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
2017-07-18發佈
2023-03-05更新
都是為你好!——受教權中的兒童最佳利益|李柏翰
這陣子因為婚姻平權進程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也莫名成為箭靶,許多人用「小孩教育爸媽自己來」等主張,來對抗「孩子的性別多元及平等觀念不能等」的理念。剛好2012年的時候,英國上訴法院民事庭出過一個有趣的G (Children)案判決在討論「爸媽甚至不同調,孩子教育怎麼辦」的問題,到底怎麼樣才是「為了孩子好呢」?
都是為你好!——受教權中的兒童最佳利益|李柏翰
這陣子因為婚姻平權進程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也莫名成為箭靶,許多人用「小孩教育爸媽自己來」等主張,來對抗「孩子的性別多元及平等觀念不能等」的理念。剛好2012年的時候,英國上訴法院民事庭出過一個有趣的G (Children)案判決(下稱「本案」)在討論「爸媽甚至不同調,孩子教育怎麼辦」的問題,覺得可以讓大家思索思索,怎麼樣才是「為了孩子好」?
本案的當事人是為了五個小孩教育問題吵得不可開交的爸媽,兩人都是虔敬派猶太教徒(Chassidic,或稱「極端正統猶太教」(Chareidi))。當小孩們到了要上學的時候,爸爸希望他們去上「極端正統教派」辦的學校,那裡嚴格奉行猶太宗教儀式;媽媽則希望他們去上「現代正統」學校(Modern Orthodox)──男孩不用穿宗教服飾,學生組成更多元(包括家裡可以看電視的小孩)。
為了這件事,兩人喬不攏,媽媽根據《兒童法案》(Children Act 1989)一狀告到法院,要法官針對孩子的居住和教育問題評評理。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本案還是一路打到上訴法院,而最主要的爭議在於兒童的教育問題,以及教育與宗教自由、兒童福利之間的關係。
兒童福祉與所謂的「美好生活」
在本案判決中,法官認為關於孩子的教、養問題,最核心的因素是「兒童的福祉」。不過「福祉」(welfare)要怎麼定義呢?而且,我們怎麼衡量這麼抽象的東西呢?法官認為,若要評估所謂的兒童最佳利益,就需要討論最廣義的「福祉」,也就是說:
在適當情況下,必須通盤考量道德、社會、倫理、宗教、文化、情感,以及福利制度等因素…事實上,在針對「福祉」的司法裁量背後,總是隱含了亞里斯多德哲學中的一個概念──美好生活(the good life)。
這裡沒有要攪和「美好生活」的千古辯論,但法官認為「幸福」(happiness)不只是享樂主義(hedonism),更包括「培養美德、成就有價值的目標,以及家長經常對孩子們諄諄教誨的其他人生追求」。因此,在對不同信仰採中立且平等尊重的原則之下,也應考慮到個人與家庭、社會之間的關係。至於應如何評估「社會與家庭連結」呢?
兒童福祉應以活在2012年(判決當時)的理性人(reasonable men and women)的標準來判斷,而不是以他們家長出生的1970年代為準;並該考量我們身處世界不斷改變的本質──諸如我們對自然環境認知的轉變、科技的轉變、社會標準的轉變,以及(也是最重要的)社會態度的轉變。
這個「當代」的「理性人」是來自英國習慣法中「克拉彭巴士路人假設」(The woman/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即隨便一個普通人都能感受到這社會改變,但仍心胸開闊、包容異己且好相處,而且不會動不動就否定或急著批評的──這個才應該是今天我們用以衡量兒童最佳利益的通俗標準,以此判斷孩子如何學習並接受多元(且有可能分歧)的各種價值觀和信仰。
基於這個理由──再加上援引早年若干判例──法官特別提到,評估家長選擇的好壞時,應回歸上述「當代理性人」的出發點。於是要小心,不要從一個特定少數人才會「過分強調」的「傷害」的角度出發,因為這種想像可能違背了客觀且寫實的社會態度與生活方式。
兩者(特定世界觀 v. 社會現實)一旦發生衝突,那法院就得更全面去評估。比如本案中,法官一方面考慮了就讀不同學校之後的就業機會及可能的生涯規劃走向;另一方面,也考慮不同社區對兒童(尤其女孩)的看法。不只如此,法官也考慮到,接受「自由主義式」的教育可能會影響孩子跟祖父母與其他親戚之間的關係;然而「極端正統式」的教育選擇,可能會影響孩子跟深受其害的媽媽之間的關係。
