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律師法修什麼-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江鎬佑

2016-07-03發佈

2023-03-05更新

江鎬佑|律師法修什麼-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江鎬佑|律師法修什麼-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quotationmark image

本文僅作為相關制度的介紹以及一點個人研討會心得的敘述,期待透過本文將此議題連結予本站廣大可能從事律師業務的讀者,跟其實也會被影響到的公民,至於未來應該怎麼做,不管是所謂的單一入會或是主、兼區制,筆者尚未有定見,也無能力疾呼。

quotationmark image

江鎬佑|律師法修什麼-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本文僅作為相關制度的介紹以及一點個人研討會心得的敘述,期待透過本文將此議題連結予本站廣大可能從事律師業務的讀者,跟其實也會被影響到的公民,至於未來應該怎麼做,不管是所謂的單一入會或是主、兼區制,筆者尚未有定見,也無能力疾呼。

在進入正題以前,我們先來看一段影片。沒錯!是部非常好看的美國影集-百年酒館的橋段

(這裡也有網友翻譯版。)

作為一個還畢不了業、實習不了,扎扎實實的在等當兵魯魯,在聽完這兩場會議(立法院公聽會司改會)跟參加完中彰投律師公會合辦的研討會(此場次根據主辦單位當日所述也會完整上網),相信所有前輩們在這個議題上, 絕對不是+絕對不是+絕對不是(很重要,所以講三次),像百年酒館的那位路人所說的-「他們並沒有想要取得共識,他們只是想撂倒對方 」,在我看來對於這個議題的爭論雙方,其實都是為了下一代的律師更好的執業環境而努力(我這樣講說真的不是因為自己是嫩B怕被封殺,才打這段的,因為如果光回放6/26那場研討會錄音,大家一定會發現年輕及新進律師的處境在會議中被提起了不下十遍)。

本文僅作為相關制度的介紹以及一點個人研討會心得的敘述,期待透過本文將此議題連結予本站廣大可能從事律師業務的讀者,跟其實也會被影響到的公民,至於未來應該怎麼做,不管是所謂的單一入會或是主、兼區制,筆者尚未有定見,也無能力疾呼。

目前律師執業方式

進入「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這個爭點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現在的律師執業方式:

按照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簡單來說,如果你要在台北地院打官司 就要加入台北公會,如果你要在花蓮打官司就要加入花蓮公會,在板橋打官司要加入台北公會(欸ˊ)當然所謂的執行業務不僅僅於「打官司」,打官司只是執行業務的一個典型事項,至於到底怎樣算是「執行律師業務」又是另一個難題惹!

那到底為什要加入公會,才能夠執行業務呢?主要是因為專門職業執行的「業」務,與公共利益關係密切,以及專門事業服務事項有資訊不對稱特色,以及誠實執業的必要性與獨立性需求,所以「必」需要「歸」依佛門於高度的自治性公「會」,才可以執業,這也是傳說中所謂的「業必歸會原則」,況且加入公會實在有許多好處,像是加入公會後你就可以透過公會取得你要的卡片

公會存在及加入公會才能執業的必要性

公會存在是不是有他的必要性?律師執業是不是以加入公會為前提?這兩個問題並非毫無爭議,以美國為例就上述兩個問題便以爭辯了近百年,甚或曾經有律師就律師公會強制收取費用聲訟,案子也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Lathrop v. Donohue),獲得了最高法院合憲性的結論,認為該強制加入公會及繳交合理費用並不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但是這並非肯定了強制入會的當然性。因為在美國雖多數州以強制入會為多數,但各州未必是單一公會,而且自願入會型的公會也仍有其活躍性。

