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1-11-30發佈
2022-11-21更新
帶球棒也要註記?生活中還有什麼東西不能帶出門?|白目觀點
由於近期暴力事件頻傳,內政部長徐國勇在記者會中表示:警政署研議,如未來警方臨檢發現車內有危險物品,例如球棒,將 …
帶球棒也要註記?生活中還有什麼東西不能帶出門?|白目觀點
由於近期暴力事件頻傳,內政部長徐國勇在記者會中表示:警政署研議,如未來警方臨檢發現車內有危險物品,例如球棒,將就「物」進行註記;且如攜帶者之後再次發生暴力行為,將會把註記資料提供給地檢署或法院,作為起訴和量刑的參考。
此言論一出,引發譁然。事後徐國勇再補充說明:只有在警察臨檢發現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且攜帶者有「幫派背景、博弈背景、電信詐欺、地下錢莊背景」,才會予以註記,並不會對一般民眾進行註記。
筆者熱愛棒球,不過現在改打高爾夫球,所以車廂裡只有球桿、沒有球棒,可看到新聞還是嚇了一跳;於是,就讓我們來聊聊,到底帶什麼東西出門會有什麼問題呢?
什麼東西會被視為違禁品呢?
最明確的規定,無非就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只要是此條例所定義的槍砲、彈藥、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不能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否則會有刑事責任)。
換句話說,即便持有者只是擺放在家裡,完全沒有拿來使用、傷人,也是不行的。
暫且先不講球棒,我們來談更具危險性的菜刀。菜刀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物品,但也可能成為傷人的兇器。雖然,菜刀並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舉的刀械(註),那我就可以帶著菜刀在路上「趴趴造(p‘a-p‘a-tsau`)」嗎?這就可能會落入《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只要「無正當理由攜帶」,就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喔。
而什麼物品算是「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呢?由於這段文字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比較抽象的定義,必須讓執法者在個案中具體認定。例如我出門約會、搭捷運的時候,帶了一把家裡的菜刀放腰間,就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的器械」。
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8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規定: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所以警察如果發現我這名捷運乘客,攜帶一把菜刀而認為有防免危險發生的必要,就有權力馬上扣留那把菜刀。(法律上稱為「即時強制」)。
那球棒為何要管呢?
球棒雖然不像槍砲、彈藥、刀械等,有那麼明顯的危險而被完全禁止,但是否會被視為「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這個時候,不只是要顧慮「物品本身」的特性,而更要考量「情境」—如是否「無正當理由攜帶」、或警察認為有「預防危害的必要」。
例如便利商店店員規勸顧客戴口罩,雙方起口角,顧客怒氣沖沖的回家持一支球棒回到便利商店,若警察完全視而不見,也絕對不是大家所期待的。
另外,內政部表示:之所以會希望註記,最主要的原因是:實務上,當警察將案件,依據刑法第150條的罪名(公然聚眾施強暴威脅罪),移送予地檢署後,起訴率及有罪率都偏低,且多數結果為易科罰金。因此,希望可以藉由註記,作為未來檢察官或法官辦案時,輔證攜帶者有預謀犯案、妨礙社會秩序的意圖。
不過,由於此條文是行為犯,也就是說:有幫派背景的我,過去雖因帶球棒出門,被警方臨檢、註記好幾次;但如果我又公然聚眾施暴,偏偏那天我就是沒有帶球棒,法官也不能因為過去帶球棒的事實,就依刑法第150條對我加重處罰(本條針對攜帶凶器或危險物,有加重刑責;此時,充其量只能依刑法第57條,把過去的狀況,列為量刑的參考標準)。
未來,我們還是得注意:註記球棒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註記若只是方便判決,那對於犯罪預防有何幫助?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球棒本身並非列管物品,像是藤條可以打人、麻繩可以綁人,難道都要註記?最後,部長要求警方如此作為,是否將不當增加勞務負擔?這些都值得進一步考量。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蔡孟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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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