此外,在考察其他證據後,法官發現「在現代教育中長大的小孩,未來要回歸較嚴格且保守的宗教社群」,較為容易且可能發生(相較於反過來的情況而言)。當然若要二擇一的話,各有利弊得失,不能說哪個全好、哪個全壞,因此只能從「當代理性人」的角度出發,從中作出最「接近」兒童最佳利益的選擇。
世俗教育與「未來」的美好生活
在本案中,爸爸那邊一直覺得「過分強調世俗教育的好,對宗教傳統、信仰教育是不公平的」,但法官認為,在法院中,法官扮演的角色是「基於當前的社會條件和情境」,必須考慮現實生活之「適法且理性的家長」,因此不能浪漫地完全不考慮孩子長大後能不能適應複雜社會的問題。
本案中,對「適法且理性的家長」這個角色來說,兒童最適當的教養方式必須基於三大價值:(1)族群之間、性別之間的機會平等;(2)實際上鼓勵孩子擁有且實現志向;(3)提高成年後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因為孩子不會永遠都是兒童,所以我們不能不把成年後的現實狀況考慮進去。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法官在本案中,衡量的「福祉」包括了兒童自主決定的自由及參與社會的能力──包含了他們的社會關係、經濟條件、就業取向、意識形態等──而法官認為自由派的教育應能提供更多的機會與選擇,尤其是放在當代英國的社會脈絡中來討論。
也許今天的社會價值跟教育理念,和許多宗教傳統有所扞格,也會使很多虔誠的家長覺得「無法實踐他們的信仰責任」,而孩子的教育問題往往更加突顯了國家與宗教之間的緊張關係。然而法官表示,若是違反兒童權利的宗教儀式,本來就被法律所禁止,比如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es)的輸血儀式、某些宗教習俗中的逼婚等。
不過,法官也特別說明:宗教教育不能這麼類比,跟上面那些明顯侵害當事人自由與尊嚴的情況當然完全不一樣。事實上,通常這種「家務事」本不屬於國家可以介入的範疇,今天我需要管那麼寬也不是我願意,就是案件來了,而法院也有管轄權,因此我必須作出適當且合法的裁量──那就是,依兒童福祉判決。
結論
這個判決出爐後,在英國引發了許多討論,像是我們如何預設孩子的未來所面對的社會?「幸福」這種事,是能用法律來論證且判斷的嗎?當今社會偏重的「個人主義式的志向」該是一種基本價值嗎?多數人渴望或運作的社會機制,就該被優先考慮嗎?那個「渴望」本身是中性且客觀的嗎?
這些都是個案沒法處理的問題,但法官提出的許多點還是蠻值得參考的──對台灣今天的兒童們來說,到底什麼才是他們應該追求且符合時代的「美好生 活」呢?當我們回到台灣眼下關於性平教育的辯論,有若干家長認為「探索性別、性傾向,侵害了家長為孩子選擇教育的權利」。那我們最後來看看《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怎麼說的(關於《兒童權利公約》的討論,可以看這篇)。
公約雖承認家長提供信仰、品德教育的自由,但更要求國家提供以促進人權為目標、以世俗教育為內容的「公立教育」(參見委員會1999年第13號一般意見書)。從教育權中的「自由」面向來說,國家本不應介入家庭教育與品格養成,必要時也應允許在家上學,只要不會傷害到教育權中的「受益」面向(如不能比公立教育差)和其他人權(如孩子的身體、健康、人格、自由與尊嚴等)就好。
然而,聯合國教育權特別報告員在2010年的報告也提到,國家不僅不得為特定宗教思想教育背書,而且應「提供完整的性教育」,以對抗任何形式的「父權及對性知識的控制」。該報告指出,多元的性教育才可能有效對抗校園霸凌,而且應讓家長參與瞭解、訂定、執行性教育的過程,以降低家庭成員的偏見。
因此,回歸到當前台灣社會中的辯論(包括性平教育的形式,是否應包含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內容等),若從「兒童福祉及他們的最佳利益」的角度出發的話,要考慮的事情其實很多,而不只是家長kimochi的問題──至少應從台灣本地的「普通理性人」切入:什麼樣的教育才是最符合「當代 」也最能適應「未來」的美好生活?──讓我們從這裡開始展開討論吧!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