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彤|被陌生人跟蹤了怎麼辦?各國法規大不同,在許多國家甚至無能為力!

吳彤

2019-11-05發佈

2023-03-02更新

吳彤|被陌生人跟蹤了怎麼辦?各國法規大不同,在許多國家甚至無能為力!

吳彤|被陌生人跟蹤了怎麼辦?各國法規大不同,在許多國家甚至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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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新聞媒體上,身心備受 跟蹤 行為所害的案例屢見不鮮。2015 年,一李姓男子因單戀無果,對被害人進行了長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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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彤|被陌生人跟蹤了怎麼辦?各國法規大不同,在許多國家甚至無能為力!

影視新聞媒體上,身心備受 跟蹤 行為所害的案例屢見不鮮。2015 年,一李姓男子因單戀無果,對被害人進行了長達 5 年的騷擾,甚至多次闖入被害人家中,試圖盜取其私人物品。被害人試圖向警方求助,但起初卻被告知該男子出現在公共場所時,警方也無能為力。

聯合國已將「跟蹤騷擾」與家庭暴力、性侵害一同列為全球婦女人生安全最大威脅。但實際上,各國法律實踐中有所謂「 反跟蹤法 」(anti-stalking law)的卻是少數(當然大部分國家對與跟蹤相關的暴力及侵害行為,都有相關的法條)。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些已經在法條上明確認為「跟蹤是犯罪」的國家,行為人也只限定為被害人的「同居人」及「家庭成員」,而欠缺陌生人跟蹤行為的規範。在這些國家,「跟蹤」被認定為一種「家庭暴力」,而在《民法》或《刑法》上有相關的規定。

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家暴及跟蹤法案》

舉例而言,加拿大曼尼托巴省(Manitoba Province)的《家暴及跟蹤法案》(The Domestic Violence and Stalking Act),對跟蹤行為有比較具體的法律定義。該法案第 2 條第 2 項中,提供了法律上跟蹤的定義。該條指出跟蹤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1. 行為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不具備相關權限進行該行為
2. 主觀上明知對方被騷擾或放任其造成之結果
3. 客觀上反覆發生的行為
4. 使對方有合理理由,對其安全感到擔憂

法案中對於跟蹤的型態,規範非常廣泛,除了物理上的跟蹤行為,利用網路或者通信設備騷擾或威脅,從特定地方(如被跟蹤者公司等)監視等等,都被包含在內。該法案規定,只要滿足了構成跟蹤行為的要件,即可能對被跟蹤人造成侵權,不需要證明有實質傷害。

雖然該省將跟蹤與家暴列入同一法案,但並沒有將跟蹤行為人限制為家庭成員或同居人。不過,和家暴受害人一樣,跟蹤受害人也可向法院申請申請保護令(protection order)。

而行為人如果對被跟蹤人親屬或有親密關係之人進行騷擾,也視作對被跟騷擾之人的侵害。舉例而言,騷擾人 A 不僅長期騷擾 B,也騷擾 B 的配偶,後者也可視為對 B 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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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Shutterstock

日本:《纏擾防治法》

而在亞洲國家如日本也有類似法規:日本在 2000 年 11 月 24 日開始施行的《纏擾防治法》(ストーカー規制法),同樣為制止「非家屬關係之人」的騷擾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纏擾防止法》中對纏繞行為,作出了「積極」和「一般」兩種分類。

「積極糾纏被害人行為」之定義為:對於抱持戀愛感情之特定對象示其愛意,但得不到對方回應而心生怨恨之情。在日本法律中,對騷擾行為的形式與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大致相似,但在日本法中還包含了如「寄送令被害人不悅之色情雜誌」等情形。

此外,積極糾纏行為也不用證明有實質傷害,即可構成侵權。然而「一般糾纏行為」成立則需要對被害人造成「身體安全、居住安全及其名譽,或行動自由」等。對比之下可以看出,在日本的《纏擾防治法》中,毋須證明傷害產生的「積極糾纏行為」;相比曼尼托巴省,則多了對特定人「表示愛意」的要件。

台灣及其他國家

部分國家,僅對產生「實質損害」的騷擾行為有法律規定。在法國,若現任或前任配偶或伴侶的騷擾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身體或精神損害,則可處有期徒刑或罰金。

而在台灣,現行法仍未對跟蹤行為有任何規定。《跟蹤騷擾防治法》因警政署反對,而在立法院中被擱置。

結論:不同國家法規,或因文化而異

對比幾個國家對騷擾及跟蹤行為的法律條文,可見各國在這個問題上的法律進程並不一致,對於什麼行為構成騷擾,也因文化民情不同,而有不同見解。

在還沒有對騷擾行為有任何規定的國家,應該注意到,騷擾行為本身對被害人精神上巨大的困擾,若遲遲未對此問題提供任何法律上的依據,則有可能讓被害人飽受被騷擾之苦。另外,學界及社會大眾也可思考,若等待實際傷害造成再來討論刑罰,是否已經太晚。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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