然而考量到律師作為專門職業的特性,在獨立性跟避免資訊不對稱產生的過度提供服務與服務品質衡酌下,透過公會此專門執業的自律性組織,不僅經濟也有其必要性。為了避免個別專業人員的服務品質低落,造成人民利益的侵害,強制專門人員加入公會,並且透過律師去審酌從業人員有沒有符合他的專業義務,不管是管理上跟究責機制上都相當的經濟實惠,而透過自律性組織也可以避免專門執業人員成為政府執法下的刀俎。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調查局人員做了妨礙的律師協助當事人權益維護的事,然後律師要被法務部管,若沒有一個強而有力的組織幫忙那個律師對抗偵查機關,整個司法運作將不僅不利於從業人員,也不利於受到司法運作影響的大眾(此外一個強而有力的組織,也可以擔當協助政府的角色,如透過專業的律師公會,從事修法研究、法案提出,有助於立法品質;而在今年過年期間的台南地震也因為相關技師公會的投入,也對市政府、市民提供了相當的幫助)。

公會核心業務與現行費用收取

既然公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到底什麼是公會的核心任務呢?這大概是一個大哉問的問題,若從「內、外部期待」作為核心任務思考的出發點的話,至少會有兩個面向,分別是「社會對律師的一般期待」跟「公會內部會員的期待」。以現狀而言,為了滿足「社會對律師的一般期待」,公會的業務就有了法律扶助、法治教育、法令研究修正建議、司法事務的建議、政府機關事務的諮詢;若從「公會內部會員的期待」,公會就承擔了律師的職前與在職進修、律師從事業務的監督與懲戒、促進律師從業人員向心力事務。在「錢雖非萬能,但沒有錢萬萬不能下」的現實下,當公會不僅要負擔一般行政管理,更要促進團體福利,並且擔當團體利益的代言者,還要維持律師的紀律跟滿足社會期待,自然需要跟會員大眾收取費用。

而以下分別就各地區入會費及月會費以圖表的方式簡介:

(目前僅有台北、桃園、宜蘭採行主兼區)

2016/07/image-4-1.jpg

(另外,多數公會除台北、桃園及屏東公會外低於原入會費用50%外,二次入會費用多為原費用的1/2,併與敘明)

2016/07/image-5-1.jpg

目前會費的繳納人上,各事務所情況不一,事務所的主持律師自然需要自行繳納,其他受僱律師常見的有「事務所完全負擔」、「事務所部分負擔」、「事務所給予受僱律師分期付款」、「受僱律師自行負擔」等狀況。而因為受委任案件而需制未登錄地區執行業務時,費用的分擔多會轉嫁予當事人。究竟這樣的費用收取是否合理?以及這樣的費用收取會不會成為律師或新進律師職業上的障礙?也成了此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與「主兼區制」的爭執點之一了。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與「主兼區制」的概念

此次的爭議點緣起於「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律師法修正及意見徵詢,以下先就兩個制度作簡介:

  • 單一入會制

所謂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若依照台北律師公會於6月27日所公布的修正草案版本,第15條第1項以及第16條分別規定:
第15條第1項:「領有律師證書者,非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並由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層轉全國律師公會。但分事務所常駐律師應加入該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為會員。」
第16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入會登記之律師,為全國律師公會之會員,得於全國各地區執業。」
其所謂的「會」係指「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而非「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此全國性組織。當在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登記後,即可於全國各地法院執行業務。

  • 主兼區制

而所謂的「主、兼區制」,若依照法務部送行政院的律師法草案條文來看,依照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16條第一項分別規定:
第11條:「擬執行律師職務者,申請加入律師公會時,應向地方律師公會提出地方律師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第12條第1項:「地方律師公會對於入會之申請,除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同意:(除外事由為,犯罪、違反律師倫理、競業事由)。」
第16條第1項:「僅加入一地方律師公會者,應為該公會之主區會員;加入二以上之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其一為其主區會員,其餘為兼區會員。」
第18條第1項:「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者,得於其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無地方律師公會之區域執行職務」
第18條第2項:「律師不得受委任處理前項地區以外,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
故所謂的「主、兼區制」是指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後,若要至其他地區執行業務時,仍應加入該地區的地方公會始能執行業務,惟可設定一區作為「主區」,一區作為兼區。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與「主兼區制」的爭執點

