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白廷奕

2016-07-30發佈

2023-03-05更新

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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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似乎認為:只要是告訴乃論罪,就不是公訴罪了。但其實在法律人的世界裡,並不是這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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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什麼!?所有犯罪其實都可以提起公訴罪?

「拜託,看在我犯的是告訴乃論罪下,你就饒了我吧 >~<」

「哈,可是你犯的是公訴罪,神佛也難救你囉 ^__^」

「天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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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與「每日一冷」合作的「冷到發抖」專題 ,看更多

我們常常聽到某某罪是「告訴乃論」,所以加害人只要取得被害人諒解,就有機會免去牢獄之災;但若是加害人涉嫌犯下的是「公訴罪」,一旦被檢察官知道後就沒救,一定會被告到死了。言下之意似乎是:

只要是告訴乃論罪,就不是公訴罪了 

但其實在法律人的世界裡,並不是這樣分類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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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搜尋公訴罪,可發現大部分記者與民眾仍有這樣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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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先了解刑事訴訟流程,其中主要可分為偵查起訴審判執行這四個階段。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以及司法警察官調查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展開偵查程序。

因此,不論是被害者直接登門告訴、告發,或是檢察官看報紙才發現疑似有犯罪情事,檢察官都可以主動開始偵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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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官完成偵查後,如果依據證據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必須起訴犯罪,切著就會進入法院審判的程序之中。如果法官也認為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實犯下罪行,就會做成有罪判決,內容可能是死刑有期無期徒刑拘役罰金等,並交由檢察官來執行判決。

我們會發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的規定:

只要檢察官依職權提起訴訟都叫做公訴。

原因是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所以稱為公訴。相反地,我國也允許被害者自行搜集證據、追訴犯罪,此時刑事訴訟並不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而是被害人自行提起,因此稱為自訴

那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呢?我們翻開刑法,常常會看到「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第XXX條、第XXX至第XXX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的規定,這表示這些犯罪必須在被害者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以表明追訴犯罪之意後,檢察官才能起訴加害人。這時候雖然起訴的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檢察官仍然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因此仍然是提起「公訴

由於某些犯罪對於社會秩序的影響並沒有那麼重大,加上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例如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發生的竊盜),為避免規定國家一律起訴這些犯罪,導致被害人加害人間的關係再也無法修復,因此設下告訴乃論的規定,讓被害人自己來決定是否交由檢察官追訴犯罪。

換言之,檢察官可以針對所有犯罪提起公訴,因此法律人只會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以及「非告訴乃論之罪」,不會分成「告訴乃論之罪」以及「公訴罪」。

事實上,告訴乃論跟公訴根本就不是相對應的概念;與「公訴」相對應的是「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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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注意的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被害人以外:

被害人配偶及法定代理人等人也是擁有告訴權的人。

因此加害人在和被害人談和解、希望被害人不要提出告訴的時候,也要請被害人配偶及法定代理人一同在場協商。否則可能被害人已經同意不提出告訴,但是被害人的太太/先生或媽媽/爸爸還是跑去提出告訴,這下子犯罪者就還是得繼續跑法院啦。而自訴,只能由被害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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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有人犯罪,檢察官都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以伸張正義;若加害人所犯下的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則必須在被害人或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等人提出告訴後,才能提起公訴。而不論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都可以自己當Hero裡的木村拓哉,提起自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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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51條第 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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