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
2017-04-16發佈
2023-03-05更新
王鼎棫|臺北地院為何宣判三一八佔領立院案無罪?
2014年的3月18號晚上,筆者在立院群賢樓外面,聆聽反對服貿的抗議晚會,當臺上慷慨陳情的同時,後方忽然一陣騷動,大批群眾與警方發生拉扯,原來是打算衝進國會,佔領院會場地;誰也沒想到,這一衝,激起各方對本爭議的高度關注,也活化民眾之後對不同制度的討論,扭轉臺灣至今的政治發展。
王鼎棫|臺北地院為何宣判三一八佔領立院案無罪?
2014年的3月18號晚上,筆者在立院群賢樓外面,聆聽反對服貿的抗議晚會,當臺上慷慨陳情的同時,後方忽然一陣騷動,大批群眾與警方發生拉扯,原來是打算衝進國會,佔領院會場地;誰也沒想到,這一衝,激起各方對本爭議的高度關注,也活化民眾之後對不同制度的討論,扭轉臺灣至今的政治發展。
而在佔領事件轟轟烈烈地告一段落後,由於活動涉嫌違法,檢方開始介入調查;並在一番蒐證下,起訴了那些率領活動的意見領袖們。兩年匆匆過去,臺北地院終於在今日宣判無罪,指出該次行動沒有違法。又因服貿議題當年備受關心,所以「首謀」們藉由佔領表示抗議的行動為何無罪?也受到支持或反對民眾的高度關切。
大體來說,檢方認定被告們涉嫌「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發生衝突」及「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警妨害公務」,且由於衝突及妨害公務二部分,法院多以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事實(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的意思)的理由,駁回檢方指控,比較不涉及法律概念的爭辯,所以下文將以佔領行動是否構成「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為討論中心。
判斷該行為是否成罪,可以參考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本條的眉角正在「無故」─侵入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也讓法院在新聞稿裡花了相當篇幅,說明本次行動的正當性。
簡單來說,法 院援引了學理上「 市民不服從 」(或稱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的概念,說明佔領國會的行動,雖然看似觸犯前述規定,卻是出於維護民主政治的不得已的行為(注意,法院強調是萬般不得已才算數,詳後述),所以不該當法條當中所說的「無故」,最後也就不構成犯罪了。
市民不服從 到底打哪來的?
先來定義一下吧。本概念用來描述,任何人眼見體制存亡,使用公開且非暴力的行為,藉以促使政府變更施政,恢復正常運作的種種活動。
也許有人會質疑,在正常民主法治國家,如已有許多管道─集會遊行、著作出版、法院訴訟等,供人民表達不滿及救濟,站在「遵守遊戲規則」的立場,人民不應該再透過「違法走捷徑」的方式達成改革?
可是從另一角度觀察,若沒有甘地、馬丁路德金恩等人領導不服從運動,今日印度人及美國黑人可能依舊處於次等公民的地位,所以是否應對 市民不服從 投以絕對禁止的譴責眼光?過往引發國內外學界進一步的討論。
其中一種說法即認為,法治國家不能老想透過刑法制裁,強迫人民遵守法制,而是要讓他能自願接受。法律不是只要透過正當立法程序制定就合格(比方說立法院,透過三讀程序制定之),內容也須具備正當性─合乎公平正義之要求!
而 市民不服從 的正當性,即承前所述,若要令人民願意服從體制,令國家長治久安,則必須接受這看似矛盾的事實─必要時,留給人民一絲能對「合法形式所出現的不正義結果」抗爭的餘地。
至法律內容是否違背公平正義,自然不能僅憑個人道德作主,要站在正常大眾的角度,以他們都無法接受的想像為準。
而這樣「普遍無法接受的狀況」,如牴觸人人平等,其實多數時候,早已由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等法令所吸納(尤其基本權清單、或權力分立等概念),所以當判斷「普遍無法接受的狀況」是否發生時,即可從抽象不易說明的概念雲端,站穩至具體實定的法令層次討論。
市民不服從 如何影響法院對刑法的解釋?
本判決既提出 市民不服從 ,旨在改變刑法於個案的解釋適用,自然需提出操作標準及對應說明,才能穩健地融入既有體系,並避免胡亂輕判的嫌疑。在本案,法院即把焦點放在「侵入立院是否無故」與「 市民不服從 」的交互作用上。
也就是說,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而 市民不服從 正是用來補足行為的正當性;且由於 市民不服從 ,終究是透過違反法律的行為外觀,來喚醒大眾的注意,與法治國家的運作,呈現高度緊張,因此只能在非常不得已的例外情形下,才能招換此一行為。
所以, 市民不服從 的要件,大致上會長成這樣:客觀上,體制存續已面臨急迫危難,且所使用的手段,除能達成維護體制的目的,更是對全體損害最小的手段,而有其必要;主觀上,腦海裡也必須具備對體制存亡,出於必要維護的認識(完整法院說明請參註腳)
法院基此,大致有下列看法:
本件佔領立法院的行為,被告黃國昌等人既主張並非無故侵入,自應就 市民不服從 ,來加以審酌。
首先,服貿協議影響各行各業甚廣,與個人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為避免服貿協議於3日後(2014年3月21日)在立法院院會中草率表決通過,其以佔領立法院表達訴求,實際上亦造成立法院無法順利開會,所以這樣的抗議手段,實際上有助訴求目的的達成。
其次,當時已無其他能夠救濟之有效管道。立法院議場縱經民眾佔領,立法委員仍可在院區內之其他地點召開其他等級的會議,並無重大影響或遲滯議事程序的狀況。是「本件佔領立法院議場所造成的危害」,「與其等反對服貿協議輕率送院會存查通過,並主張立法院重新實質審查服貿協議的訴求」,二者相較衡量,損害顯然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因此,此意見表達,屬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不該當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則此等號召行為,自與煽惑他人「犯罪」之要件有別。」
本案判決作成之後
首當其衝,已經有政治人物質疑,此判決一出,將來抗議的人「無論」如何亂來,都不會被判有罪,這樣不是永無寧日嗎?筆者必須再次強調,先不論是否接受 市民不服從 的理論,若要拿這個概念來為行為開脫,其實並不容易。
也就是說,你必須先證明:若不行動,體制存續將面臨急迫危難,且所使用的手段,除能達成維護體制的目的,更是對全體損害最小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