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性犯罪檢討,為何會有門檻?|話鹿讀冊

麥田出版

2023-01-10發佈

2023-03-06更新

對性犯罪檢討,為何會有門檻?|話鹿讀冊

對性犯罪檢討,為何會有門檻?|話鹿讀冊
quotationmark image

本文摘自麥田出版《傲慢的堡壘》,作者瑪莎.納思邦( Martha C. Nussbaum) 重探性侵害的問題根源、問責制的未竟之業,以及追求性別正義的道路該如何前進?

quotationmark image

反抗性騷人的人,本來就是妳的權利

法律是對每一個人說話。就算法律的執行會有不平衡、會有缺點,就算它亟需重大的制度改革,但是它講的依然是公民權與權利的語言。

女性可以祈求不被強暴。她可以期望職場沒有性騷擾。但是法律說:妳不需要祈求和期盼,這些東西本來就是妳的權利。

如果妳工作的地方沒有給妳這些,妳就有權利上法庭提出要求──這並非因為妳是個特別的人,而是所有人都有此權利。

所以,如果女性會掛心這類事,她們的主要目標就是讓性侵害成為法律規範的對象,讓法律來保護女性免於受虐。

嚇阻,是法律的作用?

法律與個人行為之間的相互作用有許多方式。法律會傳達社會規範,宣布我們認為好和不好的事。

法律還會宣布不良的行為將遭到處罰,並確實執行處罰,以達到嚇阻不好行為的目標。法律希望阻止犯罪者再犯下類似的行為(這稱為「針對性嚇阻」),也希望嚇住其他人,不要做出同樣類型的不好行為(「一般性嚇阻」)。

法律富有表現力的這一面可以增加嚇阻的功能:法律會宣告重要的社會承諾,讓人注意到我們所說的是認真的。

法律也可以改造犯罪者,不過美國的刑事制度極少達到這個目標,美國的監獄實在是太糟了,幾乎沒辦法帶來什麼改善。不過法律還可以用更全面的方式達到改造:法律會教育人們什麼是對的和錯的──這個教育也持續在進化。(人們幾千年來都知道殺人是錯的,但是直到很近期之前,他們通常都不知道性騷擾是錯的。)

法律的規定多是一般性(高度抽象化)的,法律的指示是為了處理廣泛的個案。而同時,我們的法律制度也想要對每個人展現公平──主要是透過起訴、審判、判決(有罪定讞或無罪開釋)與(有罪判決後的)課刑等機制。

美國:證據優勢才能說有罪

美國的刑法規定接受陪審團或法官審判的人(表示他/她們的案件不是由認罪協商處理),必須有明確的「合理懷疑」標準,才能夠被判處有罪,大部分非普通法系的國家不是採取這個標準(日本是一個例外),而諸如英國和前英國殖民地的普通法傳統則傾向於這個作法,因為該傳統的重要思想家通常都想極力避免對清白者的冤錯處罰。

相較之下,美國民法──歧視法也是其中一個分支──就是採用比較弱的「證據優勢」標準。與刑事案件有關的民事訴訟也是使用該標準。

因此,在刑事起訴中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例如O.J.辛普森〔O. J. Simpson〕),還是可能隨即面臨到民事損害賠償的敗訴(辛普森就是),這並不矛盾。

傳統的想法認為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是很嚴重的事,因此需要比民事事件更明確的標準──民事事件通常的處罰是止於錢財上的。(辛普森被下令支付三千三百五十萬美元民事賠償金。)

不過在另一方面,由於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所以在傳統中可見一般性和針對性規定的交互作用。 普通法傳統的基本概念認為法律是由(隨著時間推移建立起來的)明智觀念累積而成,因此,隨時須因新的特殊情況而加以補充和調整。