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主張者,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而反對,而傾向支持主、兼區制者:

  1. 實質消滅地方公會:這個見解主要是認為,小的地方公會所收取的「單一入會」費用並無法支應小型地方公會,將導致公會連一般行政管理上都有困難,更何況是支應其他業務。
  2. 大者恆大:因為地方公會可以給予的服務將變少,連帶影響會員加入公會意願,現行律師分布不均的情況(台北之在地律師佔全國律師已逾二分之一)更加嚴重,除使地方公會影響力大幅削弱,更加稀釋地方民眾可享有的法律服務及法律資源,加深目前城鄉差距。
  3. 無力公益:律師執業並非單純的商業競爭,亦有其公益特色,律師公會在公益面、法律服務、地方政府協助上的功能,均將因費用導致實行上的力有未逮。
  4. 貿然修法:律師法及法務部的律師法修法草案已就律師法修正採主兼區制,不僅曾經有會議共識,且修法後尚未實行,未先試行此制度貿然修正並不妥當。如:繳納上亦未慮及未全國執業,僅單一地區執業者,在入會費上可否酌減?
  5. 欲蓋彌彰:費用收取不合理應該修正各地方公會入會費以及月會費數額或繳納方式,如:透過給予新進律師緩繳、分期繳納等,減輕負擔。而非修改[業必歸會制度]或變更其內涵,假借費用爭議,行「集權化」消滅「多元」之實。

2016/07/image-6-1.png

贊成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者,主要認為現狀是不合理、不公平且違憲,而傾向認為應該推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者:

  1. 加入一地方律師公會已經滿足「業必歸會原則」,現行法甚或主兼區的要求都侵害了律師的結社自由。
  2. 我國為單一法律國家,不同於美國有各州的州法上不同,無庸過多地方公會把持會員的品質與能力,現行律師法第21條地1項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的規定侵害律師的執業自由。
  3. 單一入會的優點不僅止於費用相當,更在於解決「跨區執行律師業務」所造成的爭端,以杜絕以「未加入地方公會執行職務」為理由的濫行檢舉。
  4. 人民有選任「信賴的」律師的權利,如果因為原信賴律師未加入所在地公會,而必須幫忙繳納入會費, 或找尋涉訟地有加入公會,卻不具「信賴感」的律師,造成大眾的不易。
  5. 可採使用者付費等相關配套以逐案徵收等配套,補足地方公會所需的財源。
  6. 加入單一公會已足以達到提供律師進修、實施倫理規範的必要性。

2016/07/image-7-1.png

幾個問題的提出與思考

  • 關於「錢」的問題-費用負擔與公會存續

一如一開始所說的「錢非萬能,但沒有錢萬萬不能」,而關於費用的事項衍生爭議可以分成兩個面向,其一為是否造成內部會員執業上的門檻;其二為是否造成部分弱勢地方公會被消滅。

2016/07/image-8-1.gif

「內部會員執業上的門檻」而言,不論費用的負擔多寡、年輕律師到底有沒有能力接案、資深律師的口袋「麥可麥可」與否,只要收取費用不論對新進律師或資深律師,都屬執業的門檻,然而此門檻基於專門職業的特性、公會維持是不得不的存在。當制度上權衡結果是選擇讓門檻留著,要進一步審酌的是這個門檻是否合理?

