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哲融|要你死又不能讓你痛?從美國巴克萊夫案件,談「無痛死刑」的法律問題

黃哲融

2019-11-04發佈

2023-03-02更新

黃哲融|要你死又不能讓你痛?從美國巴克萊夫案件,談「無痛死刑」的法律問題

黃哲融|要你死又不能讓你痛?從美國巴克萊夫案件,談「無痛死刑」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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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權已成為普世價值的今天, 死刑 議題仍然備受爭議。尤其是近些日子,隨著「酒駕撞死人」、「虐童」和「殘酷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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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哲融|要你死又不能讓你痛?從美國巴克萊夫案件,談「無痛死刑」的法律問題

在人權已成為普世價值的今天, 死刑 議題仍然備受爭議。尤其是近些日子,隨著「酒駕撞死人」、「虐童」和「殘酷殺人」事件的頻傳,重刑乃至死刑的議題再次浮出檯面,廣受社會大眾討論。

如今越來越多國家認為,死刑制度的存在與法律所保障的生命權相抵觸,且應該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台灣也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並於 2018 年在行政院會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等待立法院的審議與通過。

雖然國際上已有禁止酷刑的共識,但在死刑議題上仍爭論不休:《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也並未嚴格禁止死刑。隨著《禁止酷刑公約》1984 年通過以來,國際和國內實踐及法律發展都越來越支持廢死,廢死趨勢最終可能形成一種普遍的習慣法規範;但在那之前,死刑雖未被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所禁止,但作為一種極端刑罰,仍被所有人權公約所限制。

不過有個較少人討論到的問題是,在法律未禁止死刑前,國家是否應該保障受刑人在死刑執行過程中,無痛苦的死亡呢?今年4月,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做出了一個判決,引起各界關注,同樣值得台灣人思考。

這裡應該要先說明的是,美國憲法的第八修正案規定:禁止「過高的保釋金與罰款,以及禁止殘酷和異常的刑罰」(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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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早期當作安眠藥使用,因為副作用過大已經停止使用,現多用於安樂死。圖 / Shutterstock

巴克萊夫案件:「請別讓死刑成為酷刑?」

美國密蘇里州有位死囚巴克萊夫(Russell Bucklew),在 1996 年犯下綁架和謀殺罪,被法院判處死刑。在美國,目前在有死刑的 36 個州和聯邦司法體系內,絕大多數都規定使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密蘇里州亦是如此。

然而巴克萊夫表示,自己先天罹患罕見疾病「腦海棉狀血管瘤」,注射所含有成分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會讓他產生極大痛苦。對此,他認為使用該成分的執行方式,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中禁止「殘酷和異常的刑罰」(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要求法院敦促州政府更改行刑方式。

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早期當作安眠藥使用,因為副作用過大已經停止使用,現多用於安樂死,例如瑞士的安樂死即使用此藥物。

在此案前,美國也曾發生過兩起類似的判決,分別是2008年的 Baze v. Rees 案,以及2015年的 Glossip v. Gross 案。

在 Baze 案中,受刑人認為執行死刑所注射的成分(包括硫噴妥鈉、溴化泮庫溴銨和氯化鉀),會帶來不必要且異常的痛苦,違反美國第八修正案。當時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成分在其他州同樣被用以執行死刑,注射後,受刑人會失去意識後死亡,是「人道且合憲」的(humane and constitutional)。

Baze 案判例:舉證責任在死刑犯,不在國家

但因為 Baze 案的關係,注射成份含有硫噴妥鈉被公開後,負責生產硫噴妥鈉的赫士睿公司,表示該藥物成份是用來麻醉及治療疾病的,不支持在注射死刑中使用,因而拒絕繼續提供,並在隨後宣布停止生產。

於是,美國政府便改以咪達唑崙(midazolam)代替硫噴妥鈉作為注射死刑所用的主要成份。然而在 2014 年,俄克拉荷馬州在對 Clayton Lockett 執刑時注射咪達唑崙後,Lockett 在輪床上痛苦掙扎,產生劇烈反應且不斷呻吟,過了 40 多分鐘後才死亡。這也因此導致俄克拉荷馬州決定推遲當晚對另一位死囚的處決,但在經過數月調查後,又恢復了咪達唑崙的使用。

此事曝光後,Glossip 等多名在俄克拉荷馬州服刑的死囚,控訴俄克拉荷馬州使用咪達唑崙注射,違反了美國第八修正案。經過審理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第八修正案要求受刑人表明受到質疑的處決方法,有明顯的嚴重疼痛風險,強調舉證責任在於囚犯,而不是國家。

其次,若要替換受到質疑的處決方法時,必須證明有一種「已知的可用替代方法」且要「易於實施」。但法院發現,Glossip 等受刑人均未能證明咪達唑崙對其會產生不必要且異常的痛苦,且未能找到「已知和可行」(known and available)的藥物來替代原藥物。法院甚至還認為,憲法上適當的執行方法,不需要符合醫療標準。

不過,在 Baze 和 Glossip 案後,美國的注射死刑也有了新的討論空間──即如果受刑人能證明注射死刑所使用的成份會帶來不必要且異常的痛苦,所提出的替代方案可通過測試,證明該成份確定「可行、易於實施且顯著降低嚴重疼痛風險」,就可以根據受刑人要求進行成份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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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Shutterstock

巴案判決結果:憲法不保證無痛死亡

回到巴克萊夫的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終是以 5 比 4 駁回巴克萊夫的請求。法院認為,雖巴克萊夫證明了受質疑的注射成份會對其帶來顯著的嚴重疼痛風險,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所提出的替代方案(通過吸入氮氣,導致窒息死亡)能降低嚴重疼痛的風險,且該方式從未在密蘇里州被使用過。

同時,駁回訴訟請求的其中一名大法官葛蘇奇(Neil Gorsuch)還指出「憲法沒有保證死囚可在無痛苦下死亡,很多人包括那些主要罪行中的受害者,也得不到這個保證」(註一)。

判決出爐,檢察官指出巴克萊夫案中的受害人等候這個公義、合法的行刑,已經 23 年,「今天判決又讓我們向正義踏前一步」。

但同時也許多人提出質疑,這樣真的向正義踏前一步了嗎?

