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私密影像的外流——一場控制靈魂的無形暴力

法白作者

2020-10-23發佈

2022-10-19更新

性私密影像的外流——一場控制靈魂的無形暴力

性私密影像的外流——一場控制靈魂的無形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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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網路打破了時間與空間上的侷限性,帶來便利生活的同時,卻也成為新型犯罪的溫床。南韓在今年年初爆發的 N 號房事件造成全球譁然,然而在台灣,同樣的問題也層出不窮。2020 年 9 月底,疑似藝人熊熊之私密照外流事件激起大眾的熱烈討論。據了解,相關影片是從知名情色論壇「創意私房」流出,其以付費的方式,提供會員偷拍照與親密影像,藉此牟利。警方表示,這類情色網站還會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交友軟體誘使女子進行性交易,在過程中伺機偷拍,再將影片販賣給情色網站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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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私密影像的外流——一場控制靈魂的無形暴力

談台灣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被害者困境

文:湯旻瑄(政大法律系)、陳昱蘋(政大法律系)、林汶諭(政大法律系)

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網路打破了時間與空間上的侷限性,帶來便利生活的同時,卻也成為新型犯罪的溫床。南韓在今年年初爆發的 N 號房事件造成全球譁然,然而在台灣,同樣的問題也層出不窮。2020 年 9 月底,疑似藝人熊熊之私密照外流事件激起大眾的熱烈討論。據了解,相關影片是從知名情色論壇「創意私房」流出,其以付費的方式,提供會員偷拍照與親密影像,藉此牟利。警方表示,這類情色網站還會與偷拍集團合作,利用交友軟體誘使女子進行性交易,在過程中伺機偷拍,再將影片販賣給情色網站牟利。

「萬箭穿心,習慣就好。」事後熊熊在 IG 上寫下這段話,一字一句都揭露被害者在面臨數位性暴力時,內心的苦痛及絕望。面對這種情況,政府理應採行具體措施來保護被害者,以及嚴格制裁加害者,但以目前台灣的法令,能給予受害者的協助實在少之又少。

法律上的困境

目前我國對於性私密影像外流的刑責散布在刑法各罪章,根據影像取得手段、是否以影像威脅受害者、是否散布影像而有不同刑事責任。

非合意拍攝(偷拍、駭客)合意拍攝以影像威脅受害者
散布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恐嚇罪強制性交罪恐嚇得利罪等(因威脅內容不同決定適用條文)
未散布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註:妨害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電腦使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猥褻物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個人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事實上,許多私密影像都是受害者與加害人在親密關係中同意拍攝,在關係破裂後加害人才將影像散布。因此實務上最常以散布猥褻物品罪、誹謗罪來處理。法定刑普遍不高,而在法院實務運作下,大多僅宣告 6 個月以下徒刑,並得易科罰金,對加害人而言欠缺嚇阻力與預防犯罪效果;對鼓起勇氣提告的受害者而言,「散布猥褻物品罪」目的在保護社會法益,與受害者個人的性隱私完全無關;同時自己的身體從此被評價為「猥褻物品」,更是情何以堪! 

在現階段缺少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文書會揭露被害者的姓名等個人資料,偵查審判當中亦缺少受害者保護措施,使受害者需要直接面對加害人,造成被害者內心二度傷害。律師陳明清曾表示,「出去庭外就有些人走過來就是說,『對不起、我錯了、想和解』,或是三五個聚在一起就說,看到本人長這樣。」司法程序的欠缺,使被害者被迫與加害者見面;公開個人資訊,更多人知道該事件,可能吸引民眾去點閱影片,造成傷害範圍擴大。

影片無法強制下架

網路資訊轉傳之風甚囂塵上,與此同時,當事人的性私密生活也被無限放大。受害者面對的不僅是影片持有者的金錢或情感勒索,更要面臨網路上數以萬計的旁觀者排山倒海的議論。「如何將被散布的影像下架?還沒被散布的影片能否銷毀?」種種疑惑與不安始終是當事人揮之不去的心病。唯有下架,才能避免影像持續被散布觀看,這卻是目前法律所欠缺的。

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可作為 18 歲以下兒少性私密影像洩漏下架的法源依據;然而若是被害者為成年人即無該條例適用,想要下架必須等到「散布猥褻物品罪」有罪判決確定後,依刑法第 235 條沒收影像;或以「有害兒少身心發展」為由向 iWIN 申請下架。

iWIN 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成立,主要任務在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的網路內容。受害者向 iWIN 申訴後,由 iWIN 與網路平台業者溝通,請業者協助下架;若業者拒絕則會移送權責機關處理。iWIN 行政申訴組長韓昊雲在接受訪問時提到,國內業者只要通知到一定會移除,所以只要是境內都不用擔心。然而很大一部分的影片被散布在境外平台,境外平台非我國法規所及。iWIN 雖然能向國外平台業者溝通,但若對方不下架則無可奈何。

