滅恐怖主義勢力。
到了2011年,時任美國總統歐巴馬宣布,美國海軍特種部隊在巴基斯坦境内射殺911事件的主謀賓拉登。
到了今年4月,美國總統拜登更宣布美軍會在今年9月11日前全面撤出阿富汗,塔利班也趁這短短一個多月的期間,以武力擊潰阿富汗新政府、重新控制了阿富汗政權。
雖當時美國以「軍事干涉」阿富汗內政引起不少國際批評聲浪,但確實美國所建置的新政權為阿富汗帶來民主、以及女性權益的提升。塔利班政權重回政權後,不少阿富汗人民則極力希望可以逃離阿富汗境內。
除了阿富汗,美國也於2003年入侵伊拉克,發動第二次波斯灣戰爭,推翻了海珊政權。美國針對恐怖主義所發動的種種行動,也引起國際法學界對「自衛權」有高度爭議。
聯合國憲章規定禁止發動戰爭,不過例外可以行使武力的情況,包括憲章第51條自衛權行使,即當國家受到武力攻擊時(armed attack),在安理會採取行動前,國家可以行使自衛權反擊。但美國並未明確證明阿富汗政府及伊拉克政府與911攻擊事件直接關聯,即以自衛權的理由對該國發動戰爭,已擴張傳統的自衛權的概念。
再者,美國直接攻擊巴勒斯坦境內的賓拉登,此攻擊行為又是否為傳統自衛權的概念所接受,也備受爭議。
以反恐名義對人權的侵害
在911事件後,國際社會反恐意識提升,但過程中也很多對於政府侵害人權的質疑。
例如美國在移民政策上對中東人士較為謹慎、並凍結恐怖主義嫌疑人的資產、加強飛航的安檢、甚至將被認定為恐怖份子的人士拘禁在關達那摩監獄等。
而此情形不僅止於美國,中國、俄羅斯也經常以反恐為由,禁止社群、反對少數民族。以近年媒體報導的中國新疆集中營為例,中國當局的說詞,也是以防免穆斯林的恐怖主義斯,作為正當化的理由。
恐怖主義本身就是對法制與人權的侵害,但是若為了打擊及防堵恐怖主義,而犧牲了多少法制維護與人權保障後,還依舊是我們可以接受的範圍?或許是個難解的問題。
911事件過了20年,這些問題卻反覆出現、留給我們在一片爭議聲中,反覆思索標準答案的困境。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蔡孟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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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聯合國憲章第51條:「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不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