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俐菁
2015-02-09發佈
2023-03-05更新
黃俐菁|越界建築:土地明明是我的,為什麼不能拆?
王姓屋主因建屋時的測量誤差,以致柱子占用到邱婦土地零點一平方公尺(按:約一塊瓷磚大小),王姓屋主原有意以一萬元買下,但多次協調不成,邱姓婦人遂向法院請求拆物還地或由屋主以60萬(按:約公告地價的300倍)買下,法院卻判她敗訴,屋主只須付10元租金即可。
黃俐菁|越界建築:土地明明是我的,為什麼不能拆?
王姓屋主因建屋時的測量誤差,以致柱子占用到邱婦土地零點一平方公尺(按:約一塊瓷磚大小),王姓屋主原有意以一萬元買下,但多次協調不成,邱姓婦人遂向法院請求拆物還地或由屋主以60萬(按:約公告地價的300倍)買下,法院卻判她敗訴,屋主只須付10元租金即可。
土地明明是我的,為什麼不能拆?
土地所有權 v. 房屋所有權
首先,得說明一下,地主擁有的只是土地,房屋是房主蓋的,雖然蓋在地主的地上,但是房屋在法律仍然歸房主所有。
那為什麼地主可以請求拆除別人的房屋?
當有人說「對OO擁有所有權」,常是在表明OO是他的。而擁有所有權在法律上代表的意義更多,例如你擁有一棟房子的所有權,代表你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處分房子,要租、要賣、要燒毀都行,而且也代表你可以排除別人的不法侵害,例如乞丐隨便住進來你可以趕他出去。所以,當一個人在沒有任何租賃、借貸等等可以使用土地的法律基礎下,將房子直接蓋在地主的土地上,對地主而言就是不法侵害他土地的所有權,因此基於所有權,地主可以主張將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以排除侵害,進而再請求對方返還土地,物歸原主。
為什麼不直接拆除越界建築就好了?
越界建築,顧名思義,就是建築房屋時超過中間的界線,既然超越界線,被越界的地主似乎基於所有權就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是房屋的經濟 價值高,若不分輕重一越界就拆除,拆除所耗費經濟成本恐比不拆除來的多,像是新聞中因為施工不小心誤差的零點一平方公尺,而且是房屋重要結構的梁柱,直接要屋主全部砍掉重練,好像也不是那麼合理吧?
因此雖然以保護所有權為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顧及房屋或相當價值的建築物的社會經濟,民法另有特別規定[1]例外地來處理這種相鄰不動產所有人間的土地利用關係,也就是當被越界者所受的侵害與比拆除房屋的經濟成本還少時,希望被越界者能適度地忍受該項越界建築,並以其他方法來代替直接拆除,使雙方權益取得平衡,土地的利用關係能夠因此發輝最大的經濟效益。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越界建築將因此被寬容,越界建築在處理上必須經過幾項檢視,才可能以其他的方式取代直接拆除建築物
(一)必須是房屋本體
依法律規定越界物必須是房屋或是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如果是圍牆、柵欄、狗屋等等[2]就不是房屋,可以直接拆除。
比較有疑慮的是,如果是加蓋的部分呢?目前法院的見解認為[3]的判斷,如果拆除這些房屋本體之外的加蓋、擴建部分,例如蓋陽台、廁所、廚房、車庫……等,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就不適用越界建築的規定(民法第796條),被越界者可以請求拆除該項越界建築物,因為如同前面所說的,越界建築例外採補償的方式,是因為顧及房屋的經濟價值,所以倘若越界建築物的價值低,拆除所造成的社會總成本低,也就是拆除擴建部分又不會影響房屋本體之完整與其經濟價值,則應該堅守保護所有權的原則,直接拆除越界建築物。
(二)屋主蓋房子時並非故意或是有重大過失使房屋越界
如果屋主是故意或是重大過失而越界建築,即便他的房屋價值不斐,法律也不會去保護故意侵害他人的權利的人,被越界的地主不須忍受這種不法侵害,當然可以請求拆除房屋。
(三)被越界的地主知道有越界的情事未即時提出異議
為了避免被越界者因為想要等待大敲一筆竹槓的最佳時機、伺機報復、懶惰、或是其他種種原因,即使一開始就知道有越界的情形,卻故意不動聲色,直到該項建築已經無法移動、變更才請求拆屋還地,也就是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故意濫用權利,並且耗費社會整體經濟成本,法律規定被越界者應該即時提出異議,如果未即時提出異議,就不能請求拆除。
另外,須注意的是,實務[4]多認為,如果越界的房屋已經完工了,鄰地所有權人才知道有越界的情形,這時候即使拖了一陣子才請求拆屋還地,法院不會認為被越界者有違反即時異議的義務而不能請求拆除。
(四)法院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
除了通過上述審查門檻的越界建築外,98年立法者又更擴大範圍,認為即便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有時難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了公平起見,賦予法院裁量權,在越界建築者並非故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免除越界者的拆除責任,以確實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兼顧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法律規定 的取代拆除房屋的方式又有甚麼呢?
(一)購買該越界部分的土地
被越界者可以請求越界者,以相當的價額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相關內容由當事人協議,但是無法不能協議時,可以請求法院以判決決定,本案的邱婦和王姓屋主就是因為協調不成而鬧上法院。
(二)給付償金
依據法律規定,越界者應該向被越界者給付償金,這償金實務上[5]多認為性質上是屬於不當得利[6],越界建築是占用他人土地而使用,因此越界者獲得相當於土地租金的利益,所以法院通常會判決命越界者給付租金給被越界者,像是本案法院判決決定王姓屋主應給付十元租金給邱婦,而替代拆除越界的梁柱。
附註:更深入的探討及研究可參考 《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4期(2014年3月)/ 題目:越界建築訴訟之實證研究 / 作者:張永健
[1] 民法第796條、地796條之1、第796條之2
[2] 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799號判例、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判例
[3]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800號判例
[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5] 另有學者認為是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性質。
[6] 不當得利,規定於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例如,甲無故獲得了一項利益,而該利益本來是屬於乙的,所以該利益的原本歸屬者乙可以依法請求無故獲得利益的甲返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