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2-10-10發佈
2024-01-28更新
抓到了?不,沒超過三十塊不算賄選?|白目觀點
隨著九合一選舉投票日的接近,各方人馬為了加強宣傳,除了積極參與紅白場外,也會以各種方式宣傳關鍵政見,例如發送面 …
抓到了?不,沒超過三十塊不算賄選?|白目觀點
隨著九合一選舉投票日的接近,各方人馬為了加強宣傳,除了積極參與紅白場外,也會以各種方式宣傳關鍵政見,例如發送面紙、口罩、原子筆等。不過,為了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各縣市的選舉委員會及地方檢察署,也都在選舉期間大力推廣「反賄選」的訊息。
近日就有報導指出,有候選人公開發布「票投OOO、免費幫你洗車」等文字及照片,被檢方認定有賄選的嫌疑而被起訴(註一)。為了抓出破壞民主價值的犯人,接下來,就要借重大家的雙眼,讓我們聊聊除了直接以現金買票外,還有什麼方式算是賄選。
賄選三要素:選民、利益、特定投票行為
賄選兩個字看似簡單,但法條的規定可不簡單,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任何人對於選民,事前約定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讓選民投下特定票或不行使投票權,就屬於賄選(註二)。
法條短短幾個字,就包含了三個層次,第一,賄選行為必須要針對「有投票權」的人,如果是把錢給不具備投票權的人,並不會構成賄選。而所謂具有投票權人,是指年滿20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在選區連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就要住六個月以上)且沒有受監護宣告的人。如果是原住民的公職選舉,投票 權人還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
第二,就是行為人對選民表示要給好處,或著是已經有輸送利益的行為,這邊提到的利益並不單純指金錢,還包含了許多有形或無形的利益,至於具體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賄選,我們這邊讓先賣個關子。
最後,行為人要對選民做出投票給特定對象或單純不投票的動作。不過,選民即使沒有承諾會按照約定投票,或著最後根本沒有履行約定,只要行為人在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選民對行為人的目的已有清楚認識,並收下好處,就會成立賄選。
等等,收了超過30元才算賄選?
近年來,坊間有許多人會提到,只要物品價值沒有超過30元就不算賄選,這句話其實不完全正確。
30元這個標準,最開始是出自最高檢察署的會議結論,後來被編列在「賄選犯行列舉」(註三)內,其中提到:候選人分送的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的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單等外,如果是用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歷、便帽等文宣品,且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依當今大眾一般的想法,應該不足動搖或影響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只是候選人用來加深選民印象之用,比較難認定有賄選罪嫌。
因此,這樣的描述被大眾過度簡化為「只要送價值超過30元的物品,就會構成賄選」。
然而,只要細究內 文,就可以發現真正判斷是否成立賄選的關鍵:在於會不會動搖選民的投票意志,金額高低只能算是一個輔助判斷標準。而且「賄選犯行列舉」中也表示,只有宣傳物品才有考量價值是否超過30元的問題,如果是「現金或現金的替代品」,不管有沒有超過30元,解釋上都有可能會構成賄選。
相關案例指出,法院也多認為金額高低,並不是絕對的判斷標準,當然也不會只用30元這樣的市場價格來判斷,還是要著重在買票人的心中想法、外在行為,以及提供財物或利益的對象、時間、方法、金額,再輔以一般民眾的觀感跟生活經驗來綜合判斷,其所提供的東西是不是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註四)。
賄選行為其實無所不在
除了送現金或物品的情形外,「賄選犯行列舉」還提出了許多其他賄選行為,包括提供免費或低價旅遊、提供免費或低價的餐飲、提供帶薪假期、假借節慶名義發放物品、免除債務、代付水電費、提供工作機會等,這些都算是賄選行為。
另外還有假救災真送禮、假頒獎真送禮、假扮活動真送禮、送洗車券、折價券或入場券,甚至有出錢幫大樓作清潔等,都是要特別注意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法務部有特別說明,行為人因為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有贈送禮金、禮品的行為;或候選人為參加造勢活動的民眾提供茶水、飲料、炒米粉或便當;或為了造勢活動製作衣帽、背心等;或贈送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或是單純為了造勢活動,派遣車輛動員民眾往返會場等,比較傾向認定不會構成賄選。
但這些都不能超出社會禮儀的相當範圍,如果是紅包特別大一包、吃的都是高級餐盒、送的都是名牌衣服、動員參加造勢還附帶免費國內旅遊等情形,還是有可能被認為是賄選。
吐得比吃的多,賄選不是佔便宜
民主社會的選舉就應該正大光明的決戰,各方候選人應該要盡心盡力的提出各項政見,藉此吸引民眾的支持,用利益交換的方式獲取選票,終究只是不入流的手段。
選民們也要想想,候選人出來參選公職,除了為了要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負外,本質也是在求職,想要找一個待遇還不錯的飯碗;我們公民,作為政府這家「公司」的老闆,怎麼會想要雇用一個會背地裡使用小手段的員工?
試想,一個參選人在選上之前就花費高額的費用來買票,未來選上後他會不會從人民身上索討,要求加倍奉還?我想問題答案多半是肯定的。所以,我們從賄選中得到的,終究只是蠅頭小利,除了賠上引以為傲的民主價值外,後面失去的美好願景,可能遠比得到的還更多。
因此,各位選民一定要擦亮自己的雙眼,有任何候選人膽敢賄選,趕快撥打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檢舉獎金領起來。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劉時宇)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本次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請參新聞「免費洗車換支持!花蓮首件賄選案 鳳林鎮里長參選人起訴」
註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三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四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五項)」
註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內容為何?》
註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賄選罪,客觀上以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是否屬於對價關係,應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及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其假借餽贈、走路工、到場造勢之報酬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均非所問。又此等法律禁止之行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金錢多寡,因選舉種類、 局勢、收賄者影響力等節而有不同,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之絕對標準。」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