FB、Twitter、IG等國外大型平台都設有內部檢舉機制,尚能將私密影像下架;其餘色情網站、色情論壇除了透過 iWIN 盡力聯繫外,尚可透過民間組織協助移除,但都不具有強制力。只要平台不理會,影片就繼續流傳在網上。

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治條例草案

截止今年有 4 組立委針對,針對未經同意散布性隱私影像行為提出專法草案,制定專門刑責與配套措施。

賴品妤、林楚茵:《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蘇巧慧:《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洪孟楷、陳玉珍、李貴敏:《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陳賴素美、蘇巧慧、呂孫綾、江永昌、張宏陸等:《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於 107 年提出)

特別的是草案中「禁制令」的設計,核發後可命相對人(持有影片者、散布影片者)交付性隱私影像、刪除已上傳的影像;網路平台業者得知有未經同意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時,需在 24 小時內移除並保存證據,同時須採取停用散布影像帳號等必要措施。除此之外,司法、行政機關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以保護被害人隱私。

草案的制定當然是保護被害者的一大步,但被害者的困境卻無法完全解決。以影片下架為例,草案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在 24 小時內移除影片,但對於最難以移除境外平台影片不具強制效果;境內平台部分要求在 24 小時內下架,盼能以即時下架避免影片流傳範圍持續擴大,惟如此強硬的規制卻非全無疑點。「網路世界需要一些管制,但要給予業者一些彈性、不能管死,舉例來說要求業者 24 小時內下架,如果網站是只有兩個人架的,是不可能及時處理的,他們會索性放棄。業者放棄在國內架設平台,轉而設立境外平台,問題反而難以解決。」iWIN 韓組長表示。

影片外流都是「我」的錯?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所造成之傷害,不僅是對被害人隱私權的侵害,更嚴重的是在其心理層面所造成的影響,由於性私密影像具有高度個人隱私性,使得被害人在對外求助時必須面對他人及社會環境的觀感,然而社會大眾又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

面對數位性暴力的案件時,新聞媒體為博眼球、衝點擊,常常以腥羶色的方式播報,網友於下方留言處「求上車」、「跪求網址」的言論更不算少見。顯然社會上少有人意識到這是一種犯罪行為,而當媒體罔顧受害者隱私進行播報時,現行法規並無法對此做出懲處,造成被害者更加不願意求助。

除此之外,被害人(尤其是女性被害人)在求助時,大眾往往會先檢視其是否符合「被害人形象期待」,例如必須是被偷拍、被強制拍攝的非個人主導之行為所造成,若不符合傳統觀念下之受害者,大眾反而會將焦點及矛頭對準被害者,認為私密照的外流定是其「不檢點」才會造成,強調被害人必須為其所遭遇的暴力犯罪負擔一部或全部之責任。

此種「譴責被害人」之社會氛圍對被害人造成採取求助行動的箝制,加上網際網路中的匿名性、高度複製、快速轉傳的特性,易於加速散布行為的傳送而造成被害人高度傷害與恐懼,同時也強化加害人恐嚇被害人籌碼的有利性,成為被害人被迫迎合加害人要求而遭受二度傷害的推力。

韓國網路性暴力回應中心李佼燐會長強調:「社會應該明白受害者並非自殺,『是被整個社會的惡意所殺死的』」。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張瓊玲教授在訪談中沉痛說道:「未來暴力可能會延伸到無形暴力,暴力不僅存在於現實世界,在另一個平行時空——網路上新興暴力讓被害人無立足之地,最終選擇死亡,這是一場控制靈魂的網路暴力。」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方念萱教授在〈網路性霸凌──那些受害於數位性別暴力裡的人們,尤其是女人〉一文中亦提及:「視而不見,見而不知,不知、無覺,數位性別暴力也是世紀大疫,無數受害者死在數位世界裡眾人喧嘩聲中。」

我們可以怎麼做?

整個社會氛圍的改變並非依靠一部法規範的訂定即可改變,它需要全體國民心態上的轉變,而社會風氣又是影響被害者是否願意求助的至關因素,每一次的轉發對被害人而言都是再次的傷害,「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就是對被害者最好的幫助。

當越多人開始正視這個問題,整個社會的風氣才有可能因此而改善,將這篇文章分享給更多人知道並持續關注這個議題的發展。任何人都有權利不擔驚受怕的活在這個世上。

求助管道

如果不幸遇到性隱私影像外流事件,請先將頁面截圖,紀錄時間、發文者帳戶名等資訊,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

  • 警察局(110):由員警了解案情後,協助將影像移除
  • iWIN:向 iWIN 提出檢舉申訴,由 iWIN 向網站要求刪除下架
  • 婦女救援基金會:撥打基金會求助專線(02-2555-8595#31,32)
  • 如果是居住台北市的民眾,可撥打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電話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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