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
2023-05-15發佈
法律白話文運動看《人選之人—造浪者》:「性私密影像」該如何處理?會涉及什麼犯罪?
本文刊載於電影神搜
《人選之人—造浪者》在這一週成為社群上關鍵字,因為政治幕僚以及選舉的題材,成為具有台灣特色的劇,在這幾天之內瘋狂的洗版大家的臉書及ig,且整個劇的視角是從女性出發,例如女性擔任政治幕僚場域中會碰到的事情,成為劇中的重點之一。
我們今天就從亞靜(王靜飾)的視角出發,來討論劇中發生「性私密影像」事件。
► 「性私密影像」會違法什麼樣的法律?(以下有小雷)
劇中的亞靜,因為崇拜並且喜歡上自己的老師趙昌澤(飾戴立忍),不僅幫他選舉,甚至當上他的立委助理,因為這樣的仰慕的情愫,最後亞靜跟趙昌澤上床發生性關係,甚至留下了大量的性私密影像。
不僅如此,亞靜在離開趙昌澤的工作後,因為性私密影像在趙昌澤手中,所以不斷地被趙昌澤威脅,並且暗示亞靜在一定的條件下他會公布。
這樣的行為究竟會違反什麼法?
我們來以「行為樣態」來區分,一個是「散播」,另一個是「恐嚇」。
► 倘若趙昌澤最後有「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行為?
在今年 2 月( 2023 )我們刑法增加了「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門來處理性私密影像的規定,所以問題來了,在過去我們法律究竟是怎麼樣來處理的?
白話一句:很抱歉,在過去,這樣的惡質行為,沒有一個好的法律可管。
在刑法上最接近的處理方式,就是「散布猥褻物罪」,但用這條罪來處理會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這條罪本身規範的目的,是認為如果你身上有所謂的「猥褻物」,這個東西是不好的,所以更不應該給大家看到,若你散佈出去,就是讓其他人看到這個不好的東西,所以要用刑法來處理你。
但這樣的處理方式讓受害者情何以堪?無疑是告訴那些被害者你的影像是「猥褻物」,完全是一個二次傷害,明明錯是錯在「未經同意散播」這個行為,為何卻是處罰「影片不好」這個行為?這樣的意思就是散播者你沒有錯,錯是錯在你們性愛影片太猥褻了,不應該給社會大眾看到,所以我要用刑法來處罰你。
而這樣的行為在今年 2 月終於修法,在刑法裡面增訂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處罰散播性私密影像的原因終於落在「未經同意散播」這樣的行為,並且相關的刑度也提高。
而在劇中趙昌澤並沒有演到他有散播出去,他是持有亞靜的裸照,相關的畫面暗示趙昌澤告訴亞靜不要輕舉妄動,不然就要散播他的裸照,這樣威脅他人公布裸照,但尚未散播的狀況下,會違反什麼樣的法律?
► 趙昌澤「恐嚇」亞靜散布性私密影像,會涉及什麼犯罪?
從上面的邏輯來看,應該會有一個法律,是專門來處理「恐嚇」散播性私密影像的,但其實並沒有,民間司改會曾提出相關的草案,認為應該要在「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專章,增訂「恐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但這樣的意見被法務部否決。
法務部的意見認為這樣立法會疊床架屋,因為法務部認為現況底下《刑法》已經有「恐嚇罪」了,不需要新增重複的規定,並且認為恐嚇殺人是用恐嚇罪處理,殺人罪是最嚴重的犯罪,「恐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不應該比「恐嚇殺人罪」更重。
所以我們回到劇中的行為, 趙昌澤的行為應該是會觸犯《刑法》中的恐嚇罪,刑度是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但恐嚇後又如何?亞靜的性私密影像不就還是在趙昌澤的手上嗎?
目前關於性私密影像的法律有分成數位性暴力四法,分別為: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以究竟這個犯罪行為要怎麼來處理,都要細看這四部法律如何規範。
所以亞靜必須要報案,而在偵查的過程中,最快的速度就是檢察官可以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來向法院聲請,讓趙昌澤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但有人認為這樣的立法不夠細緻,應該要在「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專章,增訂「恐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因為這樣就可以直接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來處理,在知有「犯罪嫌疑情事」下,相關機關就可以先向相關平台先移除犯罪資料,對於被害者會比較保障。
因為一般恐嚇罪的刑度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規定,偵辦「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才可以調取加害人的通信紀錄,因此這樣的限制對於被害人可能會造成辦案上會較有阻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