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
2023-05-24發佈
2024-01-28更新
這在國外早就...?制伏壯漢後,警察還可用警棍連續暴擊嗎?|司法動態
近日一名健壯男子在中壢超商發生失控,網友稱該失控男子為中壢浩克。事後相關影片揭露,疑似現場執勤的員警也失控──可能在男子較無反抗的情況下,仍以警棍暴擊男子數棍,讓其頭部當場血流如注。事件延燒,不少網路留言說:「要是在美國這樣衝撞警察,早就被擊斃了!」但美國真的也是這樣搞嗎?
美國警察的執法標準何在?
美國警察的執法標準,分別乃透過 Tennessee v. Garner 、Graham v. Connor (1989)等司法判決所確立。
首先是 Tennessee v. Garner。該案發生在1985年,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在執法過程中對逃跑嫌犯使用致命力量的標準──僅在警逃跑嫌犯對警方或他人構成嚴重威脅,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逃跑嫌犯會傷害他人時,才能使用致命力量。
而單純的逃跑並不等於「明確」有致命威脅,必須佐以其他證據──證明嫌犯的行為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時,才可以行使對應的致命武力。
再者是 Graham v. Connor 案,最高法院在此 案確立了「客觀合理性標準( objectively reasonable)」,指出警察使用武力是否合法,應依當時情境來評估,該標準目前仍美國司法體系的主流見解。
根據客觀合理性標準,警察的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的執法標準,法院應該審酌警察執法當下的「情境和風險」,客觀評估警察在當時情況下所面臨的壓力、危險性和不確定性。
其次會再審酌「使用武力的目的和強度」,衡量警察使用武力的目的,是否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防止逃脫或制止威脅,並審酌警察使用武力的強度是否適度和相應。
該標準也被放在聯邦執法訓練中心(THE Federal Law Enforcement Training Center)的指導綱領中(註一),受執法機關大幅引用。
總而言之,法院在評估警察使用武力是否合法之際,應以一個合理、明智的執法人員為基準,並將重點放在當時的情境,觀察警察在快速變化的壓力下,做出判斷有多困難。
美國警察何時會用警棍與辣椒噴霧?
根據前述聯邦執法訓練中心的指導綱領,在使用包含警棍、電擊器和辣椒噴霧(OC噴霧)等中度執法(警察可能受到傷害或犯罪嫌疑人主動抗拒逮捕)等級的武器之前,仍舊需要滿足「客觀合理性標準」。
以警棍為例,當在對抗具攻擊性的嫌疑人,且嫌疑人對警察構成明確的傷害威脅時,警棍無疑是一種合理的武力選擇。
不過,在遭遇實際個案時,警察始終無法預測戰鬥的後果會怎樣;考量到使用警棍將伴隨著瘀傷、流血甚或死亡,警察持警棍打擊嫌疑人肢體部分,應當避免打擊頭部、頸部或脊椎等區域──除非使用致命武力經客觀認定為客觀合理。
而在辣椒噴霧的使用上,因為此一噴霧會刺激皮膚、眼睛和上呼吸道黏膜,使毛細血管擴張,阻礙呼吸能力,可用於使嫌疑人暫時失去行動能力,並造成短期疼痛,所以執法上多用於避免嫌疑人掙扎或其採取其他非法行為。
然而便於使用,不等於可以恣意使用;在使用辣椒噴霧時,應確認是出於最小程度的武力,如此才能達到必要的控制和保護目的。
舉例而言,若干不必要的使用,如對於無法配合指示、但無暴力行為或威脅的嫌疑人。而所謂過度使用或過度延長,像是嫌疑人已被控制或不再構成威脅,但警察仍然持續發散噴霧。
最後,亦有對特定群體不當使用噴霧的狀況,像是對特定種族、社群或示威者任意使用辣椒噴霧;如果警察以歧視性或報復性的方式,繼續使用辣椒噴霧,而不是基於合理的執法需要,這將可能被視為執法過當和濫權。
美警若違法執勤職務,將付出嚴重代價!
