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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珞亦
2017-02-17發佈
2023-03-05更新
劉珞亦|我可以向國家要我不知道的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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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幾年課綱的議題上,法院曾判決,教育部應該要公開課綱微調的相關資訊,這些都是因為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呦!
劉珞亦|我可以向國家要我不知道的資料嗎?
在教育進行課綱的調整,其中針對於課綱如何微調、參與的學者是誰、最後怎麼樣做出決議,教育部都沒有公佈,但小明身為一個歷史學家,他很想要知道,他可不可以向政府申請資料公開呢?而政府可以不要給小明嗎?
只要你是我國的人,就可以!
只要妳是台灣人,當然可以!
在我國我們有所謂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目的就是希望可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可以讓全民有「資訊共享」的可能性,讓政府對於資訊要有「原則公開,另外不公開」的作為。
所以只要你是「中華民國人」或「中華民國法人」,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你就可以向政府要求你要所想要的資訊。
但這樣的資訊也有一定的內容限制,規定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例如:法規、行政機關裁量基準、政府的聯絡方式、行政機關的計畫或研究報告、行政機關工程採購契約、預算書、訴願決定書、機關會議記錄…等等。
但是政府也可以不給!
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必須應該要主動公開,但在有些情況下,政府可以一些原因而選擇不公開,這些規定規定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好比說:國家機密、考試資料、可能會影響偵查犯罪或是公開可能會造成會侵害他人隱私的狀況下,政府可以因為這些「公共利益」,而拒絕公開這些資訊,而這就是常常在社會上產生的爭議,因為往往大家對於「公共利益」的「想像」都不同,甚至會質疑是不是當政府不想公開這些資訊時,就以遁入「公共利益」的 方式來拒絕公開。
但資訊的呈現,有時候並不一定是「拒絕」或是「全部」公開,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有的時候只需要把「不能公開」的地方「不公開」,剩下的地方仍公開,舉例來說,若公開可能造成某A的隱私受到侵害,這時候只需要把某A的隱私「去識別化」,一方面保護隱私,另一方面也將資料透明化。
申請資料有兩種方式?
我們先稍微介紹法制的進程。原先我國並沒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針對於資訊公開的規定,只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44-47條,可想而知,4條的規定一定不夠嚴謹,且也有不足之處,因此在2005年12月通過了「政府資訊公開法」後,將其中的44、45條規定刪除,但仍留下46、47條規定。這其實也代表著,「政府資訊公開法」和「行政程序法」中的46、47條規範上會有所不同。且前者被稱為「資訊公開請求權」,後者被稱為「閱覽卷宗權」,所以兩者在試用上就會有些許的差別。
哪裡不同?
請求的人不同
好比說,在「資訊公開請求權下」,正如前述,任何人都可以去申請,都有這個權利!但「閱覽卷宗權」就不是了,他是一種「附屬的程序權」,所以必須是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必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舉例來說,你接受到一個行政處份(例如:某個罰單),你不服想要爭取權利,可能是訴願或是其他方式,你可能需要一些資料作為證據,這個時候你是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且你是要「維護你法律上
的利益」,你就可以利用「行政程序法」中「閱覽卷宗權」來申請資料。
時間長短不一樣
另外,在「資訊公開請求權」下,請求「時間」沒有限制,但在「閱覽卷宗權」下,一定要再「行政 程序」中才可以請求,如果行政程序沒有開始或是已經結束,就不行申請了喔!
性質不同
根據實務的意見,在「資訊公開請求權」下,若你申請被拒絕,這會是一個「行政處分」,可以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進行行政救濟。而在「閱覽卷宗權」下若申請被拒絕,正如前述他是一個「附屬的程序權」,所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針對於不服的實體權利提起救濟時,可以一併提起。
這樣講有點複雜,簡單來說,在「資訊公開請求權」下被拒絕,你可以提起行政救濟,跟法院說:「我要資料!」;而在「閱覽卷宗權」下若被拒絕,你無法跟法院直接說你要資料,你只能提起你原本的救濟(如:我被裁罰,但我認為我沒有違法),順便跟法官說:「除了我沒有違法,我也要資料!」
結語
回到一開始,首先小明是「台灣人」,且課綱微調本身是一件政府的「開會會議」,是應該要公開的資料。再者,小明本身真對於課綱微調這件事不是「當事人」,因此他可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來向政府請求資料,公開課綱微調的過程是怎麼樣的情況的!
封面圖片:Ho Yu Hsuan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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