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16-07-30發佈
2023-03-05更新
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大家似乎認為:只要是告訴乃論罪,就不是公訴罪了。但其實在法律人的世界裡,並不是這樣的喔!
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拜託,看在我犯的是告訴乃論罪下,你就饒了我吧 >~<」
「哈,可是你犯的是公訴罪,神佛也難救你囉 ^__^」
「天啊~ ::>_<::」
我們常常聽到某某罪是「告訴乃論」,所以加害人只要取得被害人諒解,就有機會免去牢獄之災;但若是加害人涉嫌犯下的是「公訴罪」,一旦被檢察官知道後就沒救,一定會被告到死了。言下之意似乎是:
只要是告訴乃論罪,就不是公訴罪了 。
但其實在法律人的世界裡,並不是這樣分類的喔!
(上網搜尋公訴罪,可發現大部分記者與民眾仍有這樣的 誤解)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先了解刑事訴訟流程,其中主要可分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這四個階段。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以及司法警察官調查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展開偵查程序。
因此,不論是被害者直接登門告訴、告發,或是檢察官看報紙才發現疑似有犯罪情事,檢察官都可以主動開始偵查案件!
在檢察官完成偵查後,如果依據證據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必須起訴犯罪,切著就會進入法院審判的程序之中。如果法官也認為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實犯下罪行,就會做成有罪判決,內容可能是死刑、有期或無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並交由檢察官來執行判決。
我們會發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的規定:
只要檢察官依職權提起訴訟都叫做公訴。
原因是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所以稱為公訴。相反地,我國也允許被害者自行搜集證據、追訴犯罪,此時刑事訴訟並不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而是被害人自行提起,因此稱為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