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
2023-04-19發佈
2023-04-18更新
不想繳稅、逃避債務,就把房子或股份借給朋友登記可以嗎?|生活日常
黃色包裝的「王子麵」或紅色標籤的「味精」,你一定都看過,這些商品都來自「味王」這家品牌。2023 年初,台北地院的一審判決,撼動了這家公司。原來當年名譽董事長(穎川建忠)把部分股權,以「借用名字的方式」,登記到公司內部人士的名下;這樣的舉動,讓穎川的家人認為不公,希望由父親先收回股權,再由家人決定如何分配。法院判決指出,時任味王董事長(陳清福)名下 11 家公司的股權──總價值逾7億元,都是借名登記,應全數返還給穎川建忠。這起紛爭,也使得借名登記的法律狀態與效果,再度引發討論。
什麼是借名登記?怎麼會發生?
這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是仍舊由借名人「管理、使用、處分」財產的契約。換句話說,也就讓財產處於「名實不符」的情況。
發生借名登記的原因不外乎「稅務」、「親友情誼」、「債信」、「隱匿財產」、「規避法律」。以稅務來說,像是持有「自用住宅」的稅務,以及出售後的稅率差距,都是相當大的誘因,讓持有人想要尋覓值得信賴的人頭,做為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
「債信」問題,也是民眾選擇借名登記的常見原因。因為積欠大筆債務、無力償,讓當事人進而產生「隱匿財產」的需求──如債務人持有的帳務,既不能保有金錢,所以就想說借用他人的帳戶。
在法律上,這種帳戶借用契約,等於是讓金融機構帳戶的開戶人(名義人)概括授權他方(借用人),可以反覆以開戶人的名義「存入及提取」帳戶內的款項。不過,由於當事人成立的帳戶,裡面的款項實際上屬於借用人所有,對存款有使用、管理、處分權限。
因此,名義人單純出借名義的契約,較為側重名義人與借用人間的信賴關係,性質上相當於委任契約。 另外所謂「規避法律」,在台灣,由於部分不動產的取得,必須具備特定身分。像是過往私有農地的移轉,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或是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軍宅的購置都設有相關對應條件。
為了規避那些要件,使「投資者」可以實際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相關不動產,也就讓借名登記的風氣持續不斷。
不動產借名登記的法律風險
當借名登記應用在「不動產」的領域中,最大的法律風險莫過於:借名登記的財產,被出名人所處分;那關於借名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出名人違反雙方契約、任意處分財產的效力,又該怎麼看待(註)?
法院的看法,之前歧見很大。
有認為對於第三人來說,最重要的是跟誰買,而且買到後可以登記。本於保障交易的安全,借名登記契約不過是出名人與借名人間的內部約定,效力不及於第三人。
換句話說,出名人在名義上為財產的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且法律行為的相對人,乃依「形式外觀」認定權利歸屬,所以出名人就該登記為自己名義的財產為處分,還是有權處分──除非購買的人是出於惡意,才會算是無權處分。
也有認為,對借名者而言,隨便把人財產給處分掉,就屬於無權處分─ ─除非相對人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主張善意受讓,應保護對於登記的信賴。
發生借名登記糾紛,也會扯上刑事問題!
實務上,最常出現的兩個罪名,分別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背信罪。
前者像是,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原則只要審核申請人外觀上是否具備形式要件,對於其是否真的擁有土地所有權,並無審查責任。
因此,如果行為人明知所要申辦移轉的土地,實質上並無真正的所有權,但仍以該不實事項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使承辦公務員,將其登載於職務所掌的相關公文書之中,就有可能損害地政機關管理不動產登記的正確性。
其次,談到背信罪,倘若出名人出售借名人所有的財產,等同違背他人就財產的委任事務,並導致委任人的財產受損──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又或妨害財產增加、喪失未來可期待利益等(消極損害)。
確保借名登記不會出錯的小細節
借名登記的法律風險之所以會產生,不外乎「意外」與「信任關係」的瓦解。
當借名人發生死亡、失智,如何從出名人手上取回財產,如何在身心健全下即早規劃,就特別重要;畢竟輕則出名人發生「意外」,導致借名人出借的財產變成「遺產」,重則出名人背信、拒不返還、處分予第三人。
如果出於親暱關係,不便在借名登記時,與出名人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則確保權狀、購入時的出資證明、相關稅務的繳納證明存在,是後續能否主張借名登記的重要關鍵。
像是前面說到的味王借名登記案,就是由家人提出會議記錄,證明父親頴川建忠失智前,曾在公司會議上說公司股權,都是借名登記,才讓法院決定收回。因此一審判決才說,陳清福必須將公司股權全數還給頴川建忠。
另外,讓出名人抵押借名的不動產予借名人,也是一種擔保方式。而擔綱出名人者,為了避免衍伸的稅務負擔,協定好相關稅務(如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的實際負擔,也事關重要。
【本文作者】
江鎬佑
法律白話文資深編輯暨執業律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若借名登記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已被認定違法無效,請參報導者的採訪。即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非原住民以借名登記、簽訂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所有權轉移的行為,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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