台灣輿論經常忽略的是:在美國,執法者若違法,往往伴隨高額的賠償代價。
近年因為不當使用警棍致死的案例中,最廣為人知的莫過於 2014 年發生在紐約的 Eric Garner 案,2014 年 7 月 17 日,紐約市警察局的警官以非法售賣香煙為由,逮捕了 Eric Garner。
在逮捕過程中,一名警官使用了過度的壓制手段,用警棍將其制服在地上。期間,Garner 多次表示他無法呼吸,但警官忽視了他的呼吸困難;在失去意識後,其趕緊被送往醫院──不久便宣布死亡。2014 年 12 月,該案件的陪審團,在審判中雖未起訴涉案警察(註二),但最終紐約市政府仍付出 600 萬美元的代價,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
而在辣椒噴霧相關的案例中,以佔領華爾街的紐約市警察為例,其不當使用辣椒噴霧的案件,除了相關懲處外,紐約市政府陸續支付超過數十萬美元,與示威者庭外和解。
另外,2020 年 5 月 25 日,明尼蘇達州的一名警察 Derek Chauvin 在逮捕 George Floyd 時,長時間將膝蓋壓在犯嫌 Floyd 的頸部上方,導致其窒息而死。最終該名警察的不當執法被陪審團裁定有罪,刑期達22年。
雖然違法執勤的後果嚴重,但根據報載 2022 年美國警察暴力執法事件導致一千多人死亡,這麼多死亡事件的發生其背景原因甚多:包括美國是個民眾可合法擁槍的國家,警察執法所面對的暴力情況遠甚他國。不管怎樣,絕對不是只要在美國當警察,就可以恣意執罰妄為。
不管如何,先挺警察就對了?
鏡頭拉回台灣,台灣警察的形象在一般民眾中普遍良好。其原因甚多(註三),其中不容忽視的是多數基層員警克盡職守,在執法上也多所剋制。所以當有警察執法過當的新聞時,輿論常質疑那些緊盯警察執法過當之人,都是不食人間煙火。
但這樣一味相挺,不僅不會實質幫助警察,更放任了那些違法執勤的族群,且忽視警察作為日常社會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武力規制人民的行政機關,其實本應該被拘束與限制。
無意義的相挺言論,無疑也在對那些依法執行勤務而認真上班的警察,潑了冷水──彷彿他們遵守法制的精神只是多餘。
除了反思民眾言論,警察高層的反應、乃至主要政黨對此事件的態度都值得我們觀察。從美國的例子可以發現,在一次次的踰矩行為中,都可以見到國家出來擔綱起賠償責任。
而在台灣也是如此,如在 2014 年 3 月 23 日占領行政院的驅離過程中,警察過分的暴行便被法院認定台北市政府應賠償30萬元(註四)。
而警局長官乃至檢察系統的態度,則左右了下級警察的配合程度,如中和曾有警察於逮捕少年犯後踢踹少年頭部,怒嗆民狀吃「慶記」,卻仍遭時任新北市警察局長,後來因出入招待所風波才卸任的警大校長陳檡文所表揚(註五)。
最後,觀察政治人物對此事的態度更讓人期待,畢竟現在的主要參選總統的三黨中,一黨執政8年卻對 2014 年期間的違法執勤警察沒有究責;一黨總統候選人出身警界,帶隊抓過鄭南榕,治理新北期間除了中和警察踹頭事件,也陸續發生三重警察隨機盤查移工、便衣刑警任意毆打民眾等事件;一個對於國家系統性的暴力選擇讓時間解決,任職台北市長期間接續發生松山之亂、北投之亂、警方聚會餐廳被潑蟑螂等情況時,只以「警察跟黑道太好」作結。
面對公權力這樣對於法治消極的態度,令人也不禁反問:「這在國外早就...。」
【本文作者】
江鎬佑
資深編輯、法客電台共同主持人暨執業律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 王鼎棫
註腳
註一:參見 Use-of-force-Part V Intermediate Wpns-Batons.doc。
註二:引起了更大規模的抗議和社會運動,並成為探討種族不公和警察執法問題的焦點之一。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經過長時間的努力和持續的抗議運動後,紐約市議會通過了一項法案,禁止警察使用脖頸壓制技術,並對警察執法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提高警察執法的透明度和責任性
註三:包括對於威權體制的習慣、社會治安的需求與滿意都是原因。
註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7號,雖然哪個警察施行暴行,該警察是否留置於體系中,不得而知。
註五:該案涉犯警察分別處以緩起訴、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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