換句話說,法律是漸進式,而不是固定的。

當然也會有文字──有法規,有時候則是成文憲法──不過它們也是這個還在進化、但是相對穩定的明智體系的一部分。

雖然法規一開始多是抽象化的,但是也會與時俱進,透過案件的裁決與尊重「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則,逐漸發展出具體性與厚度──「遵循先例」原則是指「遵守之前的決定」,典型的作法是在新案件中套用先前案件中的法律詮釋。

美國傳統中的法規(指由代議機構通過的法律)和憲法原則都是依照這個方法形成的,兩者在性虐待的領域也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性暴力的規範,都是男人制訂出來的

美國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是雙面的,既向後看,也向前看。如果要同時具有表現力和嚇阻作用,法律要──或說理想上應該要──向前看,試著建構一個更好的未來。

不過在普通法體系裡,法律也被理解為過去的判決和信念的疊加,其疊加被賦予了一些規範的意義,因為它既帶來穩定性,也能看出智慧。

女性長期以來都沒有被這個「明智」(wise)的傳統完全覆蓋,因此這個想法對女性而言是有問題的。

批評普通法的人──尤其是英國的功利主義者(以十八世紀的邊沁〔Jeremy Bentham〕為開端)──認為根據前述理由,可以認為普通法其實是「落後」的(帶有貶義),它跟不上時代,還拖住了進步的腳步。

因此,他們想要找到能夠最大限度的提升未來社會福祉的理想法規制度,取代普通法的漸進主義。

直到現在,我們已經知道如果以為一群菁英就可以一次性的規劃好社會福祉,這個想法其實相當傲慢,長時間進化而來的原則會包含智慧,這個想法至少有部分是真實的。

然而,特別是在刑法領域──功利主義者在該領域是大膽的改革者,他們反對死刑和刑求,而且在十八世紀就已經開始爭取同性行為的合法化和婦女的投票權──我們可以看到批評和外人的聲音發揮了角色,並且在普通法的形成過程中具有一定價值。

功利主義者認為過去的「明智判斷」是由一小群菁英所作的,它們是在表達上層階級男性的規範,包括規定女性和窮人應該維持從屬的地位。

他們的確點出了許多事實:基於過去菁英的判斷所制定的法律,已經無法發揮理想的功能(除非還有其他聲音加入討論)。

性暴力就落於這個領域:普通法長期以來的傳統都是男性的傳統,幾乎不會容許女性、在乎兩性平等的男性以及LGBTQ族群的聲音,形成新興的規範。

性暴力、性騷擾在美國法律上的結構

現在,讓我們從這些高度抽象性的觀察,轉向美國法在兩個近似領域(性暴力和性騷擾)的具體結構。美國體制有一些獨特的特徵,經常遭到誤解,或說是難以讓人理解,我們必須先面對這個狀況,然後才能夠理解抗爭和法律的變革在過去是如何運作,在未來又將如何應用。

最近有些聲稱要為大眾提供資訊的書,卻沒有提供這類非常基本的事實資訊。[1]

那麼先來說:在美國──與許多其他國家不同──對性侵害和性騷擾的處理極端不同,兩者分屬於法律體系的不同部分,雖然人們當然知道這兩項罪行有許多重疊。(性騷擾的人可能會以性侵害為威脅〔或甚至當真犯下〕;而性侵害既可能成為「交換條件」的一部分,也可能創造「有敵意的工作環境」,這是性騷擾的兩個重要指標。)

性侵害是用刑法處理的,它是一種明確的犯罪行為。

這表示通常是在受害者(個人)提出指控之後,再由政府成為法律控訴的原告方,而受害者也極可能是關鍵證人。

被告通常也是個人,她有權利獲得法庭的辯護人和其他憲法權利,而且(如果沒有進行認罪協商)必須能排除合理的懷疑,才能被判處有罪。

相較之下,性騷擾則是一種民事的違法行為,要依一九六四年的《民權法案第七章》加以處理。

《第七章》規定的是一般公民權利的法規(也包括不受歧視的權利),法條本身並沒有提到種族騷擾,而性騷擾和種族騷擾一樣,都被認為是令人不快的歧視類型之一(只是性騷擾是因性別而生)。 我們會在第五章繼續深究。性騷擾的被告並不是個人,指控的對象會是一間公司或職場(它因疏忽而未能阻止性別歧視的發生)。

