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終於被判刑了!什麼你說只關不到一年?

法白作者

2019-11-15發佈

2023-03-07更新

小三終於被判刑了!什麼你說只關不到一年?

小三終於被判刑了!什麼你說只關不到一年?
quotationmark image

前言 通姦行為在過去較為保守的年代可謂不可饒恕的犯罪,直到今日部分地區仍存在「洗門風」等懲罰通姦行為的習俗,而 …

quotationmark image

小三終於被判刑了!什麼你說只關不到一年?

前言

通姦行為在過去較為保守的年代可謂不可饒恕的犯罪,直到今日部分地區仍存在「洗門風」等懲罰通姦行為的習俗,而極端保守的國家甚至還可基於維護家族名譽之目的而合法處決通姦者。

與民間私刑或是外國法令相較,我國的法律對於通姦者的處罰,又是什麼樣呢?

通姦罪法定刑

依據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可知,不論是對婚姻不忠的通姦者,或是破壞他人婚姻的相姦者,即便經法院判決有罪定讞,最多也只會被判1年的有期徒刑。

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義

1年以下有期徒刑,顧名思義就是行為人最多只須要坐牢1年,但基於刑罰不輕易發動、避免短期自由刑流弊(註一)、給予初犯者自新機會以及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等考量,刑法仍有包括緩刑、易刑處分等規定,也就是說即便真的被判刑,也有可能不用坐牢。這邊先來看看什麼是緩刑跟易刑處分吧。

刑法第74條(註二)是緩刑的規定,適用對象是遭到判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或雖非初犯但五年內未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者。

就通姦罪來說,法定刑最高是1年,所以符合緩刑的刑期限制,此時只要泛通姦罪者並非累犯,則有機會獲得緩刑,此時只要在緩刑期間內不犯罪或違反緩刑所應負擔之事項,則不僅不用被關,緩刑期滿後還是為未曾犯罪,不會留下前科。

刑法第41條(註三)以下是易刑處分的規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犯輕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如果法官、檢察官認為給予易科罰金就足以收到矯治效果,則會讓犯罪者用一千、兩千或三千折算刑期,舉例來說,如果犯罪者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折抵標準是1天一千,則犯罪者繳交9萬元(3301000)後就不用被關了。

就通姦罪來說,法定刑最高是1年,符合易科罰金的刑期限制,此時只要通姦的犯罪者不要被判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就有機會繳交罰金而免除牢獄之災。

通姦罪在實務上的處罰狀況

上面講的是通姦罪在理論上的可能結果,這邊直接來看一下通姦罪在實務上的處罰狀況吧。

根據《85010 – 全台最多人使用的離婚法律服務》整理自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的通姦案件的法院判決,刑度最低為有期徒刑2個月,最高為有期徒刑10個月,平均為3.29個月,中位數則是3個月。

換句話說,雖然通姦罪法定刑最高可達1年,但普遍來說刑度僅為3個月(最高刑度的25%),沒意外的話即便不能緩刑,也有很大的機會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實務上涉犯通姦罪而遭到牢獄之災者,可謂少數中的少數,這也彰顯了法院實務上並不認為通姦行為是一個重大的刑事犯罪。

2019/11/2.0-01.jpg

通姦罪存在的必要?

刑罰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處罰一個侵害他人利益且不被社會允許的行為,而為了彰顯這個行為是不被容許的,就有必要對做了這個行為的人施加一定程度的刑罰。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施加的刑罰非常輕微,那其實並就無法達到預期的刑罰效果了。

就通姦罪來說,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經算是刑法中數一數二輕微的犯罪了,而實務上平均竟然還只有判3個月左右,由此觀之,如實務上認為通姦罪並無存在必要,則將之除罪化並令行為人負擔較高的民事賠償,或許是一條減低當事人配偶間訴訟煩累的可行之路。

作者: 法律白話文運動 X 85010

想知道更多專業的離婚法律知識可以前往《85010:全台最多人使用的離婚法律服務》進一步了解

(註1)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實務上依字面解釋,認為通姦僅限「異性」間「性器接合」之行為,同性間或非性器接合之其他性行為均非通姦性為。
(註2)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註3)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註4)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易字第 2031 號刑事判決認定,通姦不以帶有感情因素為必要,性交易亦得成立通姦罪。
(註5)例如相信對方未婚。雖通姦罪係規定「與有配偶之人通姦」,似以知悉他人有配偶為犯罪成立之要件,惟實務上在對方確有配偶之情況要舉證「不知他人有配偶」並不容易。
(註6)詳細內容請參考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6次會議紀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