以現行的制度來說,除非所加入的公會在規章上已經有主兼區的規範,可以減輕費用承擔外,否則在現行制度下,要進入不同地區的法院執行業務,都必須加入當地公會,繳納入會費以及月會費。舉例而言,當一個律師若打算在中、彰、投執業成為「中部王」時、或者想一次登陸宜、花、東,成為「東部王」,其一開始就需負擔入會費以及月會費高達十萬元以上。

當然不是每個人一開始就有雄心壯志想當「中部王」或「東部王」,身為一個小受僱初期執業時可能僅會登錄一處執行業務,那麼以目前全國入會費的平均值而言,若老闆不幫忙出,該名受僱律師去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薪水,是一定要的。縱使這樣的負擔對於一個初入職場的菜鳥,未必是不可承受,也許他咬緊牙關還是可以撐過去,但是這樣的門檻設置確實會因為菜鳥的家境、運氣、僱主,而對生活產生輕重不一的影響(但沒有全面性的調查也不敢妄言會不會影響後續收入的爬升等)。

2016/07/image-9-1.gif

不管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或是「主、兼區」制度,都意識到費用負擔造成律師執業上的障礙,惟兩個制度解決這個問題的策略有所不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若依照台北律師公會所提出的律師法草案第38條第1項:「律師於各高等法院、各高等法院檢察署、各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訴訟或非訟案件時,若非該高等法院轄區之地方公會會員,應隨案繳納服務費予全國律師公會。」以及第38條第2項:「律師於各地方法院或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訴訟或非訟案件時,若非該地方法院轄區之地方公會會員,應隨案繳納服務費予各該地方公會。」

當律師已經加入某一地方律師公會後,即可於全國執行業務,然考量各律師將使用各地之服務,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故應隨案繳納服務費,惟該服務費依第38條第3項,每案不得逾五百元,而在該地公會所繳納的總額則不得超過該公會每年度月費總和之一半。而按照「主、兼區制」,依照法務部草案第51條第2項:「地方律師公會之主區會員未滿六十人者,期間區會員之入會費及月會費,不得超過主區會員之二分之一;其主區會員六十人以上者,兼區會員之入會費及月會費不得超過主區會員三分之一。」

2016/07/image-10-1.jpg

舉例而言,如果按照現行制度,假設桃園地區未採現行之主兼制規章下,若某律師初執業,僅在台北及桃園執業,按現行法其必須繳納主事務所公會入會費(23500)、執業地區公會入會費(25000)、兩地月費((700+500)12=)14400,則共需負擔62900元;

若按「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某律師在台北登錄後,其即可至全國各地執業,則其所需繳納的費用按現行費率,最高額則為入會費(23500)+入會公會月費(700×12=8400)+執業地使用費(500×12/2=3000 ),最多共34900元。而假設按照「主、兼區制」,則該律師應須登入主區及兼區,需繳納主區入會費(23500)+兼區入會費(因桃園地區的會員數在六十人以上,故其費月費可估計為8330元)+主區月費(700×12=8400)+兼區月費(500x12x1/3=2000),共42230元(此處舉例適用現行費率計算,不代表日後費率)。

依上述論述,可知不論是按照「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或「主兼區制」雖費用負擔降低程度上略有不同,但都相當程度減低執業上的負擔。

2016/07/image-11-1.png

僅依著關於費用收取的問題,關於錢的問題是,「弱勢地方公會是否因為資源不足而被消滅?」。按照現行規範十六個公會不管經營上的興旺與否,都在先進們的努力下苦撐了下來,然而轉換新制會不會造成地方公會的實質上消滅呢?筆者認為這點就目前兩份草案(北律板、法務部版)都有可能產生這樣的疑義。

以北律板而言,「支付予各地方公會的使用費」再加上「在地律師繳交的費用」是否有辦法支應地方公會支出;而以法務部草案而言,「以兼區會員為主力成員下」的地方公會,所收取的費用,是否仍有辦法支應地方公會的費用,這部分不論是北律版或法務版,雙方關於制度運作後的估算與精算都付之闕如。況且如法務部草案的第49條第3項,在允許地方律師公會得合併下,地域接近、律師重疊度高的區域的整併也有很大的可能性。(讀者爬文獻至此的小疑問是,如果98年的研修決議跟99年的全國理事長會議就決定採主兼區制,何以在經過這些時日十六個地方公會卻只有三個分會採行呢?)

