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熹
2017-03-15發佈
2023-03-05更新
陳彥熹|未出生的寶寶有繼承權,只是寶寶不說?
遺產分配時,根本還沒出生不會說話的寶寶該怎麼辦呢?
陳彥熹|未出生的寶寶有繼承權,只是寶寶不說?
小熹:欸欸欸~聽說隔壁老王死了之後,兄弟姊妹都來搶財產欸!弄得他們家現在比過年還熱鬧欸!
小縢:你還說勒!我還看到那個小玟啊~挺著大肚子也回來參一咖呢!更扯的是,她還要求說要雙人份財產,因為他肚子裡懷李家的種!
小熹:真假!?會不會太超過啊…這年頭真的什麼人都有,哎……
(圖片來源: https://swanlake1701.wordpress.com/2015/02/06/practice-acting-scenes-in-the-korean-drama-the-heirs/)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都會經歷的人生旅程,有些人死了之後,留下龐大的遺產;有些人死了,也可能什麼都沒有留下;更有些人死了,債留子孫。
什麼都沒留下來的,繼承人沒什麼好繼承;留下一屁股債的,依人之常情,不會有孝順子女搶著幫忙還債的;唯一會使繼承人相互爭奪的,就是龐大的遺產……
因此遺產分配總是一個傷和睦的話題,現代社會中常常有兄弟姊妹為了遺產繼承問題而撕破臉,這些人能為自己的權益開口去爭取,那根本還沒出生不會說話的寶寶該怎麼辦呢?該由誰幫他爭取權益呢?
繼承權是一項權利,而我們之所以能擁有這項權利,是因為民法第 6 條的規定,使我們出生到死亡的期間都有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未出生的寶寶」就是所謂的「胎兒」;也就是說,如果依照民法第 6 條的規定來看,未出生的寶寶是沒有權利能力的,沒有權利能力就代表沒有繼承權!
不過,因為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貼心地想到之後會發生的狀況,因此隨後在民法第 7 條規定,如果胎兒將來能夠順利的被生出來,法律會站在出於為胎兒利益著想的角度,當談論關於胎兒的權利時,直接把胎兒當作已經被生出來。換言之,民法第 7 條先假設好寶寶將來一定能順利生產,所以在遇到要分配遺產的情況時,把胎兒當作出生了;而既然胎兒出生了,就能依照民法第 6 條,得知這個胎兒擁有權利能力。
胎兒在還沒出生前雖然可以依照民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而得知其有權利能力,也就是說形式上法律賦予胎兒權利能力,但實質上胎兒還是胎兒啊!未出生的寶寶不會因為法條規定當作已經出生而因此提早出來跟媽咪SAY HELLO,也理所當然地胎兒無法在腹中說話(如果會的話很可怕)。
既然他不會說話,當大哥二哥三姐四妹五弟以及爸爸在外生的私生子阿忠在爭奪繼承權時,胎兒該如何站出來替自己發聲呢?答案當然不會是憤怒地踢宿主媽媽的肚子,民法第 1166 條已經事先幫未出生的寶寶找好他們的發言人了,也就是胎兒的媽媽囉!所以說,未出生的寶寶 有繼承權,只是寶寶不說,而是由宿主媽媽幫他們說。
現在知道胎兒有繼承權了,那麼大家一定很好奇關於胎兒在法律上的繼承順位(畢竟能拿到錢的多寡不一樣嘛!) 事實上,胎兒在民法上的順位並沒有比較特別的排序,跟已被生出來的子女是一樣的唷。民法第 1138 條中就規定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除了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包括胎兒在內的所有子女啦)、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所以開頭的小故事很可能會讓人覺得懷孕的小玟太過分或貪得無厭,但事實上小玟很可能是先讀過這篇冷到法抖才會知道這樣的民法小知識唷!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第1166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民法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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