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珞亦
2024-01-20發佈
2024-04-25更新
集會遊行法:還未搬走的威權遺產
蔡英文於2008年11月30日為民進黨未能修訂《集會遊行法》道歉。該法源於戒嚴時期,限制集會自由,如需政府同意、設立禁制區等。2008年陳雲林來台事件引發法律爭議,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指出緊急集會無需許可。民進黨2016年執政後曾提議修正,但至今未果。集會自由反映民主程度,法律需更新以符合民主價值。
2008年11月30日,當時擔任民進黨黨主席的蔡英文公開向大眾道歉,原因在於,民進黨未能在陳水扁政府執政期間,完成修訂集會遊行法。然而,即使在民進黨再度執政8年,《集會遊行法》迄今依然未經修正。
為何需修正《集會遊行法》?
在戒嚴時期,由於集會遊行活動被禁止,導致當時台灣的法律中缺乏對集會遊行的規範。1980年代以降,集會遊行活動日益增多,立法院因此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第一條規定如下:
「動員戡亂時期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並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但此法包含了:集會遊行需政府同意、設置禁制區、禁止宣揚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最初還曾規定不得違反憲法等不明確之概念,以及未解散即入罪等規定。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
第4條(禁止事項)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 逾五十公尺。
第28條(罰則)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29條(罰則(三))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從這些規範可以發現,當時的法律並不是要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而只是要打壓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而已。不妨試想,如果要人民可以自由的抗議,你上街抗議還需要得到政府的同意,這樣還會有抗議的機會嗎?
此外,這部法律也禁止人民在行政院、法院或機場等處所抗議國家政策,或者和平集會僅因未解散就構成犯罪。這些條款顯示出,當時政府意在藉此法律,讓人民畏懼參與集會遊行,使參與政治成為令人恐懼之事。
隨著台灣進入民主時代,《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被更名為《集會遊行法》,但其內容並未作大幅修改,許多威權時期的規定,依然被保留到現在,更與《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合稱「國安三法」。
即使政府的許可制逐漸形式化,但只要這一制度存在,就有可能因政府或政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
陳雲林來台,引發集遊法違憲爭議
2008年時任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許多民眾上街表達訴求,卻遭優勢警力阻擋、驅離,造成嚴重警民衝突。
前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不滿警方執法過當,透過網路串連,號召數千名民眾至行政院前靜坐抗議,遭檢方以未經許可就發起違法集會,經命令解散後仍不解散為由起訴。臺北地院法官 陳思帆認為集遊法違憲,於審理中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對此做成釋字第 718 號解釋,判決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需事先申請許可。大法官明確表示,人民發起集會遊行,政府有義務透過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
大法官認為,政府有責任透過人力、物力之配置,以及提供適當集會場所,協助人民的集會、遊行順利舉行,同時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李明璁後來也獲判無罪。
李震山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評論:
陳雲林事件給民間留下深刻印象。準則許可制猶如鱷魚潛藏於平靜的水面下,隨時威脅著集會自由。這種制度潛藏著危機,成為培育人治的溫床,對法治主義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李震山認為,許可制存在執法機關恣意行使裁量權的風險,當集會遊行的內容、目的或訴求嚴重挑戰當政者的意識形態或政治利益時,原本備而不用的許可制,一夜之間成為鋒利的武器,就如同「披著羊皮的狼」,總有露出猙獰臉孔的時候。
因此,進入民主時代後,《集會遊行法》應當進行徹底更新,以符合民主時代對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保障。
至今未修訂的《集會遊行法》
2016年,民進黨重返執政,也首次成為國會多數黨,民進黨籍鄭麗君立委隨即提案,要求將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獲得許多民間團體的支持。行政院、朝野立委、時代力量黨團及民眾黨黨團,也紛紛提出了相關草案,甚至提案廢止集會遊行法。
然而,除了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相關修正外,其餘議案都於委員會止步,未能繼續邁向三讀。2020年以後,更是再也沒有集遊法相關修正提案。
仔細檢視立院過去八年相關修正提案,各黨團及立委內容大多主張,應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由集會遊行發起人判斷集會遊行的預計規模,自己判斷是否有請求政府協助之必要,再主動報備。
此外,多數提案也都主張廢除集會遊行禁制區,認為禁制區的規定不當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權利。
由於《集會遊行法》未經修正,我們目前的法律仍保留了一些威權時代的陰影,如上街抗議仍需經過主管機關審查、設有廣泛的禁制區、未解散即由首謀者承擔刑責等。
一國對民眾表達意見的自由程度,應該依法律規範而非執政政治實體的意志。這樣的風險實在太高。
一個國家允許其人民多大程度的表達,是該國民主自由程度的重要指標。期望《集會遊行法》能盡快修正,真正還權於民
本專題帶你回顧那些應該完成但一直沒有完成的法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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