  • 解決「執行業務」被濫用為報復手段的渠道

按照現行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而所謂「執行職務」,因明確性不足,縱能經過歷來實務的運作見解描繪出輪廓,但其留存的灰色空間,卻成為律師在非自己加入公會區域執行職務的心中梗,若干不肖人士更濫用此條文,將之作為報復對方律師的手段,既便爾後未必遭受懲戒,但不明確的「執行職務」確實滋擾律師執業。就此問題而言,「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確可以解決此部分的問題,畢竟僅需於一地公會登入,已符合規範,無庸受到此滋擾。而依照法務部草案第19條 「主、兼區制」,似乎無法解決此問題。或謂依照草案第19條,相較於現行法第20條第1項就所謂律師得受委任從事的法律事務更為明確化,但一來「執行律師職務」是否等同於「辦理法律事務」,非無疑義;再者,這樣的解釋不僅無助於杜絕「以未加入地方公會」作為滋擾手段的現狀,可能反而更使此滋擾手段有了合法依據。

現行法
第20條第1項: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第2項: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法務部草案
第19條第1項:律師得受當事人委任或受法院、檢察官指定,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一  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
二 法律諮詢。
三 撰寫法律文件。
四 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事務。
五 其他依法得辦理之事務。

  • 資訊揭露與取得容易性

究竟新制度奠基在「各地方公會實力懸殊」的現況下,在新制度實施後,會不會產生「磁吸效應」、「M型化」、或加劇目前的「城鄉差距」?都需要更進一步的評估。

不能否認的是地方公會在台灣各地,數十年間的確在法律扶助、法治教育、法令研究地方政府機關事務的諮詢,或多或少有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因應時代的變遷(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設置、錄取員額的大幅增加、具備律師資格者從事其他領域行業、公民課的全面化與納入考試、傳播與社群科技的大幅進步),律師公會過往所承擔的業務內容,在未來是否均仍有需要?要續行的業務內容是否可以改變運作方式,避免資源重複投入?

若未能劃出必須的核心業務,並進一步以核心業務估算支出及相關準備金,進一步的評估工作也難以推展。況且若未能精算目前各項業務所需開支,若干與會者所提供的國外律師公會的細緻化繳交會費方式(在6/26日的會議中,報告的李宣毅律師曾提及紐約州律師公會費用的收取方式,可讓會員們勾選要不要繳納某筆費用以公會做何種支出。),也只能望洋興嘆、自嘆弗如。

筆者認為上開眾多事項的討論的基礎,均應奠基於人人可以唾手可得相關的收入支出資料之上,以目前多數律師都可以熟悉使用的網路工具而言,各地方公會除並未全部設置官方網頁外,縱有設置者就資料的透明度以及揭露方式亦不親近使用者,這樣蓋上一層紗的資訊透明度,即便多數先進都含辛茹苦,扛下了許多責任與事務,但不透明仍難免引起若干質疑(如:怎麼花?花去哪?),而導致到流汗,嫌到流涎的窘境。不管是進一步作制度抉擇前,就原制度運作的分析、或是杜絕若干質疑,都仰賴相關資訊的揭露。

番薯毋驚落土爛,只求枝葉代代湠

人類的生命因為要面對許多無知的風險,所以整個人類社會用許多方式去避免這些風險,像是我們在航空業中不希望整個機組人員過勞,希望機組人員們可以受過良好的訓練,都是希望我們在可以免於空中交通事故,希望在面對交通事故那剎那提升每個生命生存的機會。當資方使機組人員不能享有好的工作環境必須面對紅眼航班時,這侵害的不僅只是機組人員未能享有好的工作利益而已,也在侵害人類設計來防堵交通事故風險的機制,所以航空公司組織工會抗爭,捍衛的不只是勞工們的利益,也同時幫助搭乘飛機的人們迴避交通事故的風險跟提升風險發生時生存的機會。