儘管具體個人的特定行為在案件中可能也很重要,但是起訴時,大概都必須證明職場在仍有機會時,卻怠於解決這個問題。

相較之下,因為這通常是民事案件,所以原告大概也都是個人,而不是政府(但是有時候也會有集體原告)。

犯罪的個人有可能還需要另外面臨刑事控告,但是在性騷擾案件中,組織的可問責性才是法律的主要面向,對個人的懲處大致都是留給經營者或公司。

性騷擾法的嚇阻面向主要是瞄準組織:如果它們不想辦法預防或是根除這類行為,將面臨足以使其望而生畏的罰款。 [2]

附錄

  • 1.

    以琳達.賀許曼(Linda Hirshman)的Reckoning: The Epic Battle against Sexual Abuse and Harassment (New York: Houghton Mifflin, 2019)為例,書中寫到性騷擾法的歷史時並不完整,而是將其呈現為強姦和性侵法的歷史,卻絲毫沒有提示讀者這兩個領域其實有極大的不同。

  • 2.

    還有更令人困惑的是該法《第九條》中(其適用對象為大學),又會把性侵害和其他形式的性騷擾混在一起。如果大學訂有自己的法規來定義性騷擾和性侵害,通常也會把兩者混在一起,認為兩者都是個人犯下的罪行。進一步的討論可參見〈插曲:對大學校園性侵之想法〉。

  • 書籍資訊

    本文摘自《傲慢的堡壘:重探性侵害的問題根源、問責制的未竟之業,以及追求性別正義的道路該如何前進?》

    作者簡介

    瑪莎‧納思邦 Martha C. Nussbaum 芝加哥大學恩斯特‧弗洛恩德法律與倫理學傑出貢獻教授,當代最多產、最具獨創性的思想家,論述橫跨法律、社會、政治、倫理領域。她是美國著名自由主義學者,出身戲劇及古典學研究,專攻古希臘哲學與情感哲學;她也是女性主義倫理學的重要理論家,論及倫理與法律問題時,強調情感的地位。近年來她積極投入公共議題討論,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Amartya Sen)共同關注第三世界的經濟問題和婦女問題,也為社會正義的各種議題發聲。她啟發自亞里斯多德和馬克思以來的經濟學「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使政治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獲得嶄新面貌。

    著作等身,台灣已出版中譯本包括︰《逃避人性》(Hiding From Humanity,商周)、《正義的界線︰殘障、全球正義與動物正義》(Frontiers of justice,韋伯文化)、《從噁心到同理》(From Disgust to Humanity,麥田出版Courant書系)、《憤怒與寬恕︰重思正義與法律背後的情感價值》(Anger and Forgiveness,商周出版)等。

    譯者簡介

    堯嘉寧 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社會人類學碩士。 現為英/日文專職譯者,譯有《被扭曲的櫻花》、《世界銀行與NGOs》、《台灣人的牽絆》、《剪裁歧見:訂做民主社會的共識》、《文化大革命:人民的歷史1962-1976(當代中國史學家馮客三部曲)》(合譯)、《不平等的審判》、《橫渡孟加拉灣》、《被誤解的犯罪學》、《探險家們的寫生簿》、《從噁心到同理》、《全球科技八巨頭GAFA ╳ BATH》、《帝國棄民:日本在臺灣「蕃界」內的統治(1874-1945)》、《成為臺灣人:殖民城市基隆下的民族形成(1880s-1950s)》、《審判的人性弱點》、《桑塔格》、《馬尼拉的誕生:大航海時代西班牙、中國、日本的交會》等。

    話鹿讀冊,不定時跟您分享好書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富都青年1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