「合法但又不合法」的死刑,象徵了法律的退化?

目前除歐洲人權公約第 13 號議定書,要求歐盟國家全面禁止死刑外,其他人權公約都仍邁向最終禁止死刑的目標;也就是說除歐盟國家外,其他國家在法律的規定下,死刑仍然可以合法地存在。但基於國際人權公約對死刑所規定的嚴格條件,國際人權的司法實踐上也要求越來越嚴格,以至於執行死刑幾乎不可能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尤其是《禁止酷刑公約》。其中,第一條就規定了:

「酷刑」指為自特定人或第三人取得情資或供詞,為處罰特定人或第三人所作之行為或涉嫌之行為,或為恐嚇、威脅特定人或第三人,或基於任何方式為歧視之任何理由,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此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予,或基於其教唆,或取得其同意或默許。

但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在此限。

自《禁止酷刑公約》通過以來,國際、區域和國內實踐的法律發展都逐步支持廢除死刑,超過 160 個會員國已廢除死刑或在法律上或實踐中暫停執行死刑。此外,歐洲人權法院還曾在 1989 年 Soering v United Kingdom 案判決中指出,死囚現象以及任何執行死刑方法或對執行的恐懼,等同於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對於死刑囚犯的長期監禁,以及不知何時到來的死刑,常會構成精神上的折磨;有些犯人可能導致精神方面的疾病,此被稱為「死囚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

正因為如此,雖《禁止酷刑公約》規定,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在此限,但死刑過程中所產生的疼痛或痛苦卻也違反了該款規定;原因在於,死刑並非人權法下合適的刑罰──這也是為何絕大多數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因為這能最有效地降低受刑者的痛苦,維護他作為人的尊嚴。可以說是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很重要的一個里程碑。

然而,在美國巴克萊夫案中,大法官葛蘇奇以「憲法沒有保證死囚可在無痛苦下死亡」作為前提,要求受刑人自行舉證遭受質疑的執行方式會帶來嚴重的疼痛,且要自行提出替代方案,並自行證明該方案的使用相比之下會減輕疼痛的風險,同時該方案還要易於實施。

如此刻薄的條件,對等待受刑的人而言,無疑緣木求魚,這又如何能保障受刑人的尊嚴和權利呢?提出不同意見的 Thomas 大法官 就指出,美國第八修正案不是一個靜態的禁令,相反地,它所禁止的「殘酷和異常的刑罰」,應該隨著時代的認知而改變。

另外,在認知到刑罰手段,可能會造成受刑人肉體或精神上的劇烈疼痛或痛苦後,國家公職人員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就容易產生刑罰外目的,藉由一些合法外衣包裝下的「違法」手段,來達成特定目的,包括逼供、收賄、迫害他人等,其所產生侵害人權,滋生腐敗等問題,不僅與刑罰目的不符,更與司法正義背道而馳。

換句話說,一旦形成「憲法沒有保證死囚可無痛苦死亡」的判例,就難以避免以後公職人員在行刑時,藉由「讓死囚極度痛苦」的權力來謀求其他非法利益,滿足自己的慾望!

死刑,可以因國家的法律而合法存在,卻也因如《禁止酷刑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而成為違法的存在。美國已簽署並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約》,禁止酷刑又是國際共識。然而,當巴克萊夫的判決結果一出爐,當大法官葛蘇奇說出「憲法沒有保證死囚可在無痛苦下死亡」,不但否認了美國過去廣泛判決先例中刑罰的發展要隨著「社會體面的演化標準」(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與時俱進,還合法化了國家實施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

這真的是踏向正義的一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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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Shutterstock

結論:反觀台灣,如何在人權上取得進步?

反觀台灣,台灣執行死刑的方法,是依《監獄行刑法》第 90 條,但實務上都是以槍斃的方式進行,而槍斃本身伴隨著就是極度的精神恐懼,不只是對受刑人而言,就連對施刑者亦是如此(註二)。因而,我們不只是要關注死刑的存廢問題,在死刑尚未廢除前,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應當廣受關注,有利於台灣人權的進步。

死刑問題不單純是一個技術性法律問題。這是一種報應刑制度和蓄意的非人道處罰,故意給罪犯及其家人造身心痛苦,可被用來殺害無辜的人及給其家人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必須認真思考罪犯、受害者和及其家人固有的人的尊嚴,以及人類社會的尊嚴和道德權威。

在台灣尚未廢死前,保障受刑人和施刑者的尊嚴仍是國家不可推卸的義務。台灣的國內法雖未禁止死刑,但不可混淆的是,保護人權的目的在於保護所有人類的人性尊嚴,如果保護人權的目的不在於此,那人權和其他的法律權利又有何區別呢。且日後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一旦通過,國家在執行死刑時,則更需要注意是否會造成受刑者肉體和精神上極度的痛苦。

最重要的是,千萬不要給國家一個侵害人權的合法理由!

註一:法官原文是:The Eighth Amendment does not guarantee a prisoner a painless death – something that, of course, isn’t guaranteed to many people, including most victims of capital crimes.

註二:《監獄行刑法》第90條,應以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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