相同的概念類比到律師執業,律師的存在就是為了幫助人們在面對許多法律上的風險,所以律師在前端工作的時候幫忙照看契約,以避免後端發生糾紛時的風險;律師在訴訟上與院、檢或對造對抗,看照著訴訟上不利益的風險。而一個好的公會存在可以幫忙避免什麼風險呢?我想公會的存在目的就在於建構足夠的力量,在系統運作的機制有失常之虞(如若干法律修正不當),或已經失常(如全聯會理事長在立法院公聽會上所舉的院、檢不當行為),可以幫助系統微調或與系統中其他組織對抗,所以涉及公會的組織變革自然不僅僅是職業公會本身的問題,也關係到司法能否健全運作,也間接影響每個可能落入司法系統的人們。

一如文章的開頭,希望公會制度變革的進一步討論結果,都能幫助每個在這個系統或與這個系統息息相關的人們,作為一個未來的可能從業者,我感佩前輩們的努力,也希冀未來更好的執業環境。而若僅欲解決「新進律師與公益律師費用的收取」爭議,在修法前如新竹公會已經在研擬的方向一般,各公會或許可透過修改規章,降低新進律師的費用負擔或給予分期繳納的優惠、以及免除公益律師就特定案件的登錄費用,畢竟公會的存在與收取費用的合理性,與現行費用的合理性未必能劃上等號,而更不能將入會費收取推卸予市場萎縮,畢竟把餅做大跟入會費收取、律師的能力都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宜混唯一談。

(後面的括號很重要,大家一定要看。)
(當然還有另一個問題是當律師們勞動環境不佳時,對當事人的利益所產生的弊病,要不要建立工會來面對,因為這是別的層次的問題了,在本文就不多做討論。)
(誠如文章開頭,本文只是一個還畢不了業、實習不了,扎扎實實的在等當兵的肥魯宅的意見,此議題甚為繁瑣,若文章內有錯誤、誤會、或抹煞各位前輩的努力都不吝您的指教、更正與提拔。另外相關圖文中的「刪除線」跟圖都只是為了增加文章的風趣度,沒有絲毫冒犯之意,這句話絕對不是+絕對不是+絕對不是 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聲明!)
(上述入會費及月會費資料除宜蘭、雲林、嘉義、台東、苗栗律師公會資料未能找到官方網站資料,為自行蒐集,其中宜蘭律師公會資料取自於立法院公聽會發言,其他部分均取自各公會官方網站規章中,若有錯誤敬請告知更正 。網站最後瀏覽日:2016/6/26。部分內容引用研討會文章,若有錯誤也歡迎原作者更正。)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立場,不代表法律白話文團隊立場,道長們不要封殺我們,也不要封殺我,拜託~拜託~再拜託)

註:
劉孔中,專門職業服務解除管制及其競爭規範之研究編著譯者,律師雜誌,10月號,第241期,1999年。
李宣毅律師,律師公會的核心任務-美國、紐約州律師公會之比較及律師個人觀點,2016.6.26 ,律師公會制度變革研討會會議手冊
李艾倫律師,從公益角度看律師公會的任務,2016.6.26 ,律師公會制度變革研討會會議手冊
尤柏祥律師,論「單一入會」制之制度內涵及可行性,2016.6.26 ,律師公會制度變革研討會會議手冊
盧世欽律師,論「單一入會」制之制度內涵及可行性與談,2016.6.26 ,律師公會制度變革研討會會議補充資料
林春榮律師、劉家榮律師,「主、兼區」制之制度內涵及可行性討論,2016.6.26 ,律師公會制度變革研討會會議手冊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法草案-2016.6.27公會下載版
法務部送行政院版條文,2016.6.26 ,律師公會制度變革研討會會議附錄

《追蹤我們》

2016/04/noun_40254_cc.png2016/04/noun_25838_cc.png2016/04/noun_4145_cc.png2016/04/36895-weibo-logo-icon-vector-icon-vector-eps.png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